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5
Abstract5-8
引言8-9
1. 法律现代化推动力量剖析9-11
1.1 学术界的争论9
1.2 区别9-10
1.3 不足的核心10-11
2. 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11-15
2.1 基本定义11
2.2 基本特点11-15
2.2.1 政府的主导性11-12
2.2.2 社会精英的显著作用12
2.2.3 以法律借鉴、移植为主要方式12-13
2.2.4 法律为经济、政治现代化怎么写作,工具性价值凸显13-15
3.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推动力量15-27
3.1 中国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进程回眸15-19
3.1.1 清末变法修律——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15-16
3.1.2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912-1949)16-17
3.1.3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现代化运动(1949至今)17-19
3.2 中国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方式原因浅析19-27
3.2.1 法治道路选择的历史时空背景19-21
3.2.2 中国社会的内部特点21-27
4. 中国政府主导型法律现代化方式的优缺点27-36
4.1 “政府主导型”方式的优势27-28
4.1.1 政府能够运用其掌握的政治权力为中国法治的形成提供经济条件27
4.1.2 政府能够为现代法治的形成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27-28
4.1.3 政府能够凭借其政权的影响力在短时间内向社会供给大批新的制度,满足社会需求28
4.1.4 政府对民众能够有效进行思想启蒙和意识更新28
4.2 “政府主导型”方式的缺陷28-36
4.2.1 政府权力的扩张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力限制之间的矛盾29-30
4.2.2 政府主导所可能导致的民众对政府的依赖与法律现代化所需要的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30-32
4.2.3 移植西策略律制度与适应中国国情之间的矛盾32-34
4.2.4 政府主导方式容易走向形式法治34-36
5. 走向未来的中国法律现代化36-38
5.1 启动阶段:政府主导36
5.2 初步现代化阶段:政府主导,市民社会发育36-37
5.3 现代化阶段:良性互动,公共领域进展改善37-38
结语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