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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北京市社会保险发展历史与发展状况

收藏本文 2024-02-08 点赞:5457 浏览:1613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怎么写作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存活,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可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古代文明时期。最初是社会成员之间自发地互济互助,然后产生了民间和宗教的慈善事业。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政权稳定,政府开始实施社会保障,使之成为一项社会政策和政府的正式制度安排。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

1834年,英国政府颁布《新济贫法》,承认社会救济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实施救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责任。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社会救济成为一项社会制度。l935年8月罗斯福总统签署了《社会保障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失业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年满65岁的劳动者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政府对孤老、残疾者等贫困者提供一定津贴。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了“社会保障”这一概念,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在西方福利国家进行社会保障改革的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远古时期。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道家的经典著作中就提出了“大同”、“仁政”、“兼爱”、“富民”等社会救助、社会互助的思想。中国古代各个王朝,都制定并实施一些如我们今天称为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在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及年老后获得必要物质的办法,同时规定职工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发展历史及发展目前状况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到1956年,我国已初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强制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的起始时间为1992年10月,2003年开始强制缴纳社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共5项。

二、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社会文化各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不同国家社会保障的实施项目、参保对象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待遇支付水平等都有所差异。一般认为,目前世界上的社会保障模式大体分为三种:社会保险型模式、强制储蓄型模式、福利国家型模式。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摒弃了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国家保险模式,形成混合型保障制度模式,即全民福利、社会保障、个人账户制、社会救助多种形式与概念并存。社会保障管理分工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整体管理全面掌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怎么写作、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等项目怎么写作;企业工会维护职工权利、参与社保重大事件研讨等工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企业职工社保运作、保证员工社保正常缴纳;公民个人及时提供详尽信息、合法享受社保待遇。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内容简述及发展目前状况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共分为5个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5项。

1.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国各地缴费比例不一样,绝大部分地区是单位缴费20%,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目前养老保险缴纳分为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企业缴纳的部分统一纳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居民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当职工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就亡故的、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能力继续缴费等个别情况下,允许参保人员进行个人账户清算。可以进行个人账户清算的情况主要包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清算;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清算;在职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的清算;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能力继续缴费时个人账户的清算。

2.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开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该《决定》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缴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率应制约在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开始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按规定足额补缴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补结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保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在社会保险中,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安置操作,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在外省就医时享受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申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将参保人更改类别,将退休职工变更为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填报《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本市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退休职工在异地可选择同一地区两家乡镇级(含乡级)以上的医院,审批需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盖章。异地安置审批单在异地盖章后,由参保单位交到参保区县医疗经办机构审批备案,更换医疗保险手册首页。异地安置审批有效期是一年(自申报审批之日起)。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北京市社会保险发展历史及发展目前状况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度。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策略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理由。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鉴定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员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也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制约的理由而被迫中断就业;三是已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有着规范的发放标准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准则,主要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最根本的生活水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应逐步提高,与此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也应逐步提高,使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可使失业保险金随着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中国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公开失业与隐性失业的双重压力。为因应体制转型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挑战,失业保险制度正处在制度扩张的初级阶段,非制度化的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与各省市制度化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力地缓解了因失业、下岗所造成的城市贫困。现在,各省市普遍建立了政事分开、纵横结合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保险费收缴、失业登记、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发放失业津贴等纵横结合的运转体制。

5.生育保险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自2012年1月起,企业应依法为企业内非京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即非京籍女员工生育后,可依照规定申请生育津贴,非京籍男员工在符合晚育条件后,可依照规定申请晚育津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京工作的非京籍人员逐渐增加,对于社会保险制度早已突破了户籍的限制,但对于养老账户及医疗账户的跨省合并还存在着许多的理由及政策限制。纵观全国各省的社会保险制度,某些沿海城市的跨省医疗、养老政策的出台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及广大市民的认可,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对于跨省养老、医疗账户的合并,跨省人员的退休养老金理由等方面也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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