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国际环境法学 >试议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试议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收藏本文 2024-03-17 点赞:4660 浏览:142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身兼追诉和法律监督两项职能,长期以来备受批判。有学者倡议学习英美,将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相分离,但是它与中国的法治土壤不具有自洽性。在当前倡导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法治环境下,明确法律监督职能合理性的同时,要解决好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理由,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改革
有人说,“中国在引进西策略律制度的同时,也同时引进了检察制度”。但事实是,中国的检察制度根植于自己传统的法律思想中,起源于秦朝,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同时,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建立起了绝对性的影响,中国的检察制度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相互结合的产物。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至今,当然有它的合理性,难道它就不存在任何弊端吗?显然不可能。到底如何对它加以完善从而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呢?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设置的合理性

1.1 中国源远流长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影响

中国源远流长的法律监督制度对中国的法治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从秦朝开始延续两千多年的御史制度一直扮演着维护中国封建法制的作用。虽然与现代成型的检察制度相比只可以说是神似,但也不妨碍我们对其精华之处的借鉴。从法律监督制度在中国的重要性来看,它已深深渗透到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我们不可能轻易抛弃之。

1.2 检察制度对国家权力的双重制约理论

在纠问制诉讼中,审判机关集侦控审于一身,容易对公民实施秘密侦查,刑讯逼供。而在权不受制约的国家里,公民权容易遭到侵犯,整个国家将会沦为“国家”。
检察官制度从一开始便承担起了“双重制约”的义务,一方面通过检主警辅关系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他的恣意滥权;另一方面通过控、审分离,不告不理,上诉,抗诉方式来监督法官的审判权。检察官介于法警之间,践行法律守护之人的使命。

1.3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具有发现客观真实的义务

我国侦查机关和法院工作量大,司法官员素质层次不齐,侦查、审判技术有限,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司法。这会导致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有限,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若果监督体制不到位的话,会导致各种滥权和社会矛盾的激化,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诉讼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具有发现客观真实的义务,如果只注重追诉而忽视法律监督义务,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权利遭到侵犯。

2 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不足之处

2.1 检察机关更偏重刑事追诉职能

检察机关更偏重刑事追诉职能,在自侦案件中重视收集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忽视无罪、罪轻的证据,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属于内部监督,存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理由。对自侦案件,检察机关追求定罪率,而忽视了自己对提请审查起诉的监督,极易造成冤案错案。

2.2 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实行双重领导模式

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实行双重领导模式,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又要接受上级检查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这容易导致检察机关不独立,容易受到地方主义的干涉和外界的影响。

2.3 目前学界提出的解决方式的不合理

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存在理由的解决方式包括两个。第一,强调控辩审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另外一个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第一个解决方式很难实现,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与辩方天然难以形成平等对抗。如果由审判机关来监督的话,也很难实现。在我国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控审机关具有发现实体真实的天然合作关系,导致审判机关很难做到有效监督。同时,又由于我国法官缺乏相应任职保障条件即终身制和高的薪金待遇,导致法官难以做到自身独立,如果由审判机关来监督的话,容易造成法官权力膨胀和滥权。

3 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

3.1 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照列宁维护法制统一思想的设想,法律监督机关应独是立于三权分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第四种机关”,并且要实行垂直领导体制,避开地方对法律监督机关的干预。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就是要将法律监督职权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来保障监督的有效性。监督的内容包括地方立法,还有就是现有的刑事诉讼监督,将检察院的部分优秀成员分离出去,在此部门中任职,其他人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通过考任来从事相关职务。一方面解决了检察院人员分流的理由,另一方面,也可避开相关利用“熟人”职务之便滥权。虽然此种方式是一种法律监督的理想模式,但是我相信会随着法治文明的高度发展而实现。

3.2 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和机关相互配合监督,监督数据的考核权交由同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形成对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效的制约机制,可以避开检察机关和机关内耗,降低办案效率,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他们检察机关和机关为追求实体真实而串通一气。虽然,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容易提高机关作为“一府”当中行政机关的地位,使检察机关对机关的单项监督变成双向,弱化检察监督的作用,但就目前我国的目前状况来说,此折中的策略,不失为一种解决眼前理由的妥当做法。

3.3 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内部监督

包括三种策略,第一,由检委会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是否能够起诉进行决定;第二,决定权上提一级,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或者下沉一级。第三,在前两种程序运转过程中,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办公室,由相关代表轮流监督,并由他们按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这三种策略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理由”,但可以使检察队伍自身树立“监督者更需监督”的理念,监督从自身做起,提高办案质量;同时由于最终的监督权受社会监督,所以会形成对检察机关无形的制约作用,让他们在办案时就规范自己的行为。

3.4 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分离出去,学习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独立运转

廉政公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的独立执法机构。廉政公署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当时政府部门的贪污理由,因此让香港真正迎来了廉洁的黄金时代。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分离出去,学习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独立运转,它在侦查程序上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实体方面接受法院的裁判监督这种策略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理由”,并且可以有效解决我们目前的贪污腐化理由,但由于涉及到中国本土的自洽性理由,它的设立及运转需要考察香港廉政公署察产生的理由,及运作模式,可以采用试错的方式在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地区检察院开展试点,然后从它运作的效果来决定其是否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蒋德海.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对当代检察制度的发展[J].同济大学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学报,2009(5).
[2]任晓刚.论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11(6).
[3]汪鸿兴.检察制度起源再探[J].辽宁大学学报,2008(3).
[4]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理由[J].中国法学,2007(2).
[5]黎明.西方检察制度史研究:历史缘起与类型化差异[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6]朱孝清.检察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陈华(1990-),女(汉族),山西大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