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与干预的重要手段,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纳。本文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发展目前状况以及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必要性入手进行研究,针对劳动监察制度发展面对的制度性障碍,进而提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路径设计。
关键词 劳动监察 执法 裁量基准
作者简介:申广辉,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1009-0592(2013)12-261-02
“无救济即无权利”。健全合理的法律救济机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的重要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作为劳动者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与干预的重要手段,是政府提供公共监管怎么写作的重要内容,其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纳。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历史发展的新进展。与之相配套,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劳动保障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亦取得了一定进展。
其一,《条例》中有关监察处理决定的执行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时主要可以运用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手段。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执法机关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作出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责令改正”的具体适用情形很多,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却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然而,遗憾的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未被赋予以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强制执行权,导致其在案件调查取证中面对许多困难,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违法行为。
关键词 劳动监察 执法 裁量基准
作者简介:申广辉,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1009-0592(2013)12-261-02
“无救济即无权利”。健全合理的法律救济机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的重要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作为劳动者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与干预的重要手段,是政府提供公共监管怎么写作的重要内容,其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纳。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历史发展的新进展。与之相配套,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劳动保障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亦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应对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的必定要求。在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劳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法律理由及其策略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力量对比不均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有些用人单位表现出强烈的利益追求,片面追求利润,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于不顾,随意违反法律、法规,更有些用人单位通过克扣劳动者工资、偷逃社会保障费等方式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目的。相比其他调整劳动市场秩序的手段,劳动监察部门通过行政执法处理劳动争议更具优势,简要叙述优势何在,比如效率高,更直接,更权威性。(二)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近年来,尽管劳动关系领域在立法层面有显著的进步,劳动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成年工等理由依然大量存在。许多劳动纠纷未通过法治途径得到及时解决而诉诸于暴力解决,酿成血案,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劳动领域的就业、安全等理由纳入法制化轨道,将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进而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二、劳动监察制度发展面对的困境
面对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尽管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不能够满足处理劳动纠纷的需求。劳动监察制度发展面对着一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存在的理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位阶低于宪法、法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有些内容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其一,《条例》中有关监察处理决定的执行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时主要可以运用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手段。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执法机关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作出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责令改正”的具体适用情形很多,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却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然而,遗憾的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未被赋予以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强制执行权,导致其在案件调查取证中面对许多困难,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