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循环经济是许多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有一定程度的借鉴。循环经济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策略,以变革发展模式引导市场经济向节约型、环保型方向前进。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在对其建立的法规上存在很多漏洞,必须根据现阶段执行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程度,针对关键理由提出有用意见、采取强制性措施,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完善
循环经济将社会经济粗放型模式转变成环保节约型模式,适应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节约、优化分配资源,能进一步优化资源结构,推进经济发展的节奏。我国资源分配存在地域性差异,循环经济作为生产、消费的模式和理念,能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分配不均带来的压力。因此,循环经济法制必须规范建设,强化经济法制的影响能力和效力,在循环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发挥循环经济法律的支持能力。
再则,由于循环经济是抽象性极强的决策性理念,民众在短期内不能深入理解,也就不能将其有效利用于企业改革和生产者中,这就需要政府执行部门和宣传部门通力合作进行全面性的宣传工作。但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县级、乡级政府很少开展宣传活动,而且形式单一乏味,往往宣传不到位,无法将循环经济的理念、作用传达给公众,不能激发强化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不能使之自觉参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和改造,最终使循环经济法律成为不被认识的一纸空文。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而且还处在建设的初级阶段,缺少实践性的经验,初步建立的法律法规也存在巨大的完善和修订空间。在《循环经济推动法》中,约束效力还不能涉及大部分领域,仅制定了广泛性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执行力不强,需要与《清洁生产推动法》、《节约能源法》等其他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相联系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框。能与之建立联系的法律几乎全是致力于防治环境污染,法律约束力全在环保方面,涉及回收利用废物方面没有针对性强而具体的法律条文,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如在废弃条件、回收利用率都没有限制,以及工艺标准、技术规范要求都没有设立等方面,有待立法规范。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完善
循环经济将社会经济粗放型模式转变成环保节约型模式,适应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节约、优化分配资源,能进一步优化资源结构,推进经济发展的节奏。我国资源分配存在地域性差异,循环经济作为生产、消费的模式和理念,能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分配不均带来的压力。因此,循环经济法制必须规范建设,强化经济法制的影响能力和效力,在循环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发挥循环经济法律的支持能力。
一、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一)经济发展迫切要求
许多发达国家的工业生产建立于耗能大、超额消费、过度浪费的粗放生产消费模式上,造成了严重的资源理由、环境理由,落后的生产模式极大地制约着人们提高生活水平和经济增长速度[1]。我国仍然存在着人口多、资源匮乏、经济经营模式落后的理由,由于管理和生产技术相对落后,严重污染环境、自然生态,能耗高、资源投入高的落后发展方式严重制约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存在十分尖锐的矛盾。所以,我国迫切要缓解经济发展带给生态、环境的极大压力,迫切需要发展循环经济,减轻粗放型经济给环境和生态带来的污染、压力;健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完善、加强立法,规范企业或单位个人在循环型社会下的行为,制裁处置企业或单位个人生产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通过实施规范法律法规,实现减排降耗的绿色生产,提高环保的效力,增强我国经济向前迈进的实力。(二)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循环经济是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回收利用工业生产中的废弃物和再生或者无害处理消耗品,以延续利用资源的生产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执政党坚持经济可持续的发展道路,肩负着把社会经济从传统、落后的粗放模式转变成为集约型的工业化经济的重要任务,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有利于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增强管理能力和执政能力。当下,我国经济正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极易忽视对循环经济的法制管理,循环经济法制完善,增强约束力,不仅能使之与环境保护和世界经济接轨,还能通过严格依法惩处违规生产污染严重的经营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政者的信任和支持力。二、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的理由
(一)宣传工作不重视、做不到位
各级政府循环经济有关法律及其宣传工作,都是以地区政府倡导,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缺乏宣传工作的整体性和凝聚力,整个宣传期间不重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不重视人民群众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和看法,使民众欠缺环境保护意识,资源节约意识,企业和个人不重视、运用环境粗放型生产模式进行经营,致使法律法规无法产生任何预防效力,最终使循环经济法制失去了制约落后经营模式的效力。再则,由于循环经济是抽象性极强的决策性理念,民众在短期内不能深入理解,也就不能将其有效利用于企业改革和生产者中,这就需要政府执行部门和宣传部门通力合作进行全面性的宣传工作。但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县级、乡级政府很少开展宣传活动,而且形式单一乏味,往往宣传不到位,无法将循环经济的理念、作用传达给公众,不能激发强化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不能使之自觉参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和改造,最终使循环经济法律成为不被认识的一纸空文。
(二)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我国制定了《循环经济推动法》以及《清洁生产推动法》、《节约能源法》等14部相关法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理由及完善措施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将企业节能生产、资源再利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予以明文规定和限制。但这些法律法规之中存在不少漏洞,不仅《循环经济推动法》存在不少理由,而且与其他法律相互之间也存在不少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而且还处在建设的初级阶段,缺少实践性的经验,初步建立的法律法规也存在巨大的完善和修订空间。在《循环经济推动法》中,约束效力还不能涉及大部分领域,仅制定了广泛性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执行力不强,需要与《清洁生产推动法》、《节约能源法》等其他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相联系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框。能与之建立联系的法律几乎全是致力于防治环境污染,法律约束力全在环保方面,涉及回收利用废物方面没有针对性强而具体的法律条文,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如在废弃条件、回收利用率都没有限制,以及工艺标准、技术规范要求都没有设立等方面,有待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