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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和措施

收藏本文 2024-01-12 点赞:26182 浏览:11984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的税收政策日益完善,在我国诸多类型的行业中,建筑业税收的缴纳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税务征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筑业税务缴纳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决定了纳税人面对着愈来愈严峻的挑战,不仅要求增加了,且严格度也增强了。对于一项建筑工程来说,总包方的地位不仅特殊,且十分重要,由于目前我国建筑业总包方在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和纳税方面仍然有许多理由存在,严重的会导致涉税风险的发生。本文针对涉税风险理由展开具体详细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总承包方 建筑行业 涉税风险 有效措施

一、我国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具体分析

据调查显示,我国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的具体表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纳税金额重复风险,另一种是严重的税款金额滞纳风险。其中第一种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两种规定变化造成的,分别是可以抵扣的相关项目规定和扣缴义务规定。

(一)转包行为被遏制,抵扣范围大大缩小

在以往的旧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工程总包方的营业额是需要排除所有分包方和转包房的那些部分,总承包金额减去二者之后剩余部分才属于总包方的营业额。
新规定里这样阐述:总包方的营业额是自身获得的所有价款及价款以外的所有费用,扣除那部分用来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额。
伴随着新条例的推出,和以往不同,转包抵扣业务被取消了,只有分包业务才能享有差额征税的待遇。国家颁布相关文件规定,严肃禁止建筑工程实行转包业务。转包行为的具体表现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按照合同要求办事,私自把承包工程的全部业务转手给他人;另一种是把承包工程的全部业务进行肢解,重点是工程的全部,然后一一将这些被肢解的部分区别开来,分包给不同的人。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中,不仅只有一条强调建筑业中转包行为的违法性,必须遏制,例如《建筑法》、《合同法》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都做出了重点强调。针对建筑工程出现转包这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必须依法取缔。国家已严厉禁止转包行为,相应的转包价款必定会被扣除在营业额的计算中。
由于相关规定的革新已逐步与法律法规相吻合,建筑业总包方倘若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任意违法违规行为,都会直接导致抵扣款项无法发挥其作用,很大程度的增加了税务压力,造成缴税金额重复的风险发生。
现如今,新条例规定建筑业已经不拥有差额征税的优惠待遇,只有建筑工程才能享有。因此,建筑工程的总包方需要加大力度开展区分工作,将符合建筑工程又符合法律要求的项目归为一类,以便于抵扣分包款额。

(二)总包方的扣缴义务被取消

新条例推出后,相关规定也发生转变,以往的扣缴义务人是由建筑工程的总包方的总负责人承担,现在却取消了。
国家颁布的全新条例要求,只要是那些没有义务去代扣营业税或者代收税款的,无论是单位、组织还是个人,都是不被相关税收部门所接受的。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中,分包方务必要学会拒绝总包方的代扣行为,所有的纳税行为必须按照新条例进行。
虽然,总包方以往履行的扣缴义务已被取消,分包方的纳税行为变得独立起来,为了帮助总包方顺利的申报相关抵扣,分包方可定期将其自身的缴税作为凭证依据提供给总包方,同时要求所需缴纳的税金要根据抵扣之后的差额进行计算。倘若分包方的数据提供不能及时完成,导致总包方相关抵扣的申报过程难以得到批准,从而致使严重的税收金额重复风险发生。

(三)预付款额纳税时间发生变化

在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方面,以往与现在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往要求的纳税时间是纳税人明确获得营业收入的当天,而现如今的纳税时间细化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在进行应税劳务时和进行无形资产的转让时;另一种是不动产的销售工作最终获得营业收入的当天。其中还明确指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就是需纳税的时间。
以往,总包方履行纳税义务一般是在建筑项目工程大约进行到中后期阶段的时候,总包方通过与业主相关的结算手续,然后到相关税务机关正式履行纳税义务,其中预付款额,暂时不需缴税。自新条例推出后,计税方式发生了全新的变化,预售款额的税务必须及时交付,若不能及时完成,会导致税款金额滞纳风险的发生,不仅影响了自身的信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罚款。

二、强化涉税风险制约的有效措施

(一)努力符合抵扣项目相关新规定

为符合折扣相关项目的新规定要求,在建筑工程项目实现过程中,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都有了全新的要求,要求总包方企业必须自觉执行查账征税,分包方首先不能是个人,最重要的是必须具备较强的建筑资质。建筑项目的及时备案也同样重要,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的劳务行为都需及时详细的记载,一定程度的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便利,同时,分包方需要及时的向总包方提供相关缴税的作为凭证,便于总包方申报相关税收的抵扣。新条例中对于抵扣的限制理由要时刻铭记,只有建筑工程才能享有差额抵扣的优惠待遇。同时,总包方想要顺利享有差额抵扣优惠,必须按照法律要求保证申报程序的完整。

(二)努力适应扣缴义务取消的局面

面对扣缴义务的取消,仅仅注重分包方的严谨选择是不够的,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内容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现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合同内容的签署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将税收排在工程总价之外。不管应缴税额是由分包方自己承担还是由总包方代为承担,分包方的实体不会转变,其在分包合同的性质也不会转变,要求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将税额纳入合同中,能够有效避开后期因税额理由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工程的计量和结算手续需要及时,不要拖到最后。由于全新条例的推出,申请业务已经不能向以往一样,全权由总包方一方承担,同时总包方允许为分包方代缴税款,但是,一旦扣缴义务被取消,总包方没有权利代缴税款,这就要求分包方必须加大自身管理力度,保证工程结算手续等一系列相关手续的及时,快速得到,有效节约时间。
针对分包方开票业务中的理由,必须强化其管理工作。在建筑业中,建筑工程所需金额普遍比较高,因此,工程的分包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与措施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方只有一家的情况比较少,一般都是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由于分包方不同,各自又具备其特色,同时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的高低都不尽相同,一定程度的加大了管理的难度。为了避开由于分包方业务存在的理由发生涉税风险从而影响到工程的进程,必须要加大管理力度,要求每个分包方都需定期及时的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必须保证相关的规范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为总包方的工作带来便利。倘若分包方的票据提供工作不能及时的完成,总包方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相互协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努力符合预付款额纳税时间的变化

针对预收的税金,必须严格根据新条例中的时间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实现预收款项由开具收据形式向及时申报及时纳税转变。同时,要求总包方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并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有效避开滞纳风险的发生,有效保证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不断提升。
针对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尽管存在部分未能收到款项,仍需及时的缴纳税收,这样做不仅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要求,同时使权责发生制也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有效避开风险的发生。

三、结束语

自国家针对建筑业制定了新条例以来,税务相关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业想要有效的避开涉税风险就必须努力符合税务相关新规定的要求,针对转包行为被遏制,抵扣范围大大缩小;总包方的扣缴义务被取消以及预付款额纳税时间发生变化,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都需重新审视自己,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努力改善。建筑业通过落实本文的有效措施,能够有效的避开涉税风险,推动自身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娟.总包方工程发包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J].建筑,2010
[2]肖太寿.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J].财会学习,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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