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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倒签提单法律性质

收藏本文 2024-03-19 点赞:7668 浏览:3185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关于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争论主要是围绕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争论。倒签提单涉及两个合同,即国际贸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要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就不能脱离这两个合同而单独进行。本文以这两个合同为依据,从写方是托运人与卖方是托运人两方面来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倒签提单;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极为普遍的运输单据欺诈现象。造成倒签提单的理由与国际贸易特有的履约方式——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关。在这种方式下,写方通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给卖方,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接受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给卖方,卖方将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包括提单)送交议付行,议付行在审查单证相符后将货款垫付给卖方,同时通知写方付款赎单。在实践中,卖方和承运人常常会因为各种理由无法使货物在有效装运日期内装船完毕。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使单证相符而顺利结汇,承运人为了获得运输利益,在卖方的请求下承运人倒签提单,即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将提单的日期签注为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内,从而使提单在形式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一、关于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学说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实务界,对该理由一般采取模糊的处理方式。相对于实务界,理论界的争论较为激烈。迄今为止,理论界主要形成了违约行为说、侵权行为说、违约侵权竞合说、缔约过失责任说、侵害债权行为说等观点。关于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争论,实质上主要是围绕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争论。违约行为说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的是合同法(海商法) 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虽然丧失了提单合同项下免责、责任限制的权利,尽管提单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之间有个提单合同的法律事实却不能予以否定。倒签提单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不是违反侵权法的行为。所以,倒签提单是违约行为。”而侵权行为说则认为,“侵权行为是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倒签提单行为符合侵权的一般特征, 满足了侵权行为成立所必须的要件。因此,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

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各中学说中,侵权行为说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占主导地位。那么,倒签提单行为一定是侵权行为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该条规定可知,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要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没有对倒签提单行为作出特殊规定,所以倒签提单行为不是特殊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有损害事实;(2)行为人必须有过错;(3)损害事实与主观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件意为构成某一法律事实必不可少的条件,在逻辑上是“有之未必定,无之必不然”。因而,一个行为要构成侵权必须具备上述3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侵权。那么,只要倒签提单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倒签提单就不是一般侵权行为。
然而,倒签提单行为并不必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对于一些季节性的时鲜货物,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实际运到时间会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货物由于失鲜或错过销售旺季而给写方带来损失。但这只是对于一些案件才会发生的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写方都会因为倒签提单行为而遭受损失。相反的,在某些情况下,写方会因迟延收到货物而获利。如果在迟延到来的几天内,货物行情很好,持续上涨,写方就会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因此而获得更多的利益。此时,若写方在确定了装船期后就与第三人签定销售合同,但当是合同确定的要远低于现在的,写方很可能就以货物迟延到达不能按时交货为由不履行合同,而将货物转卖给其他人,以获取更多的利润。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倒签提单并不一定会给写方造成损失,即损害事实并不必定存在。因此,将倒签提单行为一律认定为侵权行为并不可取。

(一)在写方是托运人的情况下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因某种理由而不能在约定的有效装期内将货物装船完毕,卖方为了使单证相符而顺利结汇,卖方和承运人合谋倒签提单。此时,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贸易合同关于装运日期的规定,构成了违约。
在海上运输合同中,在写方是托运人的情况下,承运人和写方成为海上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承运人应当遵守海上运输合同的条款。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习惯法的规定,承运人如实签发提单的义务构成海上运输合同的“默示条款”。在承运人倒签提单时,就违反了这一“默示条款”,即违反了海上运输合同,构成违约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写方是托运人的情况下,卖方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二)在卖方是托运人的情况下倒签提单法律性质分析

在卖方是托运人的情况下,卖方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成为海上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此时,写方不再是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对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如前文所述,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仍然违反了国际贸易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行为。由于写方不是海上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承运人对写方不负有如实签发提单的义务,因此,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在卖方与承运人合谋倒签提单时,侵犯了写方行使撤销权等债权的机会,由于承运人不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若给写方造成损失,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卖方既构成对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又是共同侵权人,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结语
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运输单据欺诈理由。倒签单据行为虽然是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的理由,但是其涉及两个合同,即国际贸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要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就不能脱离这两个合同而单独进行。因此,从债法视角分析,能够更好地理清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参考文献】
[1]李增力.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5).
[2]曲波.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J].当代法学,2001(5):40-42.
[3]朱孝新.恶意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J].当代法学,2002(10):45-48.
[4]沈悦志.试论倒签提单的缔约过失责任[J].世界海运,1998(5):39-41.
[5]康亮.从债法视角论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J].战略决策研究,2011(4):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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