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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比较法律文化中认识论

收藏本文 2024-02-11 点赞:3450 浏览:894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理由是法律界比较关注的理由,本文针对这个理由分析了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与法律文化研究、法律比较文化中的认识论,以期望对相关理由的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比较法律文化;认识论;理想类型
一、引言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法律文化研究者都试图将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与比较法律制度来结合从而克服传统比较法律研究的弊端。意大利学者认为将法律文化的观念运用于那些适合探究的各种法律实践和法律领域是比较研究作用的,它的目的就是要超越常常被法律研究所信赖的陈旧范畴。中国学者所提倡的比较法律文化中的认识论就是在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和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上来说明法律文化中的认识论理由。

二、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与法律文化研究

总体上来说,日本学者的法律文化概念比较重视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尤其对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别颇为重视。所谓法律文化就是法律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传统历史背景,因为离开了传统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体系和文化体系就无法解释。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试图转变西方学者在界定法律文化时采用的西式认识视角,他对西策略学的认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批判反思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西策略学中的“传统”与“现代”进行了质疑。千叶正士认为普遍流行的非西策略律与社会作为传统的对照于作为现代的西策略律是非常简单的一种划分策略同时也无法表述不同于西方文化的非西方文化。每一个现代化的性质和要素都有一定的历史成因,文化因素是形成法律文化差异及其重要的方面,单单靠地域的划分来定义是非常不妥当的。第二,对世界上普遍流行的作为正统的法学及现代典型的西策略学进行了批判。首先千叶考察了西方的法律文化,并论证了西策略律体系通社会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关系。因此他得出的结论是西策略律文化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为他们在形成法律的过程中都会附加一些宗教和这些因素。而非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从种族中心和一些固有的说法演变而来的法律文化综合体。
千叶正士在论述法律文化概念时对布兰肯伯格的评论是非常值得注意的。首先他肯定了布兰肯伯格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层次的内在关系,并通过考察德国和荷兰的法律来对比相关的法律文化,肯定了布兰肯伯格对法律文化的操作性定义。但是千叶正士认为布兰肯伯格也有一定的不足:第一,布兰肯伯格虽然对法律文化进行了操作性的定义,但是对法律意识却没有进行操作性的规定。第二,布兰肯伯格在定义法律文化概念时没有考虑人类学的因素。

三、法律比较文化中的认识论理由(一)如何对法律文化中的观念要素进行比较

布兰肯伯格用诉讼率作为发现和衡量两国文化差异因素的重要指标,它之所以用这个指标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一方面是为了批判以往比较法学者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书本上的法”,然而诉讼率却从其相反的角度去审视法律文化,由此可以将比较法应用到法律行为领域。一方面是为了给比较法律文化研究找到一个客观的变量从而可以在操作层面衡量两国的文化差异。布兰肯伯格所使用的诉讼率本身就是一个文明进步的产物,将法律文化和法律概念相结合,是法律文化中比较客观的比较策略。

(二)根据哪一方的标准来对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

前面已经论述过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的优点在于他试图从一个不同于西方学者的认识论角度来对法律文化和法律概念进行界定,试图克服西策略学者在认识非西策略律文化概念中的偏见。奈尔肯却坚持在法律文化研究中如果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变量去解释其他变量那么我们将无法达到目的。无论采用谁的说法他们所关注的都是将侧重点放在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方面。然而事实上每一种特定的法律文化都会与某种特定的价值体系相联系,在比较研究中都不可避开地为涉及到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相互对照。作为法律研究者必须在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认识到比较的主体并在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念下来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进行认识。

(三)韦伯的理想类型策略对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启迪

韦伯社会理论中的理想类型及相关的客观可能性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对比较法比较法律文化中的认识论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律文化研究中的以上两个理由的解决策略所做的尝试。理想类型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把现实情形和真实行动在这种理论中构建出理性类型,然后再来比较现实情形和理想类型之间的距离及存在距离的理由,最终实现对现实内容加以解释的目的。因而也可以说理想类型策略具有一种功能可以实现现实情形和理性类型的比较。理性类型本身是一个在分析基础上强调社会现实活力是事件中的某些特定要素而进行对比的,这种比较具有一定的限制因素。
但是这个理想类比较策略还是具有一定优点的:一方面可以达到对经验事实的考察,也就是说可以使特定现实与理想类型之间的差距显现出来并说明其理由。另一方面可以达到对我们想象力本身做出适当判断的目的,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将理想类型与经验事实进行对比从而反过来对理想类型进行检验发现其中本身的不足和改善之处。
从深层次来看,韦伯的理想类型在知识和价值之间是有一定差距的所有的价值都是被选择的,虽然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影响行动者的价值选择但是人本身是比较具有一定的价值选择能力的,因而这个比较需要行动者具有一定的价值选择能力,如果排除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这种策略是可以对法律文化进行可断认识的。四、结语
对法律文化进行解释是许多法律研究者都关注的话题,很多学者对这个方面颇有建树而且提出了很多理论。就法律比较文化中的认识论应该把握好如何对法律文化中的观念要素进行比较、根据哪一方的标准来对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从而可以实现对法律文化的客观认识。
参考文献:
[1]李强.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理由[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8(4):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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