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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理由与完善措施

收藏本文 2024-03-16 点赞:19618 浏览:8529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循环经济是许多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有一定程度的借鉴。循环经济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策略,以变革发展模式引导市场经济向节约型、环保型方向前进。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在对其建立的法规上存在很多漏洞,必须根据现阶段执行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程度,针对关键理由提出有用意见、采取强制性措施,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完善
循环经济将社会经济粗放型模式转变成环保节约型模式,适应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节约、优化分配资源,能进一步优化资源结构,推进经济发展的节奏。我国资源分配存在地域性差异,循环经济作为生产、消费的模式和理念,能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分配不均带来的压力。因此,循环经济法制必须规范建设,强化经济法制的影响能力和效力,在循环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发挥循环经济法律的支持能力。

一、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一)经济发展迫切要求

许多发达国家的工业生产建立于耗能大、超额消费、过度浪费的粗放生产消费模式上,造成了严重的资源理由、环境理由,落后的生产模式极大地制约着人们提高生活水平和经济增长速度[1]。我国仍然存在着人口多、资源匮乏、经济经营模式落后的理由,由于管理和生产技术相对落后,严重污染环境、自然生态,能耗高、资源投入高的落后发展方式严重制约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存在十分尖锐的矛盾。所以,我国迫切要缓解经济发展带给生态、环境的极大压力,迫切需要发展循环经济,减轻粗放型经济给环境和生态带来的污染、压力;健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完善、加强立法,规范企业或单位个人在循环型社会下的行为,制裁处置企业或单位个人生产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通过实施规范法律法规,实现减排降耗的绿色生产,提高环保的效力,增强我国经济向前迈进的实力。

(二)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循环经济是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回收利用工业生产中的废弃物和再生或者无害处理消耗品,以延续利用资源的生产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执政党坚持经济可持续的发展道路,肩负着把社会经济从传统、落后的粗放模式转变成为集约型的工业化经济的重要任务,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有利于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增强管理能力和执政能力。当下,我国经济正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极易忽视对循环经济的法制管理,循环经济法制完善,增强约束力,不仅能使之与环境保护和世界经济接轨,还能通过严格依法惩处违规生产污染严重的经营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政者的信任和支持力。

二、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的理由

(一)宣传工作不重视、做不到位

各级政府循环经济有关法律及其宣传工作,都是以地区政府倡导,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缺乏宣传工作的整体性和凝聚力,整个宣传期间不重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不重视人民群众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和看法,使民众欠缺环境保护意识,资源节约意识,企业和个人不重视、运用环境粗放型生产模式进行经营,致使法律法规无法产生任何预防效力,最终使循环经济法制失去了制约落后经营模式的效力。
再则,由于循环经济是抽象性极强的决策性理念,民众在短期内不能深入理解,也就不能将其有效利用于企业改革和生产者中,这就需要政府执行部门和宣传部门通力合作进行全面性的宣传工作。但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县级、乡级政府很少开展宣传活动,而且形式单一乏味,往往宣传不到位,无法将循环经济的理念、作用传达给公众,不能激发强化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不能使之自觉参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和改造,最终使循环经济法律成为不被认识的一纸空文。

(二)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我国制定了《循环经济推动法》以及《清洁生产推动法》、《节约能源法》等14部相关法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理由及完善措施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将企业节能生产、资源再利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予以明文规定和限制。但这些法律法规之中存在不少漏洞,不仅《循环经济推动法》存在不少理由,而且与其他法律相互之间也存在不少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而且还处在建设的初级阶段,缺少实践性的经验,初步建立的法律法规也存在巨大的完善和修订空间。在《循环经济推动法》中,约束效力还不能涉及大部分领域,仅制定了广泛性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执行力不强,需要与《清洁生产推动法》、《节约能源法》等其他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相联系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框。能与之建立联系的法律几乎全是致力于防治环境污染,法律约束力全在环保方面,涉及回收利用废物方面没有针对性强而具体的法律条文,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如在废弃条件、回收利用率都没有限制,以及工艺标准、技术规范要求都没有设立等方面,有待立法规范。

(三)缺乏法律执行、组织和管理机构和技术

国家制定《循环经济推动法》的目的侧重于建立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把重点放在达成高效利用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率两个目标上,依靠环保局实现执法。但环保局工作的侧重点在监督企业清洁生产上,注重工业生产下的环境保护工作。这就在执法目的上存在极大的矛盾,没有专门的执法机关,国家各部门缺少联合执法的能力,无法健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不能将现有循环经济法全面的贯彻到底。而且,循环经济并没有技术支持运转模式,也没有专门从事资源回收再利用生产的行业,仅凭各行各业回收利用自身内部的工业三废和社会上闲置的劳动力参与非职业劳作和生产,整个经济体系处在一个分散、迟缓发展的雏形阶段,循环经济法规难以管制到,使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缺少实践经验的指导,大大阻碍循环经济法度推进。

三、完善措施

(一)多方位建立支持性法律条例

我国循环经济初级阶段制定的《循环经济推动法》法律约束力很薄弱,将粗放型生产消费模式转变成节约型生产消费模式是一项长远发展目标,需要执行更强更有利的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因此现阶段要使循环经济法度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必须在循环经济法规外,多方位建立支持性法律条例,作为辅助性法律加以实施。将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列为宪法、刑法和民法的一部分,同时在环境法、资源法、财税法、企业法、能源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与之并行的法律制度中,对共同对象的规定和条款加以循环经济法规上的补充,在多种法律制度中建立支持性的联系,以完善循环经济法规,减少与之相悖的法律条款,使之实施效力得到进一步保障[2]。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理由及完善措施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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