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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论同性恋婚姻家庭权之法律保护之人格权

收藏本文 2024-02-20 点赞:19763 浏览:8547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我国目前尚不承认同性婚姻。早在20年前,人们对于同性恋还是“谈虎色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逐步开放,中国社会开始正视同性恋理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同性恋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直到现在逐渐人性化的历程。
【关键词】同性婚姻;人格权;伴侣模式;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对客观社会现实的尊重。在世界,包括在中国,同性恋已经成为一个数量不容忽视的群体。法律存在的基础作用就是对各种社会现象进行规范的作用。给予同性恋者相关的法律保护,乃至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是规范同性恋者之间的行为方式的需要。
在当下,两男或两女组合成家庭的同性恋恋人之间无法依据我国婚姻法结成伴侣,因此若是同性伴侣无法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但是同性恋伴侣实行事实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出现的侵犯人格权的纠纷时是否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解决值得一一探讨。
1.禁止家庭暴力侵犯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毫无疑问,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随着现实情况的日趋复杂,尤其实现代社会未婚同居,同性恋家庭以及“事实婚姻”家庭大量的存在下,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在理论上也随之扩大了。而在现实中,台湾的一个同居的同性恋伴侣因一方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例中,将双方的关系定义为事实婚姻,并把一方同性伴侣的暴力行为定义为事实婚姻内的家庭暴力,而不是仅仅简单的人身伤害。毫无疑问,此判决的出台在台湾法律界引起了相当大的波动,无疑是对同性恋伴侣在事实婚姻关系中权益保护的深化。此一判决或许前卫,却相当符合当前社会状况,可说相当进步,以目前社会实际状况,鉴于社会上男女关系多样化,为落实保障人权的意旨,对于没有婚姻关系但实质上男女双方、同志在已共同生活下,一旦产生权利义务冲突时,应可以“事实上夫妻”的观念,类推适用夫妻的权益规定,才能符合现实,并补法律规范之不足。因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很多地区及国家,实际上已经以司法判决等形式承认同性恋伴侣互为家庭成员,尤其是在针对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形式侵犯对方人身权利这部分,包括,家庭暴力等都多以承认同性恋伴侣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而适用该地的婚姻法对同性恋伴侣的生命健康自由权进行保护。但是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尚未有类似的判例或者司法解释承认同性恋伴侣之间的形成的同居关系可以视为事实婚姻受到婚姻法保护。换言之,同性恋伴侣之间在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因此我们只能从现行刑法和民法寻找保护依据。
2.禁止侮辱、诽谤行为侵犯家庭成员的名誉权。谈及同性恋伴侣的名誉权的保护,比起讨论一般夫妻的名誉权更为复杂,不仅需要关注家庭成员彼此之间不可侵犯对方名誉权,而且要关注公众对同性恋伴侣名誉权潜在或显在的侵犯。首先,同性恋伴侣之间的关系比起一般的男女关系更受到公众的瞩目,在当今互联网如此发达的社会,有很大一部分的青年们喜爱借用微博,人人等公众通讯工具分享他们日常的生活,其中不乏同性恋恋人之间通过微博来传达爱意分享甜蜜,但是他们的这些行为却极易被公众“放在放大镜下”检视。现实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随意在网络上公开双方生活照,造成另一方承受其本不愿意也不需要承受的来自家人朋友社会的压力。和异性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侵犯家庭成员名誉权主要是一方以诽谤侮辱等行为相比,同性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的名誉权在外界过分的关注下显得更为脆弱。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同性伴侣之间婚姻家庭关系的名誉权的保护,较异性伴侣的有所不同,应更着眼于如何保护他们不受公众的过分关注。
3.禁止侵犯隐私权。在现今社会,对于同性恋伴侣而言,诸多项人格权中隐私权属于看似得到了最多保护但实际上在被各式各样无形的规定侵犯伤害着。毫无疑问,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被写入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中,其中不少国家以宪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等形式将隐私权扩大为保护同性恋伴侣之间的合法隐私权益,如美国。深圳市电视台播出了含有一对同性恋伴侣在出租屋内打镜头在内的一段新闻,并配以标题“基佬也卖淫”,并且也未对画面中嫌疑人的脸部做任何遮挡处理。这是一起典型的歧视同性恋、侵犯同性恋者隐私权及名誉权的案件。深圳电视台在制作的节目中侮辱性地使用“基佬”一词对原告等少数群体称呼,包涵了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用肯定和陈述式的语言失实报导原告卖淫的新闻,行为构成诽谤;而且新闻报导中未对画面作任何处理、具有公开宣扬该对同性恋伴侣个人隐私的事实,造成他们个人隐私泄漏。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孤立的案例,但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现实生活中,同性恋者的权利并不能受到同等尊重和保护。虽然也有少数的同性恋者已经开始公开承认自己的性倾向并且大胆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多数同性恋者还是选择过隐秘的生活。异性恋者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另一半,并且受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障,而同性恋者则会受到歧视。隐秘的生活和主流社会的不承认,给同性恋者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即使权利受到侵害,由于害怕他人的歧视,同性恋者也往往选择默默忍受。总体来说,由于社会主流观念和法律保障的不健全,同性恋者隐私权的保护情况实在是不容乐观。
4.伴侣的生育权。当今社会上仅有认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极少数国家赋予异性恋伴侣和同性恋伴侣之间等同的生育权,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对同性恋婚姻是持否定态度的,及其无法享有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性恋生育理由,主要是理由,目前同性恋伴侣主要通过收养以及这两种方式而孕育后代。如果出于对同性恋者基本人权的保障,可以适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对个体生育权的保障制度,即同性恋者个体可以借助人工生殖技术行使生育权。但是由此便引发了关于同性恋者生育所引发的和道德危机与其生育权的讨论。,是一项既涉及到道德、同时又可能论同性恋婚姻家庭权之法律保护之人格权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牵扯到商业交易的行为。所以对待的理由上,各个国家存在着迥异的态度,并且为此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尚属于非法的行为,因此对于我国的同性恋伴侣而言,通过高科技手段聘请一位母亲延续后一代的想法并不切实。而至于同性恋伴侣通过收养来行使其生育权这一想法看似并未受到我国法律的禁止,我国的同性恋伴侣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可以收养小孩子作为自己的后代。但是事实并未如此,目前我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孩子的夫妻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而同性婚姻还不被法律承认,不受法律保护,即,同性恋个人只要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从法律上讲就可以收养,但是无法以伴侣的名义一同收养。因此综上来说,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同性恋伴侣的生育权并未得到完整切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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