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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度尼西亚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4-02 点赞:29055 浏览:13279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印度尼西亚是东盟重要的成员国之一,其劳工争议处理法律制度比较成熟与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有自己的特色,在法律上区分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等争议方式并明确规定由不同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鼓励争议双方采用自愿的、行政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建立了劳工法庭,把司法审查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劳动争议;协商;诉讼;法律制度
1002-736X(2013)04-0117-04
一、引言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作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不仅事关劳资双方的利益,也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对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国情的差异,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各国依据其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传统,各有不同的劳动争议解决模式,一般会将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方式结合起来,形成不同的立法。其中,印度尼西亚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有自己的特色。印度尼西亚最早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劳动争议法》(Labor Dispute Act 1957)和《雇佣终止法》(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Act 1964)两部法律。苏哈托执政时期,印尼的劳工争议比较少。这倒不是由于印尼的劳资关系比较和谐,而是由于印尼政府对劳工运动采取了压制政策,以低廉的劳动力来吸引外来投资。苏哈托政权垮台之前,曾于1997年制定了一部《新劳工法》(New Labor Bill1997),对印尼以前的比较零散的劳工法律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编纂,但这部法律对劳工权利保护力度不够而受到广泛的批评并于2002年被终止。1998年苏哈托政权倒台,印尼进入了一个“改革时代”——改革苏哈托时代的政治和法律体制。同样,在劳工法领域也进行了改革,改革的方向就是进一步扩大工人的劳工权利,相继制定了《工会法》(Trade Union Act 2000)、《劳工法》(Manpower Act 2003)和《劳工争议解决印度尼西亚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法》(Labor Dispute Settlement Act2004)。其中,涉及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法律制度就是《劳工争议解决法》,这部法律于2004年1月14日由印尼国会通过,2005年1月14日生效。但在2005年1月,印尼总统发布命令,《劳动争议解决法》延期一年至2006年1月生效,主要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解决法》的规定须建立一个劳工法庭来处理劳动争议,而这个劳工法庭的建立需要更多时间。因此,实际上《劳工争议解决法》到2006年才开始实施。在印尼《劳工争议解决法》及相关的劳工法律之下,印度尼西亚负责劳工事务的政府机关是印度尼西亚人力资源与移民部(下文按惯例简称为劳工部),其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明确区分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等劳资争议,劳资争议的类型除了权利争议、利益争议和解除雇佣合同争议之外,还增加了第四种即工会争议,也就是涉及一个企业的不同的工会之间的争议,亦明文规定不同性质的争议由不同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这在东盟国家中比较特别。

二、印度尼西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印尼2004年《劳动争议解决法》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等争议方式并规定由不同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鼓励争议双方采用自愿的、行政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在地区法院及最高法院中建立劳工法庭,把司法审查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通过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劳工争议解决的方式、范围、程序和时限,而且法庭程序基本上免费,从而建立了一个有效率的、易于使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确立了法律的稳定性。印尼在其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确立了双边协商、调解(media-tion)、调停(conciliation)、仲裁和劳动诉讼等5种解决劳工争议的方式,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工争议。印尼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双边协商

在印尼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双边协商是所有类型的劳工争议采用其他解决方式的前提和必经程序。按照印度尼西亚2003年《劳工法》的规定,所有的企业应当建立由雇主和雇员参加的双边协商机构,此协商机构的成员由参加工会和未参加工会的雇员按比例选举产生。这个双边协商机构和工会有一定重叠,主要是为了保障没有参加工会的雇员的利益,而且它应当在印尼劳工部注册。因此,劳工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首先应当借助于这个框架来进行协商解决。
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包括权利争议、利益争议、解除雇佣合同争议以及工会争议,在争议发生后都应当首先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只有当通过双边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后,才能通过其他解决方式处理。所以,双边协商是劳工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争议应在协商开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解决。若在30日内,一方拒绝协商,或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双边协商应被视为失败。若双边协商失败,其中一方或双方应向负责处理劳工争议的地方劳工部门提交争议记录文件,并附上曾通过双边协商努力解决争议的证据。对于未附上的,地方劳工部门应将争议记录文件归还争议方,后者应在接到文件之日起最迟7个工作日内补交证据。协商如成功,则应起草由各方签署的共同协定,共同协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均具有约束性。共同协定应由协定各方向共同协定签署地的劳动争议法庭进行登记。法庭对已登记过的共同协定,应给予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作为该共同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其中一方不执行已经登记的共同协定,另一方可向劳动争议法庭提出强制执行要求。若要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居住在共同协定登记地的地策略院管辖以外,则要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可通过其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法庭向有资格的劳动争议法庭转交强制执行要求。
如果双边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以通过其他程序来解决争议。当然,不同类型的争议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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