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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市场资产证券化实践书写

收藏本文 2024-03-05 点赞:11210 浏览:4638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艺术品市场出现艺术品证券化这一新型交易模式,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追捧,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以天津文交所和深圳文交所为代表的各地文交所均推出了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模式。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艺术品证券化交易在我国的出现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背景,但是各方对其褒贬不一。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深入分析了我国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并且按照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步骤和参与主体对未来我国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艺术品证券化;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
自2011年底,国家相继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艺术品份额交易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艺术品并非首次进驻资本市场,艺术品投资基金等投资模式在西方已经发展起来,并且在我国也进行了尝试。但艺术品证券化,并在文交所进行交易则是诞生于我国的独特设计。

一、艺术品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1.艺术品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

艺术品在文交所进行证券化交易的主要模式为:首先由文交所与画廊等机构合作,选择适合证券化交易的艺术品。在权威机构对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基础上,将一个资产或多个资产打包成的资产包的所有权拆分成相应数量的份额,进行上市发售,亦可在二级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流通转让。艺术品份额持有者以其所持有的份额享受艺术品价值变化所带来的收益。
这种交易模式在学界产生很大争议,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艺术品升值较慢,难以产生稳定的流,对艺术品份额的交易只是单纯的投机活动。而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艺术品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艺术品证券化具有艺术品价值发现的功能,是将小众的艺术品交易市场转变成大众化商品交易的有效途径。事实上,在完善的交易模式和市场环境下,对于证券化的艺术品可以进行定期的展览或拍卖使其产生较为稳定的流,因此,艺术品证券化可以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特殊形式。资产证券化是将那些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收入的资产出售给特定发行人,通过创设一种以该资产产生的流为支持的金融工具或权力凭证,进而将这些不流动的资产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一种融资过程或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标准的操作步骤和严格的参与主体。

2.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过程与参与主体

首先,发起人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重组可预见流资产,构造证券化资产。其次,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风险隔离,完成资产权属让渡。之后,信用增级机构将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接着,引进信用评级机构对能够产生的流以及对经过信用增级后的拟发行证券进行评级,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选择的依据。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后,由SPV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写证券化资产的价款。证券发行完毕后,SPV还需管理资产池,对资产所产生的流进行回收和分配。
参与上述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特殊机构包括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这些机构的参与保证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自2010始,我国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迅速发展起来。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已有18家文交所挂牌成立,另有6家正在筹备中。2010年5月,成都文交所推出首个艺术品资产包“汪国新·朋友”,该艺术品份额仅仅6天便认购完毕。同年6月,成都文交所推出“翰墨长安”资产包,该艺术品资产包由西安画派王西京、杨霜林两位艺术家的国画作品组成。值得一提的是,从《翰墨长安》开始,成都文交所引入了艺术品保险机制,降低了艺术品投资的风险。2010年7月,深圳文交所推出“杨培江美术作品”资产包。2010年12月,上海文交所发行了“艺术品产权组合1号——黄钢艺术品”。2011年1月,天津交所发售了画家白庚延的两幅作品《黄河咆哮》、《燕塞秋》,2个月内翻了17倍之多。作为进行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典型代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和天津文化艺术交易所的交易模式不尽相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推出“杨培江美术作品”资产包时采取的是“权益拆分”的模式,也就是将画家杨培江的四幅油画和八幅宣纸彩墨作品进行打包后估值,然后在文交所抑价发行,艺术品证券交易采取了会员制的方式,同时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定发行经纪人与写作技巧商在公开交易两个月内暂时保留部分份额作为初始保留权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采取的“权益拆分”模式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交易商选定合作的画廊,两者共同挑选适的艺术家及其作品。
第二步,将数件艺术品打包成一个资产包,并确定每份所有权份额的原始价值。在针对特定的投资人进行路演推介询价后,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发行,并集中认购。
第三步,艺术品资产包所有权份额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在市场中持续流通,并由画廊及交易商对资产包中得艺术品及艺术家进行推广,获得更多潜在投资者的关注和了解。
第四步,将资产包中的艺术品通过拍卖进行兑现,投资者获得分红收益,或者资产包整体通过被收购或拍卖,摘牌退市,投资者实现最终的投资回报。
相比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交易所在推出艺术品证券化产品后,几个月内就对交易规则进行了多番调整,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申购模式也由一开始的定价改为竞价定额,涨跌幅限制一再下调,甚至提出了“特别处理”的概念。
天津文交所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交易所审核待发行的艺术品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对艺术品进行鉴定,并对艺术品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艺术品的上市价值。
第二步,在确定艺术品上市价之后,交易所与托管机构进行艺术品托管,与保险机构签订艺术品保险合同。
第三步,投资人到交易所指定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并下载交易软件,之后方可参与投资交易。
第四步,投资人强制要约收购。
自各地文交所成立并运行以来,推出了多种艺术品份额交易产品,受到投资者的疯狂追捧,份额涨幅巨大,严重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同时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仍不成熟,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交易所交易规则朝令夕改,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已违背了艺术品份额化的初衷。针对这种状况,2011年12月30日,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严格排除在合法经营范围之外。该《意见》体现了国家严格整改和规范艺术品证券市场的意图和决心,反映出国家意图为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提供健康和谐的环境。

三、我国发展艺术品证券化的创意缺陷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艺术品证券化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
第一,艺术品份额定价不合理,评估机构缺乏专业性。资产评估是基于市场价值理论和折现理论对特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前者是参考市场上同类资产的得出,而后者与资产的未来流及其贴现价值密切相关,因此,要对艺术品份额合理定价,就必须将同类艺术品的历史成交价作为参考,并将艺术品未来可能产生的流考虑在内。在天津文交所发行《黄河咆哮》和《燕塞秋》的艺术品份额前夕,上海中天拍卖有限公司在新年书画拍卖会上将一幅名为《燕塞秋》的画作以6.38万元拍卖成交,而按天津文交所以每份额1元的将《燕塞秋》分割成500万份发行来计算,其市值高达500万元,而两幅同名画作仅在尺寸上存在差别,若将面积因素考虑在内,天津文交所份额化的画作面积为被拍卖画作面积的

3.2倍,则份额化的《燕塞秋》市值应在20万左右,这与其500万元的定价相差甚远。

第二,角色划分不明确,缺乏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等相似度检测机构。艺术品份额交易作为一种类证券化的交易,其涉及的主体应包括艺术品持有者、发行写作技巧商、交易所、投资者及必要的相似度检测机构。而目前我国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各类参与者角色分工不明确,各地文交所除提供交易场所外,往往还扮演着发行写作技巧商、经纪商等角色,这种多重角色集中于一方的情况不利于形成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艺术品证券化交易中缺乏权威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以及独立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机构,而且并非所有进行艺术品份额交易的文交所都与保险公司、托管机构等合作,对标的艺术品采取保护措施,目前艺术品份额交易仍缺乏规范的交易制度和完善的交易流程。
第三,标的物组合方式不科学。艺术品份额交易过程中,天津文交所将单个艺术品作为标的资产,将其的权益进行拆分,这种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较大,一旦艺术品出现损坏、被盗等情况,投资者将蒙受巨大损失。因此文交所应将多个艺术品资产捆绑在一起,组成一个资产包,以这个资产包为基础,进行权益拆分进而上市。这种方式既可分散投资风险,又有利于投资者获得不同资产价值升高或参与展览等活动而得到分红,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但在现有几个文交所的交易模式中,组成这些资产包的艺术品大多属于同位或同派作家,作品风格相近,年代相近,风险水平相近。这种组合方式没有充分考虑资产组合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是不科学的。

四、我国发展艺术品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自艺术品证券诞生至今,其先后经历多次涨跌停牌,巨幅波动的艺术品证券市场令众多投资者望而生却,但因此而将艺术品证券化全盘否决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首先,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欧美国家的艺术品市场较为完善,形成了以画廊为主的一级市场和以拍卖公司为主的二级市场,而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市场结构尚不完备,交易机制不稳定,各方面均明显落后于西方。艺术品证券化有助于弥补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的缺陷与漏洞,进一步推动其发展。
其次,近年来,虽然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但公众可选择的投资渠道依然狭窄,大部分集中在股票、基金与房地产领域。伴随股市萎靡不振、房地产市场动荡及通货膨胀压力剧增,艺术品投资市场开始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艺术品证券化拓宽了投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开阔的投资空间。
再次,我国公民产权与版权意识淡薄,赝品在艺术品市场肆意横行,扰乱了艺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大量的产权与版权纠纷。艺术品证券化有助于规范艺术品市场,促进艺术品的合理有序交易。
由以上三点必要性可以看出,我国发展艺术品证券化迫在眉睫,但目前各地文交所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情况并不理想,其部分做法甚至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相背离。为推动艺术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证券化标的物必须是有较高艺术价值、可产生较稳定的预期流的艺术品。在选择证券化标的物时,SPV应与画廊等艺术品经营机构合作,根据一定的标准共同指定具备高艺术价值的艺术品。另外,在筛选、甄别可证券化的艺术品时,SPV需评估艺术品可产生的预期流,并判断该流是否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艺术品证券化形成的一般程序必须与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步骤相一致。就资产证券化而言,首先应该组建资产池,设立特设机构,并进行证券化资产所有权转移。在出售证券之前,证券化资产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是必不可少的。另外,SPV在支付证券化资产价款之后,还应该进行资产池管理。
第三,艺术品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包括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资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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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存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天津与深圳文交所分饰多角,使得艺术品交易平台不客观、不公开,扰乱了艺术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只有第三方机构活跃于艺术品证券市场,才能保证资产证券化步骤的顺利完成。
第四,完善艺术品证券交易机制,遏制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信息不对称不仅不利于艺术品价值的客观评估与艺术品证券的合理定价,也会使投资者对艺术品证券的价值产生非理性预期。盲目跟风将会导致艺术品证券的暴涨暴跌,扰乱艺术品证券市场,损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第五,建立健全艺术品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政策,实现相关门、证监会与第三方机构的联合监督。只有严格、公正的监管才能保证艺术品市场的参与机构各司其职,保证艺术品证券化的合理合法,保证艺术品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进而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总而言之,艺术品证券化是一种有益的金融创新,虽然目前艺术品证券市场仍然存在缺陷,但是新生事物的成长和完善都需要一定的过程,艺术品证券化不可因噎废食。艺术品的证券化、大众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过于冒进,艺术品证券化只有在产权明晰、监管有力、制度健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才能促进文化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张 进:《我国艺术品投资证券化模式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1.
杨胜刚周思达:《艺术品证券化_资产泡沫还是金融创新》[J],艺术市场,2011,(5).
[3]周 浩:《小议艺术品份额交易》[J],时代金融,2011,(3).
[4]张亦春郑振龙林 海:《金融市场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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