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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大规模校园侵权法律救济

收藏本文 2024-01-08 点赞:5675 浏览:1975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者简介:周江红(1989-),女,安徽枞阳人,安徽大学201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律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在该法正式实施前不久,全国多所幼儿园、小学却刚刚经历了一场校园大规模侵权伤害案件的冲击。短短两个月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人就多达100余名。由于被害者人数众多,损害范围广泛,而归责原则指向的责任主体赔偿能力不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难以真正落实,侵权责任法也面对着法律最终适用效果的挑战。因此,本文在总结侵权责任法不足的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安全保障制度,提出解决大规模校园侵权的法律救济策略,使被害人的损害能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从而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损害填补

一、大规模校园侵权概念的界定

现代社会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科技日益发达,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管理跟不上发展步伐,导致各种危害事故不断发生。可以说,现代社会进入了高风险的时代。目前,全国多所幼儿园、小学刚刚经历了一场校园大规模侵权伤害案件的冲击。短短两个月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人就多达100余名。可见,如此大规模侵权事件若频繁发生,损害后果严重。
所谓大规模侵权,在美国侵权法中称“mass torts”《布莱克法律字典》(第八版)解释mass torts,是指造成多人损害的民事不法行为。有学者认为,大规模侵权并非法律概念。本鉴定意见将其简单理解为:涉及大量受害人的权利和法益的损害事实的发生①。
在理论上,我国民商法教授杨立新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同一个侵权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侵权行为,给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须提供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救济以及更好地进行预防和惩罚,来保障社会安全的特殊侵权行为。
在实践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王利明教授认为此处所说的“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侵权,大都是指大规模侵权。
由上可以得出,大规模侵权(mass torts)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

二、校园侵权中有关损害填补产生的理由

根据新闻报道,2011年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一幼儿园发生一起校园恶性伤害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多人,其中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无独有偶,据新华网消息,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12日上午8时左右发生一起童事件,已造成7人死亡,20多人受伤。此后连续发生多起这样大规模校园伤害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大规模校园侵权频繁发生造成的损害难以估计,损失后果严重。小者影响个人生计,大者使全家陷于不幸②。而填补损害系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机能。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在使被害人的损害能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
而侵权法之基本目的,系在于转移或分散社会上发生之各种损害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第2条明确: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它概括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这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中包括大规模侵权④。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规定了大规模校园侵权的法律救济依据,如第40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大多侵害人在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后,根本就无力承担任何费用,更别说是什么赔偿金了。如此一来,大多受害人及其家属根本得不到法律救济,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由此可以看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大规模校园侵权伤害案件损害赔偿过程中存在困境:被害人无法从行为人处得到相应赔偿。由于不能对受害人的损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赔付,侵权法就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损害填补功能。从而不能有效的解决社会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

三、大规模校园侵权的法律救济

(一)大力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大规模校园侵权事件的不断出现,传统侵权法仅由加害人承担损失的观念正逐渐转变,而责任保险应成为侵权领域中一种新的救济方式。侵权领域新的救济方式,即责任保险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即不再将侵权事件看成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而是将它看成一种社会风险,利用商业保险互助性、科学性的特征来分担大规模侵权带来的损害。
随着现代损害事故发生的频繁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侵权法所要求的加害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为了分散风险,责任保险得到了发展的空间。可以说,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它体现了更强的社会属性。
责任保险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受赔偿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一种财产保险⑤。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填补被大规模校园侵权的法律救济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害人之损失,符合社会公益。
在责任保险制度下,填补损害系采分散方式,即透过保险制度,将损害分散于社会大众。保险制度可以分散危险,具有填补损害及推动集体安全之功能,应尽力推行。责任保险不使损害集于一人或一企业,使得社会大众共同分担,以达损害赔偿社会化之目的⑥。大规模校园侵权的法律救济论文资料由论文网{#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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