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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新发展与应当注意法律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2-24 点赞:17032 浏览:7284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Incoterms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在国际经贸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为适应国际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最新修订完成了《Incoterms2010》。其在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数量的增加与删除、风险责任的划分、适用的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多新变化,也引起了新的法律理由。正确认识和解决《Incoterms2010》在适用中可能遇到的这些新理由,对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
1673-8330(2013)06-0085-06
在目前为数众多的国际贸易惯例中,与国际货物写卖有关的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当属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①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基础于1936年编纂并公布的。此后,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其进行了六次修订或补充。2007年国际商会开始对Incoterms进行第七次修订,历时3年完成,称为《Incoterms2010》,②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目前国际经贸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开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③

一、修订的背景理由

自从《Incoterms 1980》之后,国际商会基本上每10年对Incoterms进行一次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发展的需要。当然,每次修订都有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理由。例如,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1980》时,其主要理由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开始采用电子数据交换,以及集装箱运输、滚装滚卸、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的兴起。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1990》时,主要是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普遍应用,因而承认以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的纸单证。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2000》时,因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规模越来越大,为方便交易和简化手续,明确了FOB术语下写卖双方的装货和卸货义务,同时对FAS和DEQ术语下写卖双方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以及交纳关税的义务做了合理的变更。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2010》时,考虑到了21世纪前10年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变化,力求制定内容更简洁清晰、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国际贸易术语,以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需求。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范围的不断扩大

20世纪90年代后,在出现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也不断兴起。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范围扩大,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特别是1993年欧盟的建立,形成了一个有众多成员国的无关税的自由贸易区,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撤销了关税边境,实现了欧洲市场的大统一,各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运输与其国内运输无异。这种无关税区贸易方式的广泛出现,使Incoterms中关于写卖双方进出口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义务的规定,无法适应这种无关税区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实际情况,当然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另外,《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只有在需要适用的情况下,写卖双方才有遵守因货物出口或进口手续所产生的义务。这表明《Incoterms2010》第一次正式承认了所有贸易术语不仅适用国际货物写卖合同,也适用国内货物写卖合同。这些都是国际商会修订Incoterms的主要背景和理由。

(二)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迅速推广与使用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出版的《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一书中的观点,“电子商务可以简单地定义为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的产品生产、广告、销售和分配活动”,④互联网通过网络怎么写作供应商的怎么写作器,可以与各个用户的计算机联结,从而使异地相处的交易当事人能够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签约,也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约。在交易履行过程中,写卖双方还要跟有关的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如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以及海关、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单证的交换,即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支付等。⑤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国内贸易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怎样界定电子数据交换的法律效力一直是焦点理由。在《Incoterms 1990》中,最早规定了卖方可以向写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在《Incoterms 2000》中,已经认可可以用电子通讯方式代替纸质通讯方式,但并没有具体明确其法律效力。在最新的《Incoterms2010》中,明确承认电子通讯方式与纸质通讯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前提是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国际惯例,并认为这种规定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④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1998年英文版,第1页。
⑤参见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5页。

(三) 国际贸易中采用集装箱和滚装滚卸运输方式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贸易术语中被广泛采用的FOB、CIF和CFR都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这一标准是与传统的吊装吊卸运输方式相一致的。但是,随着运输方式的现代化,集装箱运输和滚装滚卸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被越来越普遍地使用。在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实行的是“门到门”、“仓至仓”的运输方式;在使用滚装滚卸时,货物是从能够打开的船门直接装货和卸货的。因此,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界线已经无法适用。早在编纂《Incoterms 2000》时,国际商会就曾试图取消或转变“越过船舷”这一标准,但因为一些持比较保守观念的国家的反对而未成功。而最新制定的《Incoterms2010》则顺应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发展趋势,对FOB、CIF和CFR这三种广泛应用的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标准作出了重大的变更。

(四)针对危害国际社会安全的国际恐怖主义,需要加强对货物的安全检验工作

恐怖主义活动不仅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加大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风险,使得国际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上涨,从而增加进出口货物的成本和费用。这种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安全检验工作由谁来负责,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谁来负担,都需要在新修订的Incoterms中加以规定。正如《Incoterms2010》序言中指出的:“现在人们高度关注货物运输中的安全理由,需要确认货物不会对生命和财产有威胁,除了其自身固有的属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针对21世纪头10年国际经济贸易的形势变化,结合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2010》时,对贸易术语的分类、贸易术语的删除与增加、主要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等方面都作出了重新规定,并增加了有关货物安检、连环销售以及贸易术语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一)对贸易术语分类进行了调整

在《Incoterms 2000》中,按照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到最大的顺序将13种贸易术语分成E、F、C、D四组。其中,E组只有EXW一种术语,F组包括FAS、FOB和FCA三种术语,C组包括CFR、CIE、CPT和CIP四种术语,而D组则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术语。这种分类策略有利于交易当事人根据各自愿意承担的责任来选择某种贸易术语来订立合同。而在《Incoterms2010》中,则根据适用运输方式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类:第一类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类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包括FAS、FOB、CFR、CIF。《Incoterms2010》对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更符合国际贸易的现实,它主要考虑了集装箱运输和滚装滚卸方式的广泛应用以及它们与传统吊装吊卸方式的区别,更方便写卖双方当事人对贸易术语的选择。

(二)对贸易术语的增加与删除

在《Incoterms 2000》有13种贸易术语,而修订后的《Incoterms2010》中则删除了D组中的四个术语,即DAF、DES、DEQ和DDU,而新增加了两种D组术语,即DAT和DAP,因此《Incoterms2010》有11种贸易术语。DAT术语的中文名称是运输终端交货,该术语类似于DEQ,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卸货后将货物交给写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DAP的中文名称是目的地交货,该术语类似于DAF、DES和DEQ,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但卖方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同样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Incoterms2010》只所以合并减少了《Incoterms 2000》中的D组术语,主要是因为现代国际贸易商人更多采用的是发货合同,而非到货合同。而《Incoterms 2000》虽然规定了五种D组术语,但现实中商人却很少使用,因此,国际商会考虑了此种目前状况对原来的D组术语做了大幅度的改动。 关于《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2010》中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删除与增加见下表:
《Incoterms 2000》5 《Incoterms2010》序号5分 组5英文缩写5 中 文 名 称5分 类5英文缩写5 中 文 名 称123456789101112135E组F组C组D组5 EXW5工厂交货FAS5船边交货FOB5船上交货FCA5货交承运人CFR5成本加运费CIF5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5运费付至CIP5运费、保险费付至DAF5边境交货DES5目的港船上交货DEQ5目的港码头交货DDU5未完税交货DDP5完税后交货5适用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适用海运及内河运输5EXW5工厂交货FCA5货交承运人CPT5运费付至CIP5运费、保险费付至DAT5运输终端交货DAP5目的地交货DDP5完税后交货FAS5船边交货FOB5船上交货CFR5成本加运费CIF5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三)重新界定了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

我们知道,FOB术语是最早产生的贸易术语,它是当时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航海贸易中产生的习惯做法,久而久之,推而广之,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成为约束商人贸易的行为规则,并进而演变出了CFR和CIF,FOB、CFR和CIF长期以来被国际贸易的商人广泛采用,成为最有影响的贸易术语。它们的一个主要共同特点就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划分写卖双方当事人风险转移的界线,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则由写方承担。众所周知,在国际航运实践中,船舷的判断标准一向疑云叠生,如何确定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船舷内还是船舷外,以及货物越过船舷是否就意味着真正完成了交货,是卖方与写方以及承运人长期纠缠不清的困惑,也是《Incoterms 2000》悬而未决的理由。⑥虽然Incoterms每次修订时都有过废除船舷标准的主张,但直到《Incoterms2010》之前,始终没有得到国际商会的采纳。如前所述,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是与吊装吊卸的传统运输方式相一致的。但是,以集装箱和滚装滚卸为代表的现代运输方式的兴起和广泛应用,由于没有船舷或无需越过船舷,使船舷标准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如果继续坚持船舷标准,就可能使这三种传统的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被人们抛弃。有鉴于此,在《Incoterms2010》中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废除了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界限的标准,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写方要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这一标准的转变,不仅适应了现代运输方式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反映了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避开了以往装卸货物围绕船舷这一虚拟垂直线而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且新标准的采用,也从理论上解决了以往写卖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与费用界线不一致的理由。以FOB为例,按照以前的规定,在FOB条件下,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当然是船舷,但是,写卖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却无法以船舷为界线,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操作过程,FOB条件下卖方实际要承担将货物装上船之前的所有费用。《Incoterms2010》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理由,它使写卖双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标准统一起来。⑥王淑敏:《Incoterms2010:自由穿梭于国际贸易与运输之间的新规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1期,第109页。

(四)扩大了对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适用于国内贸易以及关于保险范围的新规定

与《Incoterms 2000》仅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不同,《Incoterms2010》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Incoterms2010》在确定写卖双方义务时明确规定,只有在需要时写卖双方才有义务出口或进口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这主要是基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考虑。另外,在处理进出口货物保险的理由上,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2010》时充分考虑了2009年修订的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当事人的投保责任和投保范围。比如,按照《Incoterms2010》相关条款规定,在采用CIP或CIF术语时,卖方对货物投保的最低额必须达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或其他类似保险条款所确定的内容,而且,应写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进一步扩大保险范围。此外,《Incoterms2010》还规定,如果由写方负责对货物进行投保,则卖方有提供货物方面信息的义务,以方便写方的投保。

(五)新增了连环销售时当事人责任义务划分的规定

《Incoterms2010》在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及CPT和CIP术语中,首次提到了“String Sales”(即连环销售或链式销售)。连环销售是一种与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在商品销售特别是大宗商品销售中,货物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沿着销售链运输的过程中经常被多次写卖。在这种情况下,是由最初的销售商负责将货物装船,而连环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负责装运货物。因此,连环销售的中间销售商不对写方承担将货物装船的义务,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所以,针对连环销售方式下卖方的交货义务,《Incoterms2010》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的义务。

(六)其他修订内容

关于货物运输的安全理由,《Incoterms2010》明确指物在除了其自身属性的情形之外,不会对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关于采用电子通讯方式的法律效力理由,《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只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意或存在商业惯例,电子通讯方式即具有与纸质通讯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关于货物运输过程中集散地的操作费用,《Incoterms2010》对此作出明确分配,解决了以往存在的此项费用重复支付的情况。《Incoterms2010》还明确了某些概念的特定含义,如“承运人”、“交货”、“链式销售”等。在《Incoterms2010》中,承运人特指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交货指货物灭失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理由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与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写方的点。链式销售指商品交易中常见的,商品在运至销售终端过程中(即商品销售至最终用户前)被多次转卖形成销售链。⑦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⑧

三、适用《Incoterms2010》应注意的法律理由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果交易双方当事人已采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彼此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理由:
⑦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⑧前引③。
⑨前引①,第560页。
⑩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张玉卿:《〈鹿特丹规则〉的“单证托运人”之规定——兼与FOB卖方权益零保护观点之磋商》,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年第2期,第8页。第一,《Incoterms2010》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属性和特点。而国际贸易惯例不同于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的适用效力是非强制性的。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明示地选择接受某一种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也可以通过合同排除一项国际贸易惯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具体交易。在某种特定的贸易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形下,交易当事人如果要使其交易关系受某种特定的惯例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合同明确选择适用该项国际贸易惯例。⑨例如,有关国际货物写卖方面的已经编纂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除了国际商会制订的Incoterms外,还有国际私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以及美国商会等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而且,即使是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也有不同时期的各种版本,《Incoterms2010》只是其中的一种版本。《Incoterms2010》虽然已经正式生效,但并不意味着包括《Incoterms 2000》在内的过去被广大商人普遍使用的旧版本就自动失效,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Incoterms 2000》等更早的版本来确定彼此的责任与义务。由于不同版本的Incoterms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意图采用Incoterms中的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彼此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时,应当在写卖合同中明确其采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出处。如果采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则应当将《Incoterms2010》作为所采用的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体现在所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应当正确理解和处理写卖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与《Incoterms2010》中有关贸易术语规定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主要目的,是简化合同内容,缩短谈判时间,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特别规定来确定、修改、补充或限制有关贸易术语中关于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内容。相关贸易术语中关于双方当事人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的规定,只有在写卖合同中没作出具体约定或没有与贸易术语不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于写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总之,在双方当事人采用《Incoterms2010》中某种贸易术语时,如果《Incoterms2010》有关贸易术语规定与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生矛盾,合同条款具有优于贸易术语的法律效力。第三,应注意贸易术语与合同准据法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的同时,仍然有必要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⑩而按照国际商会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是用来确定写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并不涉及国际货物写卖合同其他权利义务的规定。Incoterms只规定与交付货物有关的交货日期和地点、费用分担、租船订舱、保险、清关、风险转移、收取货物、检验等方面的写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提单签发给谁,以及违约及违约后果等Incoterms并不调整。因此,在合同条款对上述理由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必须通过合同确定的准据法加以解决。所以,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采用了《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并不意味着解决了所有的权利义务理由,当然也不意味着不再需要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恰恰相反,在采用《Incot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的同时再明确用来支配合同关系的准据法,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其一,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准据法预期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其二,在《Incoterms2010》未涉及的事项以及合同条款未作约定的事项上,通过准据法来加以确定。
第四,应注意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配套关系。虽然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并不直接涉及贸易术语理由,但贸易术语与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却是紧密相联的。写卖双方当事人必须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采用的运输方式来确定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如前所述,《Incoterms2010》将11种贸易术语分为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以及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两大类,国际贸易的商人应根据适宜的运输方式来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如采用海运,则应在FOB、CFR、CIF等术语中选择其一;如采用集装箱进行多式联运,则应在FCA、CPT、CIP等术语中选择。目前,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我国的商人还是更多地按照固有习惯采用FOB、CFR、CIF等术语,但这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通过集装箱进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趋势是不相符的。我国商人应尽快熟悉并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变化,在外贸实践中更多地选择FCA、CPT、CIP等适应现代贸易方式的贸易术语,这样才能更好地简化交易、减少风险并提高贸易效率。
第五,应注意贸易术语与其他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对应关系。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各国商人大多采用银行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并普遍适用国际商会编纂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简称《UCP600》)。我们知道,按照《UCP600》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要求受益人即卖方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即符合合同规定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因而,信用证支付方式只能与象征货方式的贸易术语相对应,而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那些贸易术语,则不能采用信用证方式来付款。如果写卖双方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与合同约定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不对应,则可能引起争议,从而导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碍。如前所述,《Incoterms2010》的11种贸易术语,如果从交货方式来划分,也可以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货两大类。如EXW、DAT、DAP、DDP等术语属于实际交货方式,而FOB、CFR、CIF等术语则属于象征货方式。因此,如果国际贸易中的商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UCP600》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那么,他们就应当同时约定使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象征货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做到两者配套衔接。另外,双方当事人应熟练掌握《UCP600》对卖方交单义务的具体要求,保证卖方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UCP600》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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