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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法律理由与其策略

收藏本文 2024-01-21 点赞:33956 浏览:15734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与干预的重要手段,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纳。本文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发展目前状况以及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必要性入手进行研究,针对劳动监察制度发展面对的制度性障碍,进而提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路径设计。
关键词 劳动监察 执法 裁量基准
作者简介:申广辉,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1009-0592(2013)12-261-02
“无救济即无权利”。健全合理的法律救济机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的重要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作为劳动者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与干预的重要手段,是政府提供公共监管怎么写作的重要内容,其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纳。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历史发展的新进展。与之相配套,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劳动保障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亦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应对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的必定要求。在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劳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法律理由及其策略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力量对比不均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有些用人单位表现出强烈的利益追求,片面追求利润,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于不顾,随意违反法律、法规,更有些用人单位通过克扣劳动者工资、偷逃社会保障费等方式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目的。相比其他调整劳动市场秩序的手段,劳动监察部门通过行政执法处理劳动争议更具优势,简要叙述优势何在,比如效率高,更直接,更权威性。

(二)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近年来,尽管劳动关系领域在立法层面有显著的进步,劳动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成年工等理由依然大量存在。许多劳动纠纷未通过法治途径得到及时解决而诉诸于暴力解决,酿成血案,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劳动领域的就业、安全等理由纳入法制化轨道,将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进而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劳动监察制度发展面对的困境

面对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尽管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不能够满足处理劳动纠纷的需求。劳动监察制度发展面对着一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存在的理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位阶低于宪法、法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有些内容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
其一,《条例》中有关监察处理决定的执行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时主要可以运用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手段。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执法机关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作出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责令改正”的具体适用情形很多,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却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然而,遗憾的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未被赋予以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强制执行权,导致其在案件调查取证中面对许多困难,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违法行为。

(二)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但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将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裁量权幅度过大,例如第30条规定:如果出现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元是罚款的下限,而上限是2万元。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将为行政执法人员考虑不相关因素,不公正执法提供空间。

(三)劳动监察执法行为存在理由

某些地方政府错误的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自己的政绩,因此对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违规行为不愿依法处理,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地方政府会人为的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次数,划定“特别保护单位”。在这样的错误观念指导下,劳动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保障时往往诉诸于或“跳楼讨薪”等方式,对于社会稳定也造成一定危害。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再加之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存在越权、滥用权力以及不作为。越权指超越其管辖权限,对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进行执法活动,比如劳动保障检察机关越权吊销属于工商局职权范围的企业营业执照;“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滥用权力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肆意执法,以权谋私,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也大量存在。面对劳动者的请求,行政执法人员置若罔闻,无动于衷。行政不作为是也属于违法行为,与越权、滥用权力一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法律理由及其策略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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