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税收上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而会计上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必须遵循会计准则、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究开发活动的内涵和范围、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摊销等方面,税收与会计的规定均存在不少差异。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会计;差异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国家从1996年始以行政规章形式给予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目前,各级政府和广大纳税人对这一政策都十分关注,为确保企业能够有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认真领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含义。本文拟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与会计差异作初步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善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的五个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若干意见》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八个方面。该文件同时要求企业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会计;差异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国家从1996年始以行政规章形式给予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目前,各级政府和广大纳税人对这一政策都十分关注,为确保企业能够有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认真领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含义。本文拟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与会计差异作初步分析。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法规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法规主要有三个。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它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该文件明确了“研究开发活动”的内涵和具体范围,并对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列举法规定了具体开支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定,可以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善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的五个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若干意见》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八个方面。该文件同时要求企业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