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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规划管理状况与其改善对策

收藏本文 2024-03-02 点赞:8811 浏览:3369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城市规划管理不仅仅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开展的决定性因素,还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除此之外,城市规划管理还能够促使城市经济社会实现长远的、可持续地发展。此文就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出现的部分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改善对策。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审批权;行政责任;四线管制
一.当前城市规划管理的情况

1.管理主体内部制约制度还不大完善

据相关统计反映,最近几年以来,由于我国城市计划管理工作的强度的加大,我国违法建设数目在整体上均呈现出显著减少的趋势。而这和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的持续增强以及规划审核认定之后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慢慢发展到规范化是息息相关的。如今,相较于以前,严重违背城市规划的开发活动数量已经大幅度减少。然而,却有部分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有着上涨的势头。最近几年以来,因大量建设单位没有彻底依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于工程建造过程当中开展建设工作,导致规划审核准许之后可适时变更的项目数目依旧在变多。部分建设单位将建筑面积扩大,部分则对总平面布局进行任意变动等以顺利经过规划验收这一流程。当然,有的建设单位在竣工之前申请规划局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让工程规划同工程状况许可的内容为相同的,以免受到处置。存在此种做法的违法建设工程其实与申请变更的条件是不相符的,依照有关条款,其应当受到处罚。但是,实际上在大部分状况下,规划局均凭借着“不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的借口而对违法建设工程加以纵容,并做出允许变更的行政决定。从这当中,我们不难发现,因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有效制约制度的匮乏,造成在我国规划部门当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凭借着利益与权益发挥职权,做出不合法、不合理地运用其掌握的规划许可权。

2.缺少公众监督

公众与规划师仅仅为决策的贯彻者与执行者,而地方部门与政府享有过大的规划自由裁量权,并且缺少行政审批监督机制与约束机制。因此,规划主管部门不仅仅是规划的决策者及其单位的直接上级,还是规划管理人,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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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规划执行与编制一直贯穿于对管理者加以规划的始终。该决策主体的位置错误让规划范围的决策产生政治家型、封闭型的特征,易出现腐败以及公众监督缺失等不良问题,进而让城市规划决策与城市规划目标发生偏离。与此同时,还使得公共利益最大化、最优化的受益者转变成某部分个体以及群体,最终导致城市的发展与良性发展轨道相背离。

3.“规划审批权”的执行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我国,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以负责的各大层次与部门均具备部分单位与部门的既得利益,所以其制定好的政策也许会较为侧重于某部分部门、地区以及单位的利益,这或多或少也会对政策的实施与贯彻落实造成一定的影响,只是政府无法正常地发挥出其效用。如今,我国城市同政府间的联系并不够密切,因此,在实施“规划审批权”的时候,当地的规划者一定会充分依照政府的规定不以整个城市的总体利益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会对区规划局合理实施“规划审批权”产生影响。虽然备案制度于权利监督机制上或多或少能起到监督效用,但是依旧会产生时间上的问题。
二.改善对策

1.加大改革规划审批制度的力度

要想加大改革规划审批制度的力度,既需要删减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简化审批程序,又要在制度上规范保留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并针对未设置许可的相关事项以及取消了行政审批的项目主动地利用标准、监督检查、规定、备案、协调等管理办法,加大后续监督与管理的力度,充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在对行政许可问题进行规范和清理的同时,积极构建行政管理职能、手段、理念、体制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手段,促使其发生重大变动。除此之外,还应当推动运转协调、廉洁高效、行为规范以及公正透明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进程。

2.实施四线管制

规划管理与编制的中心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发展成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合理、恰当布置与对薄弱资源的有效地保护运用。由于想对其加以有效地保护,建设部积极推广并实行了蓝线管制、绿线管制、黄线管制以及紫线管制手段。从原则上来说,也不得对其加以调整。四线管制的实施,可对城市生态资源、历史资源以及空间资源加以有效地保护,以防因决策上的失误致使城市资源出现难以挽回的损失。

3.建设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充分贯彻落实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让城市规划对各大工作任务加以管理,其涵盖了规划实施与规划执行的监督与管理,并均具备明晰的详细的责任主体。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各级政府领导以及直接管理工作人员。针对因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当中的违规与违反行为引发的结果应当对其主管领导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以追究;针对违法建设却不依照法律进行查处的应当对城市规划部门的责任进行追究;对引发重大损失与影响的主要领导的责任进行追究。为了对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以及国家、开发商以及市民权益进行保护,以预防与制约决策违法行为,进而促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向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城市规划行政应当确定决策的法律责任。

4.完善规划决策机制

一直以来传统城市管理好像都是政府职能,然而现代城市管理理论已察觉到政府并非可执行公共事务职能的唯一组织。城市的管制象征着所有的政府机关、各式各样的利益组织、集团以及公众社会的加入以一齐协商的形式推动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与此同时,其也可以获取到公众对于政府政策的关心与认识,进而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政府的目的。然而,要想实现有效的、正确的区域与城市治理,就应当积极建设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交给非公务员、学者、公务员以及专家等实施共同决策,并加入到决策规划事务队伍,以正确而又科学地治理城市。此外,为了加大对部分地方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领导任意决策问题的处理力度,进而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决策的性与科学性,政府设立了委员会。所谓委员会,其实就是依靠非公务员与公务员构成的由政府设置起来的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在这当中公务员人数应当少于非公务员,且总人数应当是单数。

5.加大规划执行的监督力度

由于城市发展建设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因此,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为持续性的、需耗费大量时间的、时常性的工作。为了确保城市规划得以成功执行,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把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视成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当中的重点,并严格把好这个关口。此外,还应定期搞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将城市规划当中的违反活动挖掘出来,并加以严厉地整治与解决;搞好建设活动与土地运用的治理,让正处于建设状态中的建设严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出的规定;在城市规划行政主观部门执法当中搞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尽快找出问题并对偏差与问题进行纠正,严打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促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与水平得以提升。
三.结语
城市规划是管理城市与建设城市的基本凭证,也是确保城市开发经营活动协调与城市土地合理运用的基础与前提条件,是社会与城市经济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办法。而城市规划要想成功地执行下去,就必须依靠合乎情理与法律的规划管理,其是一种系统工程。因此,要想将我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解决好,就必须实施动态跟踪,挖掘出问题,适时剖析归纳,从而得出解决方案,进而推动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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