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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哈特法律概念模式建构对策

收藏本文 2024-01-12 点赞:5715 浏览:1971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img src="www.udooo.com/UploadFiles/2014-02/2/20142205895484466.jpg" alt="哈特法律概念分析的模式建构策略" />【摘要】在当代分析法理学的范围内,哈特的法律概念分析模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试图运用语言分析的陈述策略,动摇了传统分析法学根深蒂固的霸权地位,反击了现实主义法学对规则确定性的挑战。哈特的建构策略将法律概念分析的模式建构从传统过渡到现代,具有呈上启下的历史作用。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策略性地批判,为其模式的建构提供了正当性依据。继而建构了发现规则行为的“内在方面”、强调主次两类规则的结合、划分规则的明确与模糊“三步走”的建构策略。
【关键词】法律概念分析;模式建构;策略
哈特法律概念分析模式的重构,脱离不开英国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背景。在1832年奥斯丁离任伦敦大学法理学教授职位和1952年哈特就任牛津法理学教授职位期间,英国法学实际处于低落状态。这一期间,奥地利的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逐渐形成。直到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著作的问世,才结束“英国法理学的迷失年代”?。哈特真正成为回到奥斯丁并复兴英国法理学的关键人物。哈特与奥斯丁一样,都对于法律实证主义有着某种学科的关怀,当然。哈特要想复兴英国的法理学,至少要在同一阵营里实现学术的超越,而学术超越的前提是要对前辈的理论(奥斯丁的命令说)有着深入理解;对日常语言中人们所理解的“命令”有着敏锐的洞察;能深刻体会到新的时代要求对于实证法学所提出的新的任务。只有在这一基础上,他对实证主义法学的贡献才有可能。

一、对奥斯丁法律概念分析的批判策略

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著名代表奥斯丁主张“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责成个人或群体的命令……法律和其他命令被认为是优势者宣布的,并约束或责成劣势者。”①在法律命令说为我们描绘了这样一幅图景:“法律制定后,法律适用者以其为准则,震慑人们必须遵守法律并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解决理由,而一般人们出于恐惧不得不服从之。”②以侧重世俗的政治权威奥斯丁提出的“法律命令说”建构了根深蒂固的“法律强制观念”和自上而下的法律观察定式。由于时代背景不同,在奥斯丁时代需要力证的东西,比如世俗的政治权威,在哈特这里或许就不再是一个理由。他们在“建立实证法学”上的一致性更加凸现他们在侧重点上的不一致。哈特是从对其同一阵营的前辈奥斯丁命令理论的批判中开始自己的理论建构的。③《法哈特法律概念的模式建构对策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律的概念》的第二、三、四章主要就是对奥斯丁的集中批判。他巧妙地运用了抽丝剥茧、引蛇出洞的策略展开了自己的论证。

(一)策略之一:抽丝剥茧

哈特从法律内容角度批驳奥斯丁的“命令说”,他发现,其实在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规则中,有很多具有授权性质,与义务性质的规则有明显的规则。比如通过遗嘱确定继承权的规则、通过民事合同确定契约关系的规则以及赠与规则,无论从适用范围还是产生的方式都无法被“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特征所概括。对于这些被授权的主体,如果当事人自始没有运用“强制”而自动选择诚信遵守,那么如何解释这类规则也是“命令”呢?除了具有授权性质的大量私法外,即使与“命令说”最相近的刑法和侵权法,也存在一个“不同于对他人的命令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几乎所有部门法都无法通过“命令说”得到周全的解释。哈特在这部分论证的高妙之处在于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像“剥核桃”一样将对方的“命令说”的简单模式批驳得体无完肤。分析法学的“分析”之精髓在于“拆”,拆到无法拆为止时,概念之构造自然映现于眼前。

(二)策略之二:引蛇出洞

法律命令说的对法律概念分析的另一个图景: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某主权者的“习惯服从”。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中“习惯服从”要素时,哈特采取了“理论检测设+证伪”的方式。其论证的高妙之处在于他先将对手的理论推至一个纯化的理想状态,“我们将设定有一群居民,他们生活在一个绝对君主统治了很长时间的领土上:他用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制约着他的臣民,要求他们做他们实际上不愿去做的各种事情,禁止他们做他们宁愿去做的事情。……可以相信人们是服从于他的。”哈特通过严密的证伪,推导出在此理想状态下“命令模式”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在国君一世有生之年,存在着对他的普遍服从,仅就这个事实并不表明国君二世也将被习惯地服从。当主张“命令说”的学者发现自己的论证无法解释“法律的持续性”,为了诠释这种理论学说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困难,只得在“命令说”基础上增设了一个“规则的接受”的替代机制。哈特巧妙地借前辈之手将读者不知不觉地引入自己的桃花源——“规则说”。

二、哈特法律概念分析的模式建构策略

(一)发现“规则行为的内在方面”是模式建构的第一步

哈特从日常人们应用的语言作为分析的切入点,发现了分析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在认知法律规则时所忽视的内在层面,即法律概念分析的“反省”层面。哈特列举了诸如“我不得已才这样做”;“我发现人们遵守着一个规则”;“闯红灯是错误的”;“我看到红灯亮时那个人越线了”等和社会规范相关的语言。在这些陈述中包含着两种特质的陈述:一种是作为观察者的“外在陈述”;另一种是作为感受者的“内在陈述”。外在陈述往往旨在侧重总结行为的规律性及基于这个规律预测行为结果;内在陈述则将行为作为反省自己和警告别人的理由。我们可以很多游戏规则的行为模式中发现“内在陈述”。比如,比赛者对移动棋子的行为模式,显然和裁判或观众之类的外在观察者的方式有所区别。比赛者对移动棋子的行为模式存在“感受”性的批判态度,当偏离行为出现时,这些态度便会以“我不能这样走”,“这样做事对的”这些批判或承认的语言表述出来。④除了发现行为模式和规则的“内在陈述”之外,哈特并没有忘记厘清法律规则的边界,法律规则的内在陈述应当以来官员的积极态度和“内在观点”,即只要官员采取积极态度去审视规则或行为模式的陈述,就足以清楚地区分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的区别。一言以蔽之,在任何一个社会,为什么人们大多自觉地遵循某种规则而行为,是因为他们认为规则是正确的。具体到法律规则,只要官员认为这个规则是正确的,并将其作为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是哈特法律概念分析模式的基础。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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