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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反检测冒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

收藏本文 2024-02-01 点赞:28641 浏览:12459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反检测冒贸易协定》等国际条约赋予了国家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而限制货物经自由贸易区自由过境的权力。“一线监管放开《反检测冒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并不是过境中转侵权货物的避风港。中国应当考虑借鉴《反检测冒贸易协定》中对于经自由贸易区转运或转装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对于意图通过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入中国市场的过境货物进行海关执法。
关键词:ACTA 自由贸易区 过境货物 知识产权
2011年10月1日,经过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西兰、新加坡等国秘密协商的多边贸易协定《反检测冒贸易协定》(ACTA)在签署;ACTA将经自由贸易区过境中转的货物作为海关执法的对象;但这一规定并不是成员方的强制性条约义务。2013年7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2013年8月17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海关直属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目前,上海自贸区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涉及是否对经由自贸区中转的国际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监管和执法,对ACTA中相关海关执法规则的分析,有助于我国对过境货物,特别是经自由贸易区中转的过境货物的执法立场的选择。

一、ACTA与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规则

2011年10月1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西兰、摩洛哥和新加坡八国代表在签署《反检测冒贸易协定》(ACTA);根据生效条件,ACTA在第六份签署方的批准书、同意书或赞同书交存保管方(日本)的30天后生效。2012年1月26日,欧盟及其22个成员国在日本签署了ACTA。2012年7月4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多数(39票赞成,478票反对,165票弃权)否定了ACTA。所以,ACTA生效不会一帆风顺,但相关缔约方推动ACTA生效实施的决心也非常坚定。就ACTA的实体内容来说,各国对于出口和自由贸易区过境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则相对容易接受。由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通过TRIPS协定边境措施的条约义务,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已经得到遵守,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一定的共识,各国的执法操作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因此,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相关的边境执法规则的难度和阻力都相对较小。虽然ACTA中的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作为一个选择性条约义务存在,但谈判方还是迫切希望成员方能在国内法中主动实施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ACTA协调意图非常明显,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可窥见一斑。
首先,根据2010年4月ACTA文本中边境措施的规定,“过境”是直接列在“进口”和“出口”之后并列的一个边境执法环节。后来由于谈判协调和各方妥协,将过境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作为成员方可选择的条约义务。从早期文本可知,虽然在执法保护程序和保护客体上为各方提供不同的方案,但将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纳入边境执法程序似乎并无分歧。即使ACTA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条约义务的性质截然不同,但条约用语并无实质变化,谈判方希望过境货物和自由贸易区等海关监管货物执法能如同进出口货物执法一样在成员方得到遵守和执行。
其次,ACTA强调边境执法的法律渊源应是执法程序提供国的法律,即有意包括过境国的法律。在ACTA的定义中,检测冒和盗版货物的定义中法律依据是“ACTA第二章中规定执法程序的所在国法律”。根据ACTA第十七条第一款,权利人要申请海关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能够根据执法保护程序提供国的法律有初步证据证明权利受到侵犯。所以,无论是检测冒和盗版货物的概念,还是依申请保护程序中涉案货物是否侵权的法律依据,TRIPS协定和ACTA的规定都有明显区别,ACTA特别强调执法程序的提供国,那么在理论上就包括对过境货物提供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程序的过境国;这也是ACTA在积极为成员方提供过境货物执法程序提供条约上的支持。
最后,既然ACTA有意推动成员方采取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那么必定要保持条约内部的一致性。例如,ACTA第十九条关于侵权的决定,只是笼统规定:成员方有义务采取程序由主管机关来决定涉案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而没有详细区分进出口货物的执法决定、过境货物和海关监管货物的决定程序,这种原则性规定便于成员方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国内法实施。此外,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都提及过境货物的依法申请保护程序,而并没有强调“如果成员方采纳或规定”的前提,有意忽视或淡化强制性条约义务和选择性条约义务的区别。
综上所述,虽然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义务是一种选择性条约义务,但ACTA缔约方通过条文设计,鼓励成员方主动在国内法中规定对过境货物和其它海关监管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

二、ACTA中自由贸易区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

在ACTA中,用“in-transit goods”来表示“过境货物”,包括了海关监管下的“转运”(customs transit)和“转装”(transshipment)制度中的货物。海关转运是指货物在海关监管下由一个海关运输到另一个海关的海关程序;转装是指商品在同一海关监管下由进口运输工具转移到出口运输工具的海关程序;它们在ACTA中的定义源自《京都公约》的相关规则。[1]
海关转运是指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办公机构运至另一个海关办公机构的海关制度。海关转运的基本原则是允许在同一关境内运输货物或将货物运往另一关境内而无需征收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并且不受经济性禁止或限制措施的约束,条件是转运货物符合关于海关封志、时间限制或担保等所有要求。然而,海关转运并不完全等同于本文所讨论的过境运输;根据《京都公约》,海关转运可以分为过境转运(从进境地办公机构至出境地办公机构)、进口转运(从进境地办公机构至内陆海关办公机构)、出口转运(从内陆海关办公机构至出境地办公机构)、内陆转运(从一个内陆海关办公机构至另一个海关办公机构)。[2]如果货物在同一关境内从一个海关办公机构运往另一海关办公机构,这种转运是一种国内转运,因为转运之间的海关办公机构同属于一个关境;而如果有关的海关办公机构涉及不同的单独关税区,则属于国际转运。只有国际海关转运则与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理由密切相关,国际海关转运活动是按照双边或多边协议跨越一个或多个关境的全部海关转运业务的一部分。包括海关转运条款的相关国际公约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ITI公约》)、《暂准进口公约》、《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等。《反检测冒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反检测冒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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