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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以经济法保障企业创新机制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1-25 点赞:31329 浏览:14428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者简介:刘奕宇,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学生。
摘要:本文从企业创新和企业创新的制度保障出发,分析了为什么企业要进行创新,得出市场自由竞争是企业进行创新的内在要求。本文提出企业创新的关键因素就是政府要减少对市场的干预,给予企业以自由保障的机制。最后,本文讨论了如何以经济法保证企业创新的理由。
关键词:企业创新;制度保障;自由保障机制;经济法

一、企业创新与企业创新的制度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但近些年来,受西方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泡沫经济的影响,我们经济前进的步伐放缓。不少专家和学者纷纷表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十分关键的经济转型期。转型期内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创新理由,尤其是企业创新,这是未来企业存活和发展的重要环节,是企业能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前提。
那么,如何通过制度的保障使市场能够激励企业进行创新呢?我们认为,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给予所有企业以公平竞争的机会。政府在决策时也要遵循市场规律,要考虑到政策对市场、资源配置和自由竞争的影响;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激励机制,使市场的水平充分反映出资源、环境等因素的约束。我国目前的很多资源(如土地、能源、矿产等)都是由政府制约,其真实的社会成本无法充分表现出来。应该通过环境保护法、能源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这种情况进行改革,给企业创新以制度的保障。

二、企业创新的自由保障机制

(一)企业创新需要减少政府干预

要给企业创新以保障,除了上文说的制度保障,还有就是自由保障。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才能使的变动反映出各生产要素、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平衡,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只有给企业以这种自由竞争的权利,企业才有可能真正走向企业创新。而以法制的性质保障实现这种自由竞争的环境、形成完善的市场规则,就需要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干预。经济上的自由是可以保证市场各主体间的经济活动,并不需要外部的力量进行干预,政治力量的参与只会使市场无法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要相信市场的主导作用,企业在这样的经济自由的制度环境下,才会自发地进行创新并保持持续性。
也就是说,要保障创新,就要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就要通过法律制度保障这样的环境或者秩序。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竞争是使资源配置得到合理配置的关键因素,为了实现竞争的胜利,企业将不得不开发新产品、新怎么写作,通过创新保证优胜而不是劣汰。

(二)企业创新也需要政府保障经济自由

前文我们论证过,自由竞争是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的关键性因素,因为市场能够给企业创新以丰富的回报,创新出更好的产品和怎么写作才能实现竞争的胜利,实现更高的利润和更广阔的市场份额。企业创新除了上述的内在动力,还有同行业之间竞争的外在因素。因此,政府有必要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机制减少限制,从政策或者制度上保障企业创新的成果,从而形成完善的企业创新激励机制。
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还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政府对部分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依然存在。只有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基础,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减少政府的干预,才能使企业有明确的预期和全力保障,企业才能真正自发地进行创新并可持续地进行创新。

三、以经济法保障企业创新的机制分析

(一)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

国家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是国家赋予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对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管理和干预的专门性法律。政府征税权力很容易与企业追逐利润的权利进行碰撞,而政府的税收将主要用于国家的公共事业开支而非保护私人产权。因此,可以说,只有从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减少对私人产权的侵犯,才能推动企业创业的机会,才是对企业创新的保障。企业创新除了需要有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支持,政府还应该制定相应的财政激励政策、生态经济推动政策、政府采购法案、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来提高企业对创新的需求。

(二)反垄断法

我国经济中的许多行业仍然是国有企业垄断的状态,市场化的因素对这些企业的影响不大,缺少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使得这些企业的创新也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必须要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让这些企业走向市场,才能使它们不得不走向创新之路,才能激发经济和市场的活力。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对垄断的规定主要还是针对地区垄断的,并未涉及到真正影响到我国经济市场化发展的行政垄断。我国垄断行业的国企股东很多就是政府,是具有立法、执法、行政、审批、税收等权力的国家机关,国企自然而然地就拥有了先天性地优势,自然而然地凌驾于其他企业之上,自然而然地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由于垄断,就缺乏竞争,缺乏创新精神,缺乏市场活力。我们必须通过完善反垄断法,以立法对目前的垄断行业进行约束,以立法明确这些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才能促使这些企业进行创新,才能不断地改善市场经济的活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反垄断道路还任重而道远。

(三)国有企业法

相关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效率,远远落后于大型的私营企业,而根据税前利润计算的净资产回报率以经济法保障企业创新的机制理由初探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国有企业也远远低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正说明了国有企业经营和管理上的僵化和低效。
为实现国有企业的创新,国有企业法应该主要关注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的完善,这也是为了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完善制度,以制度推动创新。国有企业创新不够的主要理由还是由于竞争不够,因此,应该从各项经济法的完善做起,以经济法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自由,保证私人财产的权利,最终实现以竞争推动国有企业的进行创新的内在发展。此外,还应该创新国有企业相关制度,如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国有企业股份流通制度等,以制度创新推动企业发展,才能促使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怎么写作创新,实现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学)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市场的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康怡.国有部门民营化改革越早越好[N].经济观察报,2012-1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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