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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论法制视阈中社会道德构建

收藏本文 2024-02-03 点赞:8520 浏览:3339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种理由,“道德危机”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理由。由于相关领域道德立法的缺失,道德立法执法不严等理由,道德在调整人们行为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何有效构建理想的社会主义道德,利用法律推动道德建设是值得重视的有效途径,在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法制 社会道德 道德建设
[]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5-0083-05
社会道德不是孤立的理由,它的建设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固然离不开道德教化,但法律的引导和约束也必不可少。

一、当前中国社会道德境况的基本判断

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深受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变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成绩显著,包括道德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发展趋向。理解和把握当前中国的社会道德目前状况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

一、既肯定进步,又正视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够全面深刻地认知道德目前状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进步,全民族开放、竞争、、正义等意识不断增强,包容、和谐、共赢等理念也在成长,各种慈善机构、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总体上来说,道德论法制视阈中的社会道德构建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观念的提升和进步是主流。认清这一点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以市场为导向的变革使得对货币的追逐日渐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市场的开放与多元使传统价值观念受到空前冲击,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领域产生了无所适从的现象,各种缺德无德行为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良知神经。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社会怎么了?”德缺失、以权谋私成为官场规则;当欺诈、不诚信成为市场定律;当炒作、包装成为走红秘笈;甚至当老人跌倒是不足应该去搀扶都成为人们心中纠结的理由时,我们的社会的确就面对着严重的“道德病症”。这种“病症”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定,但却是真切地伴随社会转型而来,并且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社会所有的“道德病症”中,真正的、带有根本性的理由是信念和信仰缺失,精神家园荒芜,对国家信念和国家精神的认同度不高。当前的社会道德理由呈现出领域广泛、形态多样、根除困难等特征,一系列道德事件勾勒出“感动与疼痛并存,谴责与反思交织,忧虑与希望同在”的图景,由此看来,当前中国的社会道德出现理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是我国在改革发展进程中道德建设未能跟上时代步伐带来的阵痛,是发展中的理由,必须采取多措并举的策略予以解决,尤其要充分发挥法制在社会道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二、道德理由产生理由的法制视角剖析

道德与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道德是一种以善恶为基本范畴的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对人们的要求,体现的是“自律”范畴;法律则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道德观念,并有强制力保证贯彻执行,体现的是“他律”范畴。道德理由产生的理由是多方面的,但法制毫无疑问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

(一)相关领域的道德立法严重缺失

法制的不健全成为道德危机的“软肋”。我国法律基本制度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有法可依”。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但是道德领域立法存在诸多盲点也是不争的事实。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潜规则”屡禁不止,虚拟的网络更是出现一波又一波的“人肉搜索”,人们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地谩骂,以揭露他人的隐私为悦,这些现象法律上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法无禁止皆自由”,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做的皆可以去做,即使与道德标准不符合,也不会被定义为违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道德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道德和法律这两种基本的手段,没有法律的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道德原则便没有丝毫约束力。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但“‘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不变的市场法则,但当这种经济法则成为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的唯一准则,就会引起社会秩序的紊乱和人际关系的冷漠。道德由于本身的局限,很难以一种强有力的姿态整塑被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所扭曲的道德目前状况,加之现阶段我们又没有建构起一套新的道德理论和规范体系,因此出现了道德的“真空期”。
道德立法的缺失使得在调控人们行为时无章可循。大量的社会现实事件表明,法律规范的缺失早已成为推进道德法制化建设的障碍。道德主要从倡导、鼓励的角度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及行为进行调整,是一种“应当”的规范,只有当道德内化为人们的意识,并通过行动表现出来时它才真正具有效力、才能发挥作用,这需要有很高的社会物质生产条件来满足人们的需要作为前提。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恩格斯也说:“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第一,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还将长期存在,不发达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我们离完全的道德自律状态还有很长的距离,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完全依靠道德自律调适人们的社会行为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更加强有力的行为约束体系应该成为弥补道德约束力弱的防线。加强道德立法无疑是最佳选择。

(二)道德立法在执行中存在“错位”、“缺位”、“移位”现象

法律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调整力量,一经制定就要求必须遵从,具有权威性和极高的规范程度,要求人们“必须怎样”,否则将受到惩罚,就这一点来说,法律的规范性是其他社会调控形式所不及的。正如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所说:法律是把人类置于规范的统治之下的事业。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系统只有依法构筑并严格按照规范的目标、模式和程序运转,才可以避开出现运转中的盲目和混乱。因此,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良好社会道德的实现还要看执行情况。诸多的道德规范都是通过法制的管理,即在他律作用下逐步达到内在的约束,从而使得人们的道德素质得到提高,这种带有明确指向性的规范强化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在人们面对道德困顿和选择时可以有所依据。论法制视阈中的社会道德构建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二)执法:加大对道德失范行为的惩罚力度

所谓“法严则人思善,法弛则心生恶”。创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扬善,但扬善必须以惩恶为前提,只有对践踏社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处才能收到扬善的效果,对违反带有法律性质的道德规范给予必要的惩处才能使人们感受到自己的失德行为付出的“成本”大于从中获得的收益,“得不偿失”的心理会驱使人们将法律精神内化为自身的行动。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利益杠杆对人们进行行为调整的有效方式。
中国封建社会绵延几千年,被称为超稳定型、型社会,不能不说与封建统治者强调的道德有关。但把法律作为手段来配合推行封建的道德也是许多朝代和时期的普遍做法:秦用论法制视阈中的社会道德构建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严刑峻法排斥道德,短命而亡;西汉总结秦训,“理法并重”、“德主刑辅”,兴盛一时。所以说,法制化的道德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据报载,在新加坡,一个美国少年用油漆在小汽车上信手涂鸦,被法庭判处罚款4500新元,并处以和鞭刑。当时总统克林顿说情都不行,可见执法之严,而相比之下,在我国一些城市此种行为大多无人问津。同样,美国新泽西州一项法律规定,使用不文明语言者,将会受到传讯并可能面对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三个月的判决。因此,仅有成文的道德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严格执法,道德法规才能发挥效用;执法不严,再好的道德法律法规也只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当然,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利益追求主体在进行“失信”还是“守信”的道德选择中,如果计算出守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成本,就会选择失信;如果社会具有对失信行为责罚的机制,使缺德者在失信、守信的“博弈”中深切体会到缺德带来的风险和过高的成本,就会规导他们选择放弃失信,外在惩罚性的制度和规矩“教育”失信者“学会”选择诚信道德,对错误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对正确行为的褒扬,正反比较能够起到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用法律这只“看得见”的手去扶正偏轨的道德行为,并将其导向正确的道路,这无疑是一条道德重构的可行路径。

(三)司法:司法公正有利于善良道德的形成和维护

司法是法律的最后防线,道德建设对司法独立的依赖是非常明显也是无法须臾分离的。公正的司法可以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善良道德的形成,而不公正的司法则可能加速公民公益心的流失和崩溃。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有赖于法律的支撑,而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适应的辩证关系。在现代社会,道德是一种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准,同时也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体制改革的指针,二者都是维护同一社会价值的两种不同手段。道德价值准则被人们接受和内化,引导人们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选择,而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将导致某些法律规则的转变,亦会转变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道德的制度底线。正如何家弘教授指出的:“如果从司法活动的总体上来看,一个法院办了一百个案子,其中只有一个错案,那么错案率就是百分之一;但是,如果就那件错案的当事人而言,错案也是一,错案率却是百分之百。”这是一个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的论断,就道德领域而言,如果过多的错误行为没有得到惩处,而这种行为又恰恰是道德法律规范所禁止的,那么对错误行为的这种处置方式就会深刻地影响人们以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例如,提倡人们见义勇为做好事,就必须依赖好的法制环境以解除其后顾之忧,检测如马路上义务救助了伤者,而施救者却最后被判负法律责任,那实际上是在鼓励人们在见义勇为面前止步,导致社会道德水平下降。
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办事,主持公平正义,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社会和谐稳定。首先,应大力加强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努力提高其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其次,还应该加强对恶意欺诈的惩罚,如果法律方面能对恶意欺诈的行为予以惩戒,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扶不起”现象了,法律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很难实施。所以,执法与法的实施过程对社会道德的形成与普及必定起着重大作用。最后要坚持对社会舆论的独立判断,既不屈服跟风也不独断专行,紧贴民意又不丧失独立性,紧紧把握司法独立与公正的价值标准,公正判案,惩恶扬善,真正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当前的司法公正应主要关注“守”与“为”的工作。“守”就是要坚守道德底线,对法律规定的最低道德要求要全面落实,要求社会公众守法,有所为;“为”就是要对违犯基本道德法律的行为进行惩处,要求法律在引导人们行为中切实发挥作用,避开人们有所不为。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强化措施,保证止常的道德秩序得到遵守,只有这样才能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推进道德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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