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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循环经济法

收藏本文 2024-04-13 点赞:18554 浏览:8195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产品由于不符合进口国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屡屡面对进口国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因此,为了更有效应付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就应加强循环经济法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增加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 绿色贸易壁垒 循环经济法 企业绿色竞争力
作者简介:王泽龙,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1009-0592(2014)02-101-02

一、绿色贸易壁垒简述

绿色贸易壁垒(Green Trade-barrier)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针对外国商品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技术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手段和措施。它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绿色关税制度

它是指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平衡的进口产品征收较高的环境进口附加税。

(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这是一种标识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图形,以此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环境标准,且在设计、生产、使用、消费、处理等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循环经济法深思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过程中均符合环保要求。

(三)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使用后易于回收或再生且不污染环境的包装。

(四)绿色补贴制度

绿色补贴又称绿箱补贴或不可诉补贴,它是指将环境资源保护成本内在化,主张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恶化及其治理费用计入产品成本。由于其对贸易扭曲作用最小,因此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均对成员政府的此类绿色补贴给予例外,允许其存在。

(五)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为了规范各国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协定倡议采取国际标准,并明确规定各国可以采取措施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尤其确保人畜食品中免遭添加剂、污染物、微生物等影响。
鉴于绿色贸易壁垒是WTO框架协议下所允许使用的一种技术性壁垒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青睐而广泛采用,但是它违背了WTO的宗旨,也严重阻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良性和持久发展。

二、我国目前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目前状况

(一)我国企业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甄别能力不足

企业是国际贸易的主体,也应是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的主体。但目前我国企业对贸易壁垒的甄别能力仍显不足。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和隐蔽化,而企业又缺少对其的相关知识,未能从法律和贸易政策层次上予以剖析。并且企业在遭遇绿色贸易壁垒时,多采取消极方式回避或接受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未能积极利用贸易壁垒调查等手段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我国企业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企业作为受害个体常认为自己所遭受的贸易阻碍是个别现象,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多数企业等待国家、行业协会或大企业出面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缺乏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主动性。而且企业间未能形成联合应对的局面,有关协会商会对会员企业的指导和怎么写作不到位,无法有效整合企业力量,使企业作为受害个体缺乏依靠。

(三)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不能适应绿色贸易壁垒的要求

绿色贸易壁垒表明了国际市场对于产品的环保、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距。首先,我国的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偏低,其次,企业绿色认证较为缓慢。最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渗透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树立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的经营指导思想,无法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活动中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这成为了我国企业无法良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理由,也给了进口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理由。

三、以循环经济法为视角浅析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采取的策略与策略

(一)绿色贸易壁垒是刺激我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外部因素

在当今国际社会,贸易与环境的冲突与矛盾愈发激烈。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因为绿色贸易壁垒,产品出口受到颇多限制,造成了高额损失 。除了利用WTO规则之外,完善循环经济立法势在必行,这样才能有效打破壁垒,不给他国限制我国产品进口的理由。

(二)应对绿色贸易壁垒需要有循环经济法律加以支撑和协调

循环经济作为新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它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协调发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外,法律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从日、德、欧盟的成功实践经验来看,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以及制度来保驾护航。因此,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必须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我们除了运用WTO规则之外,还须依靠完备的国内法体系。一般的经济法律法规只能起到一种事后惩戒性的围堵作用。而循环经济模式体现了新的经济观,是对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重大超越。而循环经济法则伴随着整个循环经济的运转过程,体现了循环经济法的事前预防性作用。

(三)具体操作

法律应对是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众多措施中不可避开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对循环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为后续一系列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依据。

1.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化的配套措施

突破绿色贸易壁垒,除了完善《循环经济推动法》本身以外,还应当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形成从到地方、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实施办法的法律体系和配套措施,逐步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有效指导和规范各地的循环经济运转工作。

2.完善《循环经济推动法》中的激励机制

(1)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表彰与奖励的数额,范围,程序,机制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对资金扶持的数额和申请程序作出规定。(2)考虑到部分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实施循环经济生产方式的这些企业申请低息长期贷款、股票债券融资等作出相应规定。

3.提高企业绿色竞争力

国家应当加强在绿色产业方面的规划,除了提供必要的绿色补贴,还应当健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法律法规,加快对《循环经济推动法》中淘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中的淘汰期限作出更加具体详细的要求。

4.加强政府引导和宏观调控

(1)扩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层次。《循环经济推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仅限于国家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包括区县一级。我国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行业多为纺织品以及小商品等,而生产它们的厂家有相当一部分位于区县一级。因此,立法应当增加区县一级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这样才能使上一级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落到实处。
(2)完善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对于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国家鼓励进口的循环经济技术装备,金融机构应对企业进行信贷支持,完善担保方式,并对此类装备在规定范围内减免进口关税。
(3)鼓励技术创新。早期的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是环境附加税。而现在已有更为隐蔽的绿色标准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等。为了满足这些制度的要求,应当加快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开发和规划,加大对其的支持力度。
(4)完善外资企业法。要坚决禁止污染严重且治理难度大的项目投资,严格制约有一定污染但国内确需且有治理技术保障的项目引进,并要求其严格执行母国环境标准,防止类似“博帕尔惨案 ”的重演。
(5)通过立法的形式适当构筑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提高我国环境标准,制约洋垃圾进口和低价倾销。
(6)建立生态工业园区。从环境角度看,生态工业园区才是最具环境保护作用和生态绿色概念的工业园区。因此,生态工业园区的建立,体现了生产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循环利用,优化了产业结构,为生产过程与产品打上了绿色印记。只有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才能有效突破别国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6.严格与完善对企业的考评机制,使循环经济高效规范运转。

(1)绿色市场准入制度。在循环经济视域下,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实行绿色市场准入制度来督导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实行绿色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就将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拒之门外,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境责任。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虽然我国《循环经济推动法》第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现行立法中对于有关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违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行为如何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等等。
(3)环境标准制度。我国产品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就要通过ISO14000认证,因此,我国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产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循环经济法深思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业,并加紧制定与ISO14000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法律法规。
四、结语
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正是发达国家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不充分而进行的本国贸易措施。因此在我国目前已经存在一定的循环经济领域法律体系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应对绿色贸易壁垒较为直接和高效的方式。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要积极进行磋商或者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政府要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提高环保水平,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企业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取得相关的环保认证、环保标志。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产品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相信随着我国循环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的环保标准将达到发达国家市场的要求,有效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实现外贸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注释:
如,1998年欧盟为了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开始启用了新的环境卫生标准,规定在儿童玩具中不能含有聚氯乙烯等成分,但儿童玩具一直是我国对欧盟出口的拳头项目。而仅仅这一项规定就将给中国造成将近15亿美元的经济损失;1995年厦门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出口德国的丝绸被其拒绝进口,造成当年经济损失约几百万美元。
关于印度博帕尔毒气泄露案。姚梅镇、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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