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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新个税政策下企业职工、薪酬纳税合理性

收藏本文 2024-01-16 点赞:22252 浏览:9744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安排发放职工工资、薪金,以便减轻职工的纳税负担,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合理性
1001-828X(2013)10-0-01
一、引言
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原来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的实施,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职工个人,一般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公司对职工的工资薪金安排直接关系缴税多少,尤其是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数额和形式决定了企业职工的税后实际所得,关系着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发放工资、薪金,需我们大家进一步探讨。

二、企业合理发放职工工资、薪金的主要途径

1新个税政策下企业职工、薪酬的纳税合理性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均匀分配发放职工月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是按月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如果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不均匀,个别月份工资过高,适用的税率就高,纳税额就越多;而其他月工资过低,适用的税率就低,纳税额就越少。如果扣除“三险一金”等免税项目不足免征额3500元,则不用纳税,也就没有完全享受免征额待遇。可见月工资不均匀,就会导致个税税负加重,而均衡发放月工资,一般可以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额。倡议企业可以估算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然后按月均匀发放。年终汇总计算。
2.取消季度兑现奖、半年兑现奖,改为发放年度兑现奖。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其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如果发放季度兑现奖、半年兑现奖,不能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对待纳税,应把此兑现奖加到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就造成发放当月收入畸高,势必扣的个人所得税也达到更高一级税率,缴税也越多。而季度兑现奖、半年兑现奖的实质是对个人在季度或半年内的工作成绩给予的奖励,其性质等同于年终奖。所以为了适应税法规定,同时又兼顾个人税负较重的情况。单位应该把发放季度兑现奖、半年兑现奖,改为发放年度兑现奖的形式。
3.合理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尽可能避开个人所得税纳税不合理区域。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正常思路,税前应发奖金越多,税后实得也应越多,但年终奖按其计税政策计税后与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下计税结果有很大差异。由于这种计算策略的特殊性,导致在发放某些年终一次性奖金区域内,可能会出现发放的奖金多,而纳税人税后实际所得反而少的不合理现象。通过实践计算,得到“个税不合理区域”如下表所示:
年终奖金发放应避开不合理区域如下表: 单位:元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说明“个税不合理区域”的存在。
[例1]某科研所所长获得年终奖60000元,副所长获得年终奖54000元,检测设该月两人的工资都高于3500元的扣除金额。
按税法规定,所长的年终奖60000÷12=5000,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555,所长的年终奖应纳个税=60000×20%-555=11445,税后实得奖金=60000-11445=48555元。
同样副所长的年终奖54000÷12=45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则副所长的年终奖应纳个税=54000×10%-105=5295,税后实得奖金=54000-5295=48705元。
案例中所长的年终奖比副所长多6000元,而税后所得反而少了150元。
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所长适用了更高级次的税率,但速算扣除数却只能扣除一次,造成了多缴纳更多的个税。换句话说,就是奖金额增加不足以弥补因适用更高级次税率计算的税额增加。这样就形成了年终奖的不合理区域。因此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年终奖的不合理区域。
4.工资、薪金转化为福利性支出。根据税法规定,职工取得的所得和实物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公共福利设施或怎么写作等对职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在取得有效票据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单位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个人也得到了实惠。具体实施措施有:1.将工资单发放通讯补改为电话费用据实限额报销;2.单位为职工提供食堂、浴池、活动场所及器材等怎么写作;3.单位为职工提供交通班车;4.建造职工福利住房或廉租房;

5.单位为职工提供其他福利设施、怎么写作等。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组合发放最有利于减轻职工的纳税负担。单位发放工资薪酬时,要通过筹划精心安排月薪和年终奖的组合形式,同时又要避开个人所得税的“不合理区域”,合理筹划工资薪金的发放形式,做到既不违反税法规定,又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合理合法地把职工个人的税负降下来,是广大中低收入者的心愿,也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环境的本质要求。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s].2011.
[2]朱军,王凌.新个税政策下我国工薪阶层纳税研究[J].会计之友,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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