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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和特点

收藏本文 2024-04-21 点赞:33439 浏览:15595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特点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近十几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的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等。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的实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与地区制定、颁布了实质作用上的电子商务法。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总之,电子商务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

1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它们广泛的商业化应用,商事交易形式理由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已经到了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其调整的地步。无论是证券交易、票据流通、公司的运作,还是银行、保险、投资等行业的经营,都丝毫不能离开数据电文手段,以产生实体交易法律关系。特别是随着因特网的广泛应用,甚至会出现如果不以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其进行调整的情况,就可能严重阻碍商事关系发展。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经成为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重要理由之一。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中已经涉及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理由。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所传递的信息。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即为无纸化形式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法来调整。从广义上来理解,电子资金传输、网络证券交易等,都属于电子商务关系,这些具体的商事交易关系,也由电子商务法来调整。

2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电子商务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2.1 国际性

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商务活动,不应以一国或几国的法律来规范它,应该建立一种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使全世界的电子商务活动受到统一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这样才能使电子商务真正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活动,从而有利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所以,电子商务法最终要以适应全世界的要求为特征,自然而然的,国际性就成为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之一。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的电子商务法出现之前,各国制定其关于电子商务的国内法律也很有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将来与国际接轨的理由。

2.2 技术性

电子商务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需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规范这种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必定要适应这种特点。在电子商务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应运而生的电子商务法将传统法律与现代高科技相结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技术理由做出合理的规定,使电子商务这个信息时代的新生儿逐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例如,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所以,技术性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3 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还在不断发展之中,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商务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性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与特点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款和功能等同性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开拓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以推动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等方面。

2.4 安全性

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性和开放性也使得它具有极大的脆弱性。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各行各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极强的依赖性,与此同时,计算机“”和计算机病毒也变得越来越猖獗,它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或攻击有可能使商家的商业秘密被窃取、经营数据被破坏和丢失,甚至使计算机信息网络陷入瘫痪,这将给商家乃至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电子商务法以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为己任,通过对电子商务安全性理由进行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切实保证电子商务乃至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转。所以,安全性是电子商务的又一特征。

2.5 复合性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来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例如,在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怎么写作商提供接入怎么写作,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此外,在线合同的履行,可能需要第三方加入协助履行。例如,在线支付,往往需要银行的网络化怎么写作,这就使得电子交易形式具有复杂化的特点。最后还有第三方提供的物流配送。实际上,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传统口头或纸面条件下没有的,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

2.6 程序性

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理由,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从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规范法》和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的。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文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质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种责任等理由。随着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会有更多的实体法加入,电子商务应该朝着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理由不断涌现,对于新生事物,是转变原有的法律观念去适应,还是建立新的法律观念去规范它,电子商务活动的产生和广泛应用再次向人类提出这样的理由。在原有法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原则对它都不适用的情况下,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实属必要,而且也是历史的必定。
【参考文献】
[1]秦成德.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0.
[2]郭懿美.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3]秦成德.电子商务法教程[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曹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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