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财务管理 >> 财务分析 >简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财务处理

简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财务处理

收藏本文 2024-04-03 点赞:10962 浏览:4484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009-4202(2013)11-000-01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面对的不确定性经济业务越来越多,未决诉讼、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等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会计上必须对此做出恰当的帐务处理,即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或有资产 或者负债 财务处理 理由探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或有事项概念是:“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分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三大类。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资产主要来自于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两个方面。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理解此概念应把握以下内容:
一是潜在义务。或有负债作为一项潜在义务,其结果如何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例如,201×年12月2日,甲企业因故与乙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因此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时间上即将跨年,该起诉讼仍尚未进行审理。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人民法院可能还有一段准备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诉讼准备,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等因素。从201×年末看,诉讼的最后结果如何尚难确定。201×年末,甲企业承担的义务就属于潜在义务。
二是特殊的现时义务。是指该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是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就视作为殊的现时义务,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不是很可能”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例如,甲企业为乙企业某贷款项目提供担保,当担保合同签订时甲企业就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负有连带偿债责任。但甲企业最终替不替乙企业还贷呢?签订担保合同时还具有不确定性。如果贷款到期,乙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甲企业连带还贷的可能性不大,因此,甲企业应将该现时义务作为或有负债披露。这是特殊现时义务的第一个特征。特殊现时义务的第二个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的财务处理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特征是: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例如,甲公司向某企业职工提供午餐,导致全体职工食物中毒。甲公司承诺负担一切费用。直到年末,事态仍在发展,赔偿费用难以预计。此时,甲企业承担的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
三是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
四是或有负债的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仅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反映企业的“潜在义务”和“未确认为负债的现时义务”。
举例: A公司欠衡达厂货款80万元。按合同规定,A公司应于2012年10月5日前付清款项,但A公司未按期付款。为此,衡达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2012年12月5日一审判决,A公司应向衡达厂支付货款80万元,按万分之五支付货款延付利息2.4万元,还要承担诉讼费0.8万元,三项共计83.2万元。A公司不服,认为衡达厂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因此向衡达厂提出索赔16万元的诉讼要求。截止2012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1)衡达厂在2012年12月5日接到一审判决后,因胜诉获得了收取罚息和诉讼费的权利。此时,如果A公司服从判决,不再反诉,则衡达厂就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但事实上A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反诉,则衡达厂得到

3.2万元的罚息和诉讼费就不那么完全有把握。这2万元就成为衡达厂的一项或有资产。

不仅如此,衡达厂经过进一步分析认为,该厂所提供的材料确有不符合同要求的地方,A公司反诉可能成功,则衡达厂很可能承担16万元的赔偿损失,这是衡达厂的一种或有负债。因此2012年12月31日衡达厂在资产负债表下附注中,既要说明“或有资产”

3.2万元,又要说明“或有负债”16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从稳健性原则出发,规定:“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理由、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或有事项》准则对各种可能性及其对应的概率作了如下规定: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
基本确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极小可能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从上述规定看,只有概率大于50%以上,处于“很可能”区间以上,或有资产才予披露。
(2)A公司在2012年12月5日接到一审判决后,因败诉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其

3.2万元的罚息和诉讼费为一项“预计负债”。

同时,A公司提出反诉,并有充分理由说明很可能胜诉,则A公司2012年12月31日应在资产负债表下披露或有资产16万元。
必须指出,A公司在掌握了一定证据时提出反诉,并认为很可能胜诉,则A公司应在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对或有资产16万元作披露;如果A公司没有充分理由说明反诉成功,出于稳健性考虑,一般不作“或有资产”披露,因为披露或有资产可能会导致那些可能永远不会实现的收益得到确认。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2012年12月5日收到法院判决后应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8000元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24000元
贷:预计负债—32000元
参考文献:
[1]魏敏. 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与各国间的比较.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
[2]夏鹏. 探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5).
[3]李杰.也谈或有事项的确认与披露--与崔也光先生商榷.财务与会计.2001(3).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