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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专利联盟发展法律环境状况与完善法律倡议

收藏本文 2023-12-30 点赞:5077 浏览:1150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本文介绍了专利联盟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分析了法律环境对专利联盟发展的重要作用,详细列举了我国现有专利联盟发展的法律环境,并分析了现有法律环境中的不足,最后从制定统一法律、完善配套程序、制定反垄断调查指南和明确相关机构职责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联盟的法律倡议。
关键词: 专利联盟 法律环境 完善倡议

1.我国专利联盟发展目前状况

1.1专利联盟的内涵

专利联盟(Patent Pool)指由多个专利拥有者,为了彼此之间能够分享专利技术或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联盟组织[1]。专利联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开放联盟,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成联盟许可专利给第三方:一种是封闭联盟,即由三个或更多企业组成联盟,相互之间共享专利。专利联盟可分为进攻性和防御性两种类型。

1.2专利联盟在我国的发展

专利联盟最早发源于欧美等技术市场发达的国家,专利联盟在我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直到发达国家频繁运用“3C”、“6C”专利联盟对我国DVD行业进行强势打压,我国DVD行业几近破产,专利联盟这一新型知识产权组织才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6年10月诞生了我国首个专利联盟——电压力锅专利联盟。2007年,由长虹、TCL等13家中国彩电企业共同组建了专利联盟——深圳中彩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此外,我国还组建了e家佳、闪联、S、清洁能源汽车等知识产权战略联盟。这些专利联盟为保护产业国内市场、开辟海外市场提供了知识产权保障。

2.我国专利联盟发展的现有法律环境

我国缺乏专利联盟运转的统一法律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当中。

2.1《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虽然没有明确对专利联盟垄断性理由进行规定,但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垄断等常见的垄断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制。《反垄断法》是专利联盟运转必须遵守的法律。

2.2《专利法》及实施条例

《专利法》第48条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第50条交叉许可的规定;《专利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4款强制许可仅限于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等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不直接针对专利联盟,但内容均可适用于专利联盟。

2.3《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联盟,仅对技术合同垄断性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29条、343条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均对技术合同反垄断理由进行了规定,可应用于专利联盟具体运转。

2.4《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写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虽然该条并没有明确针对专利联盟,但该条关于规制搭售等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可视为专利联盟运转的法律规制。

3.我国专利联盟发展法律环境存在的不足

3.1相关规定零散而无明确统一规定

专利联盟发展运转的法律分散于《反垄断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这些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法律对专利联盟运转理由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定,不利于我国企业适应未来联盟式竞争。

3.2相关规定不完善而存在较多法律漏洞

专利联盟发展涉及专利联盟的成立、专利许可、标准制定、垄断性等多方面内容。我国现有专利联盟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专利联盟的反垄断性理由。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交叉许可;《合同法》对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合同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均涉及专利联盟的垄断性理由。

3.3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有限而无相关配套程序

一方面,我国专利联盟发展现有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非我国专利联盟发展的法律环境目前状况及完善法律倡议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常有限。例如,《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6种情形的解释,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做出的,不能超越民事法律保护权利、维护合同自由等原则。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存在管理机构多元化、管理权限相互交叉、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等理由,在实践中的具体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较差。

4.完善我国专利联盟发展法律环境的倡议

4.1制定统一的专利联盟法律规范

我国应该在专利联盟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专利联盟法律规范。通过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专利联盟设立程序、反垄断审查及专利相互许可、标准制定、利益分配等运转机制进行专门规定。为专利联盟在我国各行业建立,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应诉能力,提升企业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利用专利联盟开展国际竞争奠定坚实基础。

4.2完善专利联盟运转配套程序

我国应制定专利联盟运转的配套程序,增强现有法律环境的可适用性。具体来说,应当针对专利联盟运转的设立程序、专利许可程序、标准制定程序、利益分配程序等内容[3]制定专门的实施程序。以标准制定程序为例,完善专利联盟标准制定法律程序,应当建立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披露制度,必将专利纳入标准制度、标准中专利许可制度等进行规定,防止专利联盟通过将专利纳入标准而形成专利垄断。

4.3制定反垄断审查的指南

我国应制定反垄断指南,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专利联盟具有推动创新与垄断性的双重属性。[4]如何有效防止专利联盟垄断性,充分发挥专利联盟推动创新作用,应以专利联盟反垄断调查为前提。《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性调查还缺乏相应规定,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反垄断调查指南。

4.4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范围

我国应当明确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反垄断调查机构等部门在专利联盟构建和运转过程中的职责权限。[5]政府行政机构是审批机关,对专利联盟的反垄断性、推动创新性、成员是否核心等方面进行考察。行业协会是具体执行者,负责协调组织专利联盟成员的组成和运转机制。企业是主体,负责参与和监督专利联盟的运转。反垄断调查机构是专利联盟运转的监督机关,负责调查垄断性经营行为。
参考文献:
[1]Carl S.Nigating the patent thicket:Cross licenses,patent pools,and standard- setting [C].Adam Jaffe,Joshua Lerner,Scott Stern.Innovation Policy and the Economy.USA:MIT Press,2001.
[2]谢科范,刘介明.湖北省产学研战略联盟发展的目前状况、理由与倡议. 湖北发展研究报告2010.武汉大学版社,2010(5):176-188.
[3]赵湜,刘介明.专利联盟运作中的利益关系与约束条件研究.科技创业月刊,2009,3.
[4]岳贤平,顾海英.专利联盟的微观机理研究[J].情报科学,2006(5):653-657.
[5]陈懿,刘平.我国台湾地区“专利策略联盟”运作及其启迪[J].电子知识产权, 2004(4):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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