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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律监督促互联网良好秩序建立3Q大战即将落幕

收藏本文 2024-02-20 点赞:22473 浏览:9722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2013年11月26日,“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对于互联网领域来说是值得记录的一天,这也是《反垄断法》出台六年来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判决具有标志性作用,这一场庭审罕见地由央视和湖南卫视进行电视直播,多家网站进行图文直播,也引发了互联网上各网友的热议,此案影响深远已被公认。
案件由来
事实上,360诉腾讯垄断案源于2010年初,起因是腾讯公司模仿360安全卫士做出“电脑医生”(后改名为“电脑管家”),然后在2010年2月12日(除夕)夜晚以升级时默认捆绑电脑医生的方式,全面推广其“电脑医生”,这一事件被誉为打响了“3Q大战”的第一。当然,最激烈的爆发点在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转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要求用户“二选一”,导致大量用户被迫删除360软件,此时,相关部门开始介入。不久后,腾讯公司恢复兼容360软件,两公司分别向用户致歉。但两家公司的大战并未就此停止。腾讯公司首先在广东起诉360不正当竞争,半年后,360公司也在广东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
今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驳回了原告360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360公司不服,向最高院提出上诉,最高院决定于11月26日上午9时公开审理。
在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中争议最大的是对腾讯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中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怎么写作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一审判决中认为,腾讯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因为“即时通讯怎么写作的经营者及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和获得时,也无额外运输成本、成本或者其他成本”。因此在全球市场中看,腾讯并不具备市场垄断地位。
这一认定策略引发了司法界和互联网业界的广泛争议。360总法律顾问傅彤曾在发布会上表示,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份额超过50%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09年-2011年腾讯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一直在90%左右,显然符合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传统经济和新经济。同时,他也指出,自由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互联网市场的活力之源,就必须旗帜鲜明地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也有助于督促垄断企业慎独自律。“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反垄断法既适用于传统市场领域,也适用于互联网市场。倡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回应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呼声,依据法定条件与程序启动互联网市场的反垄断调查程序。违法企业不仅要对国家承担行政处罚,还要对因此而受损的竞争者与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刘俊海说。他同时还表示,以前反垄断的案件都在传统行业中,本案是首个互联网反垄断案,互联网跟传统的商品和怎么写作有本质不同,因此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对于未来互联网行业中有关垄断的诉讼具有里程碑作用。

1.5亿元赔偿VS驳回诉讼

360此次的诉讼主张是,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停止涉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求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腾讯则请求法院驳回360方面的诉讼请求。360方面希望最高院能够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一审中360提出的诉讼请求,并对于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给出了说明。由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所涉理由比较复杂,为保证庭审高效顺利进行,法庭在11月19号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律监督促互联网良好秩序建立3Q大战即将落幕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并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法庭归纳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相应的准备。11月26日开庭后,直接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360和腾讯先后陈述答辩后,综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以及本案相关事实,法院将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归结为五个方面,22个具体理由。
这场诉讼的结果暂且不论,如果双方争议的22个具体理由在得到了司法界定的基础上,为如何判定为垄断地位增加更多细节性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对于企业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还是对受害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都有着很好的示范作用。
不难发现,360和腾讯的诉讼战仅仅是国内互联网市场诸多混战之一。近期,阿里巴巴与腾讯之间的战争再次升级,而腾讯、搜狐等公司与百度公司的版权之争也吵得“不亦乐乎”。面对迭出的互联网诉讼战,刘俊海教授倡议执法机构及时回应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呼声,对于互联网公司是否涉及垄断,可依据法定条件与程序启动互联网市场的反垄断调查程序,适时召开若干专题听证会,广泛邀请来自被调查企业、中小竞争者与消费者的代表参与其中。
案件背后的深思
与传统商业相比,互联网行业有着鲜明的特性,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情况,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难免争议。互联网市场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市场格局也处于高度的不稳定状态,认定相关市场及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时不得不面对这一特点。在互联网领域,同一“平台”下不同的产品和怎么写作之间往往存在潜在的关联和依附关系。一边的盛衰决定了另一边的盛衰,一边的变化也会最终影响到另一边。而同时,两边各自的竞争状况和竞争对手往往是不同的。
“因此,不仅要看单边产品的竞争状况,更要考虑到同一‘平台’下不同产品之间的关联,将‘平台’整体作为反垄断分析的主体。”美国埃奇沃思经济咨询公司(Edgeworth Economics)合伙人以及中国业务负责人邓飞博士认为。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认为,互联网的竞争,更多的是平台之争,腾讯当年之所以决定“二选一”,就是因为相比,腾讯的用户资源要大得多。关于用户资源即用户粘性的理由,恰是此案核心争议所在。用户粘性和网络效应,一直是互联网企业引以为傲的资本,也是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中国互联网巨头迅速崛起的根本之一。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认为,“以ICT产业的核心互联网行业为例,从行业的开放和竞争程度来看,面对市场长期处于弱监管、少干预的状态,激烈竞争形成了数家大型平台型企业和众多小微型企业的基本格局。”
无论如何,已经足够强大的中国互联网肯定应置于反垄断法的监管之下,只是具体的策略和策略以及法律的具体执行层面,还有很多理由需要去探索,解答。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若不能清晰界定互联网市场垄断的标准,完善反垄断法的监管,3Q大战可能还会出现第三季、第四季、第五季,也会有更多的“某某大战”不断涌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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