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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异同税法和会计准则异同对会计处理影响

收藏本文 2024-02-18 点赞:14478 浏览:5927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以税法与会计准则为依托,在分析二者对会计处理差异原因的基础上,探讨了税法与会计准则异同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文章最后提出我国当前税法与会计准则二者应协同发展,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统一与协调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差异会计处理影响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原因

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二者的遵循原则不同;制定目的不同;计量属性不同。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的遵循原则存在差异

针对此点,笔者以会计上的三大基本原则为切入点,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分析。详见表1—1。
表1—1税法与会计准则遵循原则的差异

(二)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和制定目的存在差异

税法与会计准则是由不同的机构制定的。其中,会计准则由国家财政部制定并实施,而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会计准则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税法属于法律范畴,所涉及的问题是基本的、全局性的税法问题,执行范围是全国。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税法则侧重于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合理且有效的分配社会财富,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不同,制定目的自然也不相同。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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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制定目的是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流量进行有效反映,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比如债权人、投资者、政府部门、企业管理者等)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使其能够对企业的盈利可能性和资产真实性有所了解。税法的制定目的是保证国家对税收收入能够及时且固定的获得,并且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秩序,约束和控制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计量属性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的计量属性有五种,即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其中,公允价值这种模式的引入是建立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之上。之所以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历史成本无法对资产等要素的价值进行真实反映,但是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不如历史成本,而且,公允价值这种计量模式会间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的计量与确认有所影响,继而影响与之相关的税收。也正因为此,在税法上,仍然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价模式。其目的是强调企业的资产不能与当时的实际发生成本相背离。另外,税法规定,不允许会计上的减值处理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只能根据未来期间资产处理时的实际情况缴纳税款。

二、税法与会计准则异同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影响

关于资产减值的处理,会计准则针对长期资产,规定企业在会计年度末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情况进行判断,针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除了处置资产、对外投资、出售之外,“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此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倘若是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即使计提,此后会计期间仍然可以转回。而税法则是严格依照事实,规定未经核定的,或者未实现的资产减值准备在缴纳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但是,因转让处置、或者价值恢复等原因而冲销的资产减值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资产减值处理的不同规定,使得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比税法要求下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纳税额都较小,对企业更有利;但是从宏观的角度,减少了政府的可调节税收收入,不利于国家和社会调控。

(二)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对收入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详见表2—1。
表2—1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的会计处理影响

(三)关于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影响

关于企业内部研发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所费支出发生于研究阶段,应予以费用化;发生与开发阶段,应予以资本化,即计入资产成本。其中,资本化条件是指具有技术层面的可行性,或者具有完成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税法则要求,企业发生的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在未形成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发生额的150%计入当期损益,允许税前扣除;倘若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计算和摊销。该规定对会计处理的影响为:税法的规定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数额。

(四)关于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对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详见表2—2。
表2—2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影响

三、当前税法与会计准则二者应协同发展

(一)会计信息披露含量应增加涉税信息

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的涉税信息要求的披露较少,不仅给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带来一定难度,而且,因为纳税申报表并不是要求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之一,因此,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等)对企业的纳税情况无法充分了解,也无法对企业当前的会计利润和按税法要求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情况有所了解。因此,应该适当增加对涉税信息的会计披露。

(二)开展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同研究

鉴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的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笔者建议应在我国开展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同研究。同时,应审视当前的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对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区别与联系给予正确认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再者,在追求协调的同时,还要避免单纯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要把握好尺度。此外,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者也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将纳税调整事项降至合适的限度。
参考文献:
罗妙成.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协调[J].莆田学院学报,2011;1
张征宇.浅析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及协调[J].南昌高专学报,2009;5
[3]罗妙成.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协调[J].闽江学院学报,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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