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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新闻报道失范与其纠正

收藏本文 2024-01-14 点赞:10662 浏览:4477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李某某涉嫌案”持续轰动,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媒体在此案报道中的失范行为:一是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二是随意报道案件细节,有违不公开审理的制度。新闻报道应当遵守法律规范,遵循新闻,转变由娱乐记者报道类似案件的惯例,让法制记者采写报道,避开再出现这些疏漏。
关键词:法制报道 新闻 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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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2月起,“李某某涉嫌案”一直是传媒关注的焦点话题,不同阶段的报道充斥着传统媒体的版面、播出时段,网络上更不乏与此有关的视频、博客、跟帖等。传媒对此案的报道热闹异常,最大程度满足了公众对“李某某涉嫌案”的信息窥探,但从新闻、道德乃至法律规范的角度审视,许多报道均存在失范之处,值得传媒从业者警醒,避开今后的新闻报道中出现类似的疏漏和偏差。

一、披露犯罪嫌疑人信息,有违法律规范

2013年2月22日,据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王丰-SCMP ”爆料称:“海淀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xx’的年轻男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需要说明的是,这条博文将该男子的名字披露了,而笔者引用时隐去了。当天下午18时35分,央视《共同关注》栏目播出北京海淀警方通报,通报证实了该事件的存在: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将涉案人员李某等5人全部抓获,现该5人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涉案新闻报道的失范及其纠正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从此刻开始,有关“李某某涉嫌案”的各种报道层出不穷,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上。2月23日,成都某报在文娱版以通栏标题报道“李xx之子涉案被刑拘”,在这组报道中,李某某及其父母的真实姓名全被报道,而且有大幅照片佐证,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已然暴露无疑。
很蹊跷的是,这组报道还有对李某某2011年打人被劳教一事的回放:2011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男,15岁,北京市人,学生)、苏某(男,18岁,北京市人,学生)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西山华府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这些信息明显在提醒传媒从业者,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某某目前仍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如此信息显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李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对于此案的报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也有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根据这些法律规范,各种传媒都不应该公开李某某的真实姓名、照片,也不应披露其父母的真实姓名和照片,因为其父母都是具有很高社会知名度的人士,外人足以据此推断出李某某的身份。
鉴于传媒公开披露李某某及其父母姓名、照片等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曾经受委托担任李某某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薛律师于3月19日发表声明,声明中指出:“李某已被证实为未成年人,并在侦查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司法保护。希望相关媒体和网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和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此呼吁完全没有得到传媒的响应,各类媒体的后续报道仍然不断将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图片公之于众,全然不顾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存在。

二、猎奇案件细节,有损新闻

在“李某某涉嫌案”中,李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而此案被定性为案,直接关涉受害女性的隐私,媒体理应承担起保护其隐私权的责任。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的规约第2条即为“最小伤害”原则,要求记者“……给予新闻来源、报道对象和同事以应有的尊重……同情那些可能受新闻报道所伤害的人;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记录;对可能导致伤害的不愉快的采访报道心中有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亦要求记者“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①但在此案的进展过程中,诸多媒体不断公开报道有关案件的细节,显然突破了法律上不公开审理制度对于媒体报道的约束和限制。
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召开李某某一案的庭前会议,次日许多报纸均报道“被告提请涉嫌组织卖淫调查”,声称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理由进行调查。话音未落,海淀法院即出面辟谣:有媒体报道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其实,姑且不论此事的真实性如何,庭前会议是法院组织诉讼相关各方人士参与的活动,是庭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在庭前会议上的发言、表态等,应接受不公开审理制度的约束,不对外公开。
7月25日,网友“解密哥”在其新浪微博曝出李某某案“新版内幕”。7月28日,北京某报刊登长篇报道,中心内容是“本报记者分路探访,该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
7月28日,李某某辩护人兰某公布了李某某母亲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xx女士要求公开审理李某某案》,申请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涉案。按照法律规定,李案涉及未成年人,又是性侵害案件,显然不可能公开审理。不出所料,公开审理申请被海淀区法院当场驳回。但这仍然成为次日许多报纸关注的焦点。
8月6日,北京某报在热点版刊登了李某某案件的更多细节,报道的基本主旨如下:有知情人向北京某报透露了此案中更多的内情,称李某某为案中第一个施暴者,检方提起诉讼时并未确定主犯从犯。记者随后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得知知情人爆料情况基本属实。不过,该报道随即遭到李某某家庭法律顾问兰某的断然否认:“在未经多方核实前提下,对所谓细节的悍然刊登,一味博人眼球,有失妥当。”“所谓相关视频资料和细节披露从何而来,此出处是否有权向媒体公布,该发布是否合法?”涉案新闻报道的失范及其纠正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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