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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英国社会救助体系借鉴和

收藏本文 2024-04-17 点赞:5996 浏览:2084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英国作为当今社会“福利国家”的代表,其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完善经历了冗长的争议、立法及变更过程,为世界各国探索发展社会救助事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英国当前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救助水平高、覆盖广、救助理念人性化,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很高的借鉴作用。本文章对当前英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内容框架进行了阐述,并依据我国救助制度目前状况提出了英国社会救助体系对完善我国救助制度完善的借鉴作用。
英国社会救助体系借鉴与启迪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关键词:社会救助;福利政策;贫困
1672-3309(2013)10-81-02

一、英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项目

英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可以概括为是以供款形式的各种救助为主体,此外包括失业者就业帮扶,社区看护等怎么写作型救助。下面就英国救助制度体系的主要项目进行介绍:
(一)补贴性收入。补贴性收入是英国政府为低收入人群设立的救济金,类似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金。它对受助者的要求有:一是受助者年满18岁;二是受助者本人工作时间不满每周16小时;三是受助者必须无每周工作时间24小时以上配偶;四是受助者与其配偶储蓄不得超过8000英镑。作为英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补贴性收入的发放对象通常是病残者,单亲父母以及60岁以上的老人。然而与我国低保金发放政策不同的是,补贴性收入的发放并不是统一标准,根据受助者家庭成分、年龄的不同,补贴的力度是不同的。
(二)求职者津贴。求职者津贴可以理解成是英国独特的新型失业保险,求职者津贴的支付对象是失业者或周工作时间不满16小时并积极寻找工作的人,分为缴费型求职者津贴和非缴费型求职者津贴。其中缴费型求职者津贴是在劳动者有收入时缴纳储蓄,失业后分期返还,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非缴费型求职者津贴不需缴费,属于社会救助范畴,但需要经过严格的财产调查。非缴费型津贴在失业者失业后的26周内支付;而缴费型求职者津贴是在非缴费型期满之后支付。英国1995年《求职者法》规定了申请求职者津贴需要符合的条件:一是18岁以上,退休年龄以下,有工作能力;二是有劳动意向并积极寻找工作;三是当前没有从事薪劳工作;四是需与就业机构签订协议;五是不再接受全日制教育;六是在英国居住。英国在求职者津贴的管理上采取的是“契约制”管理策略,一旦受助居民违反了这些契约条款,国家就有权利终止求职者津贴救助。
(三)住房补贴。英国的住房补贴计划是为受助者补贴房租,而不支持购房。同时,英国的住房补贴又与地方税相关,政策规定即便不满足领取住房补贴条件的低收入的纳税群体也可申请减税或住房补贴。同时,英国住房协会是一个向社区低收入住户提供住房信息和帮助的民间群体,除租房信息外,还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维修,法律咨询,帮助低收入者和失业者申请住房补贴和贷款等。英国1992年《社会保险缴费和补贴法》中规定了申请住房补贴的居民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一是申请人或配偶有支付房租的义务;二是要求该房源为唯一家庭住所;三是受助者存款少于16000英镑;四是满足申领补贴性收入的要求;五是必须积极配合财产调查。
(四)劳动税收抵免。劳动税收抵免制度,是欧洲普遍推行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其救助目标并不是传统的绝对贫困者,而是在职工作但仍入不敷出的低收入者,也就是说这个政策解决的实际上是在职者的贫困理由。这个政策既可为重新获得工作而失去求职者津贴的劳动者提供衔接型的救助,也可作为工作激励措施来提高公民劳动积极性。关于申请劳动税收抵免的条件,分有子女和无子女家庭,无子女的受助者要求必须年满25周岁,并且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0小时;而有子女的家庭则仅要求父母一方每周工作16小时以上。
(五)社会基金和补充津贴。英国1986年《社会保障法》公布实施法定社会基金,为有资格申领补贴性收入和求职者津贴的公民进行补充性的救助,这种补充性的救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居民经常性的补贴需要,如水费、取暖费、食品券等;第二类是居民一次性的需要,例如家具、家电、房屋维修等;第三类是危机借款,即当受助者遭遇经济危机时,可以向政府申请一笔一次性给付的救助款,由社会基金承担。《社会保障法》规定社会基金的管理由英国救济金局组织专门受培训的小组负责,此外,社会基金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向一些处于紧急状态而需要救助的居民发放,而不管他们是否享受补贴性收入或求职者津贴。

二、英国社会救助的特点

(一)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工作福利相互衔接。英国社会救助体系与社会保险、工作福利相互衔接,从某种作用上来讲,社会救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申请社会救助的人要么没有能力参加社会保险,要么是不具备领取社会保险津贴资格,社会救助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制度所未能覆盖的人群的基本生活。
(二)严格的资格认定、审查以及跨部门合作管理。英国的社会救助的资格审核和津贴发放主要由英国社会福利局负责执行。国家社会福利局下设22个地区福利局,地区福利局下设街道办事处。其处理社会救助资格审核的一般程序是:救助申请者填报申请表和诉求后,报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者填报信息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在一周内通过电脑信息备案后上交给地区福利局,经过二次审核并计算待遇之后,将救助款项交由银行或者邮局向受助人发放。此外,对于求职者津贴的资格审核和管理,由就业部门协同负责失业人员调查;医疗救助资格审核和管理,由卫生和社会怎么写作部协同负责;住房补贴资格审核和管理,由环境部协同负责。
(三)明确的分类救助方案和专项救助措施。在英国的社会救助体系中,多层次、广覆盖的津贴和怎么写作几乎覆盖了所有贫困人口。并在此基础上对受助群体进行细分,在对老龄、残障、儿童等没有工作能力的国民进行无偿救助的同时,对失业者、单亲父母等尚有工作能力的居民实行相对低水平、有附加条件的救助政策,例如求职者津贴、劳动税收抵免制度。对于年满80岁的老年人除基本救助外还可享有少量的补充性养老金;对于求职者津贴领取期满的失业者,若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还可继续申请失业者生活救助;对于重病、伤残者,政府除基本救助外还发放保姆补贴、重残补贴。

三、英国社会救助体系对我国低保救助的启迪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立法。在英国,政府的社会救助工作有以《国民救助法》为基础,以《社会保障法》部分条例、《求职者法》、《社会保障缴费和补贴法》作为补充的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而目前, 我国在社会救助范畴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护条例》外,没有完备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从而导致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在实施救助标准、期限、覆盖范围、工作条件、监督机构等方面都缺乏有效法律规范。鉴于政府依法行政的原则,倡议我国立法机构以现有低保救助条例为基础,尽快修订我国救助法律,同时在相关法律中完善与社会救助配套的条款,如《社会保障法》、《民法》、《就业推动法》等。
(二)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完善救助项目。随着社会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社会救助的内容也不应该仅局限于对绝对贫困进行救助,还应扩展到医疗、住房、教育、职业救助等方面。例如解决在职者的贫困理由,以及因户籍限制而无法获得城镇低保救助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同时对于还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群体应提供技术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另外,针对我国社会救助水平偏低的情况,倡议我国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适当提高低保救助标准和覆盖范围,保证救助标准与物价涨幅、国民经济涨幅同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借鉴英国建立应急补助基金,当食品和必要的基本生活消耗品出现大波动时,政府及时启动应急补助基金,作为低保制度在通货膨胀时的应急措施。
(三)建立独立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加强救助申请资格审核。与英国的社会福利局专门负责社会救助不同,我国尚无专门管理社会救助事宜的部门,导致社会救助管理难以实现统筹和协调。我国现有的救助体系内容大部分由民政部负责,如低保、灾害救助、城镇乞讨者救助,由于民政部和社会保障部之间英国社会救助体系借鉴与启迪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相互独立,导致社会救助职能缺乏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对于救助对象的受助资格和切实需求无法做到准确估量。为此,倡议借鉴英国社会福利局机构机制,设立专项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实现社会救助工作领域的跨部门统筹协调。
英国对于申请社会救助的贫困者有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实施救助的前提是需要申请人配合进行家庭财产调查。而我国自低保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都没有一套正规、严格的资格审核体系与之相配套,对于低保户的家庭周期性收入和储蓄情况的调查也不够深入,导致隐性收入群体和骗保者充斥在低保群体中,浪费国家的救助资金,降低了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为此倡议借鉴英国救助资格审查从街道到地区,由低到高的分层审核的策略,完善低保户审查制度,同时细分救助群体,以满足不同贫困群体的需求。
(四)尝试建立我国的劳动税收减免。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践证明,劳动税收抵免制度对拉动社会就业、推动收入分配公平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正面效应。因此倡议我国在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保障绝对贫困群体最低生活以外,尝试建立劳动税收抵免制度以保障游离于贫困边缘的在职贫困者,同时让劳动税收抵免区间尽可能合理地涵盖低收入在职群体,由此产生积极的就业刺激,从而将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经济增长有机结合在一起。在我国实施劳动税收抵免制度,应把着眼点放在通过补贴在职低收入群体来体现收入再分配公平的功能,同时也要兼顾国家财政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1] Mureen Baker and Did Tippin, Poverty,Social Assistance the Employability of Mothers: Restructuring Welfare States[J], Toronto University Press, 1999.
[2] [英]内维尔·哈里斯.社会保障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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