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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缺陷与策略

收藏本文 2024-01-14 点赞:9562 浏览:3576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本文对湖北、山东两地共计203家中小企业的融资目前状况调研显示,当前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的利用与受益情况并不十分理想。究其理由,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不容忽视的重大理由。不完善的法律无法有效保障和推动信用担保的发展。本文从法律视角给出了相应倡议,以期通过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 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法律制度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调研活动,接受调研的中小企业共计203家,其中湖北省蕲春县、兴山县、孝感市大悟县、汉川市汉川县、黄冈市武穴市、当阳市、咸宁市咸安区等七个县、区150家,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县53家。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目前状况

实践中,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着明显不足和缺陷。从调研所获数据来看,2007—2011年,湖北省150家企业中,将担保公司作为融资主要方式之一的仅有36家,所占比例为24%,相较而言,选择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数量是其3.44倍;选择向股东、员工、社会集资的企业数量是其1.44倍;选择向自然人借款的企业是其1.5倍。在山东日照市东港县的53家企业中,将担保公司作为融资主要方式之一的只有5家,仅占9.43%。可见,在当前的融资方式中,中小企业仍旧倾向于选择传统融资方式(见表1)。
此外,受调研的203家企业中,2007—2011年间,因为不能落实担保或抵押的理由,银行未批准贷款申请的有123家,所占比例为60.59%。但在不能落实担保或抵押严重影响到融资的情况下,与担保公司合作次数为0次的企业有7家,所占比例为3.45%;3次以下的有126家,所占比例为6

2.07%,3—6次的有51家,所占比例为25.12%(见表2)。

以上数据可充分说明我国信用担保在企业融资方式中的使用率还很低,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完善仍任重道远。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规范的主要理由,一言以蔽之,便是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立法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道路上的重大障碍。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权责规定混乱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统一的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有权对担保机构等进行管理。三方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权责不明,纷纷从各自立场和角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这便出现了主管部门模糊、管理混乱,甚至法规矛盾的情况。同时,因为立场不同,管理部门之间遇事互相推诿的现象并不少见。混乱的权责规定使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处于多头管理和放任自流的矛盾中,不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

2、信用担保操作不规范

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推动法》赋予了中小企业良好的发展空间。但其内容是纲领性、指导性的,并没有对中小企业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程序,包括手续、收费标准等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当前中小企信用担保手续繁琐,收费标准不统一,并存在乱收费现象。信用担保程序的不规范增加了中小企业选择信用担保进行融资的顾虑和成本,阻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

3、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防御法律机制不健全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防御机制不健全,法律没有给予信用担保机构足够的保护。我国信用担保方面原本便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对于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防御法律机制的规定更是一片空白。信用担保行业在我国还属新兴产业,经营管理尚未成熟,而中小企业信用缺失、贷款银行的独善其身,更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风险的漩涡之中。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防御法律机制是我国信用担保行业举足轻重的工作。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策略

1、设立一个全国性的信用担保监管机构

中国当前并没有设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关,只在各省市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担保机构。从各国立法状况看,发达国家大多设置了统一的信用担保监管机构,如美国等国。我国可借鉴美国的作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一个全国性的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打破多头管理、监管混乱的局面。

2、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操作

(1)规范信用担保的手续。关于选择融资渠道最看重的因素,山东省接受调研的53家企业中,有37家选择“手续是否便利、快捷”,所占比例达69.81%,超越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是否需要抵押;湖北省的150家接受调研的企业中,选择“手续是否便利、快捷“的有37家,所占比例为24.67%(具体信息见表3)。可见,在选择担保方式中,手续的便利和快捷已经成为中小企业非常看重的因素。诚然,在急需资金进行周转或投资时,手续的繁琐极可能给中小企业造成利益或信誉上的损失,降低或灭失信用担保的作用。以此看来,法律应尽可能的以方便、快捷为标准规范信用担保手续,使之规范化、效率化,解除中小企业选择信用担保进行贷款时的手续与期限方面的顾虑。
(2)严格规范信用担保收费,降低信用担保成本。在湖北省接受调研的企业中,关于担保公司方式融资成本率,选择9%~10%选项的比例为19.3%;选择10%~11%选项的比例为14.91%;选择11%~12%选项的比例为14.04%;选择12%~13%和13%~14%选项的比例都为11.4%;选择14%~15%的有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缺陷及策略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家,所占比例为4.39%;有三家选择了15%以上,所占比例为

2.63%(具体信息见表4)。由此可见,信用担保方式的融资成本是较高的。

大多数中小企业是因为缺少资金,缺少能作为抵押的财产才选择信用担保方式获取贷款,也因而更容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担保机构一些不合理的收费。若是信用担保的收费过高,无疑会加重企业的融资负担,违背信用担保体制以社会利益为主要追求目标、为中小企业发展怎么写作的宗旨。因而,应在法律上明确担保行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防范和杜绝乱收费现象,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和信用担保环境的健康、规范。

3、建立科学的担保机构风险制约法律体系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担保机构风险制约不力,完全可能资不抵债而导致破产,并危及银行资产状况,影响金融环境的稳定。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制约法律体系,有效地防御和制约风险,是保证担保机构持续运转,保证中小企业获得信用担保机会不减,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健康发展举足轻重的手段。
(1)设立中小企业法律监督机制。首先,担保机构应严格审查中小企业的担保条件。法律可设置相关的担保条件,比如财务情况、合同履行状况、商业信誉等,使得受保企业被制约在一定标准内。对不符合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不予担保。情节严重恶劣的,还可设置“黑名单”,永不担保。其次,金融机构对受保企业的财务经营进行监督。由金融机构指派专业人员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救济手段。
(2)建立金融机构共担风险的法律制度。信用担保中,银行与中小企业无疑都是受益者。由担保机构承担所有的风险,明显是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银行也应该承担必要的风险。可借鉴国际一般做法,由金融机构承担20%的担保风险,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风险程度。这可促使银行在贷款时对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的信誉、盈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3)完善再担保制度。担保机构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为加强抗风险能力,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担保体系。再担保法律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担保机构将已承保的担保风险按照一定比例再次担保,并支付再担保机构按照再担保比例应享有的担保费,如果发生赔付,则由再担保机构按照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再保险的比例予以赔偿。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在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更应加大再担保机构的工作力度,完善我国再担保体系,同时还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再担保机构的责任承担比例。
(4)建立再保险体系。除了上述几种加强风险防范的手段外,还可以采取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相结合的策略,担保机构可将已承保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当担保机构发生需要履行债务时,由再保险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缺陷及策略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责任的程度向担保机构赔付,以此分散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
(注:基金项目支持:《湖北省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调查及策略研究——基于政府职能的视角》(2011LJ056),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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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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