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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谁为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写单

收藏本文 2024-01-29 点赞:18651 浏览:8325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承担方式如何?劳动者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职务行为 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扣罚工资权
作者简介:黄泇锜,广西大学,研究方向:民事法学。
1009-0592(2014)1-099-02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之规制

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共七个法律条文,远远不能解决对这一理由的法律规制。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分为五大类型:即劳动者违反怎么写作期或竞业限制约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其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履行职务行为,侵占用人单位公私财物或者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违法行为,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探讨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理由。
事实上,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更多的也是要求劳动者赔偿因其履行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也常以劳动者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作为拒付工资的抗辩理由。对于该类经济损失,法律上的规定目前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两个条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有任意解除权,但未规定劳动者是否要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理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条也仅规定了双方劳动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情形,未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时的情形,也未规定行使扣罚权的程序。

二、法律定性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一般民事案件?用人单位应提起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就这类纠纷一般都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虽然此类案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酬劳给付、劳动合同解除等典型作用上的劳动争议,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损害赔偿的事实又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职务行为,因此,此类案件有其特殊性,并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权利义务首先要受到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将此类纠纷归类于劳动争议,也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
三、劳动者应否就其职务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约定或者规定

此类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首先要受到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的调整。因此,发生这两类纠纷时,首先要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若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其次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无规定,若有规定,按规定处理。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对于赔偿条款的约定和规章制度对于赔偿条款的设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特别是不能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二)当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都无效或都没有约定或规定时,如何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发生这一类损失时,在无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在确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劳动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根据劳动者的过错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即“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如企业的危险性如何、企业效益如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执行职务是否增加指示、用人单位所选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对应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就所在岗位是否给与必须的技能培训、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用人单位管理上的缺失所致、企业设施是否完备、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廉、劳动是否过度等等,酌情确定劳动者的赔偿数额。而劳动者也可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请求减免自己的责任。”豍这样处理的依据是:第一,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应更多的考虑其社会性,不能够以纯私法的角度来对待劳动关系,因此不是民法的全部原则都适用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损失,劳动者不必定需要赔偿;第二,若用人单位全部的损失都要劳动者来赔偿,相当于用人单位将其经营风险全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不符合经营者风险自担的理念,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第三,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如果对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没有任何的约束,劳动者就可能滥用其权利,从而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对损失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时,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应当限制用人单位的求偿权,防止其求偿权的滥用。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双方无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直接驳回用人单位的诉求,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不包括故意),无论过错大小,均无需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这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同时也是由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劳动关系中还多了一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关系在内,双方并不是平等的主体,所以在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必定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损失,劳动者不必定需要赔偿;第二,这种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精神是相吻合的。根据这两个法律条文,劳动者只有在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双方没有约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理,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给用人单谁为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写单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劳动者都无需承担责任;第三,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第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用人单位主要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如果用人单位放弃这一权利或不履行这一义务,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第五,“将赔偿责任加之于用人单位,有助于促使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如慎重选择劳动者,经常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和监督等,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豎因此,若用人单位没有尽到慎重选任劳动者的义务,没有经常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和监督等,就要自行承担一定的风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当双方既无约定也无规章规定时,劳动者无需对其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也就是发生这类损失时,只能够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作相应处理。当然发生这类情形时,用人单位并不是完全被动,只要确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且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对于劳动者如何承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谁为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写单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双方可在发生争议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以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劳动者直接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另一种做法是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行使扣罚权时要注意几点:一是行使扣罚权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二是行使扣罚权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要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合法送达给劳动者后,才能行使其扣罚权;三是每月克扣工资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克扣劳动者整个月或数个月的工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克扣劳动者工资,则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外,还需要为此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其造成的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建立人事保证制度,即保证人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将来因职务行为而应对用人单位为损害赔偿时,由保证人代负赔偿责任的制度,这样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

劳动者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与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语
构建并完善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体系,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劳动效率的提高以及损失风险的防范,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急切需要立法对相关理由进行完善,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推动美丽、和谐的劳动关系。
注释:
豍豎宫晓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责任的处理理由研讨综述.http:///Discourse_view.asp?id=74,于2012年10月1日访问.
参考文献:
[1]冯同庆主编.劳动关系理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
[2]杨维松.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要赔偿吗.农村.农业.农民(B版).2011(7).
[3]林海榕.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研究.宜春学院学报.2010(1).
[4]陈欢著.劳动者过错赔偿责任浅析及其防范.知识经济.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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