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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农村宅基地权抵押法律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1-27 点赞:7131 浏览:2195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农民融资难作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农民财产使用权受住宅基地抵押约束,不仅不能保障农民融资,还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本文结合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理论、现实理由以及法律倡议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关键词】十八大三中全会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 法律理由
自十八大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根据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随着城市化步伐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宅基地使用权被抵押时有发生,由于法律限制被打破,各地开始积极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对融资进行抵押。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融资试点工作,通过加快农村产权改革进程,让宅基地充分发挥作用。

一、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理论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界定

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宅基地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与占有的权力,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房屋建造或者其他附属设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少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附属设施修筑。
在使用权方面,宅基地作为物质载体,为了明确使用权含义,必须清楚宅基地功能。从社会发展过程来看,它承载着社会保障以及功能的作用。因此,对于农业经营者来说,宅基地成为了弄明最基本的保障,在对土地进行保障的同时,也是增强社会保障力的过程。同时,宅基地社会保障不仅是对物质的保障,还包含各种心理安慰。
从经济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还具有金融载体以及财产功能。从农村经济角度来看,土地作为农村重要的经济载体,金融要素相对贫乏,土地作为农村重要的资源,拥有广阔的市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理由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如需论文查抄袭率.场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地基不能随意流转,即或需要流转也必须根据房地原则流转。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理论

资源配置作为农村住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础。从经济学制度来看,转让实质上是产权的一种,它包含捐赠以及出售变化。只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非静态的过程。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它要求土地必须具有转让性,在农户所有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流转与抵押。
从权利配置来看,它是使用权抵押的基础,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权利。在权利配置中,罗尔斯提出了差异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质上它也反映了现实权利必须配备的环节,权利设定与限制环节。在权利设定中,必须遵循利益最大化准则,对相关权利进行限制。另外,《担保法》明确规定宅基地禁止抵押的益物权,如果给宅基地完善的益物权,就必须从法律的基础上满足各项条件。

二、我国在基地使用权抵押显示理由以及立法目前状况

(一)现实理由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增长,在城乡统筹的格局下,农村组织成员对城乡要素以及自由活动的要求越来越高。从目前关于宅基地法律过程来看,主要针对的是房屋所有,禁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低压,但是它忽视了财产属性,这不仅缩小了融资手段,也严重影响了金融部门在农村业务的发展与壮大。由于农房继承会占领多处宅基地,所以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禁止基地流转,从而让多余的房屋以及宅基地被迫闲置。
另外,在农村进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也具有很大的风险,在农村最优价值、最重要的财产是房屋,当农民急需资金时就会转让房屋,在地随房走的形势下,宅基地站让普遍存在。在这类隐形交易中,由于没有法律可以依赖,出现很多房产纠纷。而在这过程中,农民知识水平相对有限,所以让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展开。一旦遭遇市场因素影响或者大型的自然灾害,就很容易对附属物以及土地流转造成影响,从而给金融机构以及农民造成不可预估的风险。

(二)立法目前状况

从目前存在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来看,明文禁止宅基地抵押,但是对于房屋转让,以及农村住宅没有限制。在《物权法》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使、取得,都必须使用对应的管理法则。另外在第184条中对财产抵押范围进行了规定,它和《担保法》一样都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放在财产抵押外部。在2012年,国家发改委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颁发的《珠三角金融创新总体方案》中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必须以土地金融为核心,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使用权以及经营权的贷款抵押作为突破口。

三、加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法律倡议

(一)细化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范围

自十八大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教育作了明文的规定,为了推动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程度,必须突破使用权抵押障碍,在农民宅基地法制化、具体化的过程中,给农民更加完整、充分、有保障的使用权。在这过程中,运转经营权、使用权抵押,但是必须完善使用登记过程,通过登记的形式,将各项权利落实,从而不断提高公信力,为农民更好的使用金融业务以及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明确使用权抵押期限

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益物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但是必须在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与探讨,从而用立法规定确立抵押人对相关物品的使用期限。从《物权法》规定来看,土地承包与经营期限为30年,只有落实了这项法律规定,才不会让抵押人失去土地。在这过程中,也让债权人拥有了能保障的权益,从而拓宽融资方式。
另外,还必须根据收益权、事物产权,构建适宜农村土地抵押的管理方案,并且根据宅基地农业管理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工作,这样既能保障宅基地管理,还能确保农户经济效益。

(三)完善宅基地抵押体系

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为了保障金融发展以及创新力度,必须在稳健的工作中,强化怎么写作过程。首先,必须不断完善专业的评估以及考评体系,通过提供专业的技术以及管理平台,为使用权提供良好的评估与怎么写作。在这过程中,农业行政以及土地管理都必须构建登记中心,在自主经营的环境下,不断提高评估人员工作能力与素养,通过规范使用价值,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为金融贷款铺设条件。

(四)完善民间资本借贷市场

自十八大召开以来,为了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带动民间资本市场发展。在处理民间资本借贷时,必须在保障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意见》,突破传统民间贷款的局限,在借贷自治的基础上,保护借贷双方意愿,激发融资热情;通过完善民间借贷相似度检测部门,对借贷市场进行高效、有力的监控,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与支持。

四、结束语

土地使用权作为社会的财富,保障经济发展的根本,对推动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最大的财产,它是经济与发展的重要纽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具体要求,从根本上完善各项法律,帮助农民解决经济理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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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帅,何叶彩.对农房抵押贷款法律理由的深思[J].金融与经济,2010,(5):77-79.
[3]朱宝丽.农村宅基地抵押的法律约束、实践与路径选择[J].生态经济,2011,(11):34-37.
作者简介:费学盛(1978-),男,云南人,云南德融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典当协会常务理事,云南省曲靖市音乐家协会会员,云南法制报特邀记者,全国二手车高级评估师,新金融模式推动者和推行者,全国天成基金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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