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6
Abstract6-11
前言——不足的提出11-13
第一章 相关概念厘定13-18
第一节 港口经营人之概念13-16
一、 港口经营人概念之立法考察13-14
二、 港口经营人的范围14-15
三、 本论文所讨论之港口经营人15-16
第二节 海事责任限制16-18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16
二、 本论文所讨论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16-18
第二章 相关文献探讨及立法综述18-22
第一节 文献综述及探讨近况18-19
第二节 国际公约相关规定19-20
第三节 国内立法沿革20-22
第三章 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立法之必要性22-28
第一节 海事责任限制设立的普遍立法理由22-23
第二节 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进展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需求23-25
第三节 国际立法走势——《鹿特丹规则》之海运履约人制度25-26
第四节 国内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相关案件的司法窘境26-28
一、 支持港口经营人享有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司法判决26-27
二、 不支持港口经营人享有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司法判决27-28
第四章 解决途径及典型国家(地区)立法考察28-33
第一节 概述28
第二节 喜马拉雅条款扩大适用之争议28-30
第三节 典型国家(地区)立法考察30-33
一、 英国30-31
二、 美国31
三、 新加坡31-33
第五章 立法考量因素——与海运承运人比较的角度33-39
第一节 港口经营人的风险特点33-34
第二节 经济浅析34-35
一、 资本需求34
二、 盈利能力34-35
第三节 立法成本35-39
一、 加入国际公约35-36
二、 司法解释36-37
三、 专门立法——修改《港口法》37
四、 修改《海商法》37-39
第六章 实行独立责任限制或统一责任限制利弊浅析39-46
第一节 概述39
第二节 对喜马拉雅条款扩大适用的评析39-43
一、 喜马拉雅条款的核心“写作技巧论述”在我国没有合适的法律土壤39-42
二、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能完全涵盖港口经营人责任期间42-43
第三节 立法直接涵盖港口经营人到大海运之中以实现统一责任限制的浅析43
第四节 实行独立责任限制的利弊浅析43-46
一、 符合港口经营人的风险及经济特点44
二、 能有效解决责任期间覆盖不足,并能够适应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责任限制制度44-45
三、 立法成本和运转效率适当45-46
第七章 本论文观点总结及立法倡议46-50
第一节 本论文观点总结46-48
一、 港口经营人的定义46
二、 有必要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46-47
三、 对于以事不同类型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区分对待其是否应当享有责任限制47
四、 实行独立责任限制相对于统一责任限制更为可取47-48
第二节 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法条拟议48-50
一、 关于港口经营人的定义48
二、 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48-50
结语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