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金融法学 >法律和道德

法律和道德

收藏本文 2024-02-29 点赞:1536 浏览:405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法理学所关注的重要而复杂的理由,基于对其不同理解,产生了"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理由的争论。本文正是从对自然法学以及实证主义法学两大流派的相关争论出发,梳理两者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观点以及新迹象,从而深思如何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
庞德指出,"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深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法律'一词的理解。"①因而,要了解两者的关系,首先应从两大学派关于法律概念谈起。

一、法律的概念

大体来说,自然法学说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二元或多元的法律观。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亚里士多德划分的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西塞罗所说的自然法与市民法以及德国古典哲学中的绝对律令与实在法等等,概莫如此。②同时,自然法是形而上学、纯粹抽象的,是一种超验的法律价值观,只能通过人的理性去发现。
与自然法学的二元或者说多元法律观相对,实证主义法学,或者说分析实证主义,认为法是单一的,客观存在着。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法律与道德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是法律,而所谓实在法,在他们看来,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③无论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还是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等,都试图将道德内容、价值理想等因素摒除在法律实体内容之外。
在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实证主义法学特别强调否定法律的绝对价值,比如边沁就极力主张把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分离,奥斯丁认为在确定法的性质时绝不能引入道德因素,"法的存在是一个理由。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理由。"④
正是由于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或各执一词,自古便争执不休,从而形成了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持久而复杂的论争。

二、法律与道德有无必定联系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对法律基本概念的不同理解,决定了双方在法哲学理论理由上的诸多分歧,而关于法律与道德有无必定联系就成为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理由,
在自然法学看来,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是存在着必定联系的,只有内涵道德价值的法律才可以被称之为法律。道德效力是法律效力的一个必要条件。因而他们主张"恶法非法",这是一种作为判断者的人以道德为标尺、从自己的主观立场出发,做出的"恶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一种论断。这种判断策略在性质上属于反映了判断人主观想法的"价值判断"。
而根据实证主义法学在承认相当部分法律体现着道德的同时,却坚持法律与道德并无必定联系,认为道德不是法律存在和发生效力的基础和标准,⑤内涵道德价值不是判断法律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凡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就是法律,无视这种法律,决不能被认为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尽管从纯粹的道德观点看,这种无视实在法的做法是可以原谅的。"⑥这就是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信条:"恶法亦法",它强调法的自洽性,意在以法律自身而非法律以外的因素定义法。反映了一种对现实的描述,属于"事实判断"。
然而,19世纪自然法学却受到了实证主义法学的挑战而衰落。其衰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在于具有变革精神的自然法学与寻求建立和稳定发展的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背景相悖;一方面也与科学主义观念的发展有关;最重要的理由还在于其自身理论构建的缺陷,逻辑上存在一些含糊、不以证明的难题,如自然法如何确定,关于平等、正义、自由等自然法核心价值的标准如何,自然法为什么有效力等。休谟、边沁、密尔、奥斯丁等分析实证法学家以及萨维尼等历史法学家在这些理由上向自然法理论发难,摧毁了其先验的哲学基础,削弱了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同时,实证主义法学也指出,断言"恶法亦法",主张法律只有符合某种道德原则才是法,必将导致盲目服从或任性反对现有法律秩序。

三、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迹象

在经历了二战这一人类最为严酷和惨痛的浩劫之后,通过纽伦堡审判的争论,实证主义法学饱受诟病与质疑,注重道德价值的自然法重新复兴。在这种背景下,新自然法学与新分析法学也应运而生。
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把法理解为"用规则治理人类的有目的的事业",并且坚持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也就是应然世界与实然世界的关联。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八大原则。⑦罗尔斯用"原始状态"的"无知之幕"的检测设论证正义原则,而德沃金则致力于恢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传统,提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并且赋予"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为根据的原则以法律的约束力。总之,新自然法学派力图克服实证主义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攻击,试图透过对客观法的分析,寻找"法"作为实证法的客观的标准。
而随着1962年哈特《法律的概念》的发表,新分析法学派也宣告诞生。哈特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了法律规则说,即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并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观点。而后,拉兹的法哲学、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都重新从实践理性入手,剖析法律制度的性质、结构和作用等基本理论理由,将哈特创立的新分析法学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特别要指出的是,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转变。二战后,其立场发生了戏剧性转变,并提出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示":在法的三项主要价值:正义、安定性与合目的性之中,安定性原则居于首要位置;担当安定性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而使实证法丧失了法应有属性时,正义则优先于法的安定性。至于纳粹的所谓的"法律",由于其丝毫不追求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已构成"法律的不法",因而根本不应作为法律对待。⑧
除此之外,博登海默提出了"统一法学"的观点,他主张消除各个学派或模糊其界限,集价值、规范、事实于一身,建立一个统一的新法学。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则标榜对于传统自然法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共同超越,德沃金则将原则引入法律,提出"原则立法论",实现了法律结构理论的革命。持类似观点的还有拉德布鲁赫的传人考夫曼的诠释法学以及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等。从这一时期开始,大多数学者都不再试图从外部一统两个阵营,而是深入到二者分歧的内部以寻求千年恩怨的化解之道,以寻求一个更为合理恰当的共处之道。
四、结语
作为当代西方主流的法学流派,尽管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律与道德理由上存在着一系列分歧,但就其初衷而言,都是为了避开法律沦为恶法,都在力图使法律免于专权的威胁,保证法的优良性、权威性和稳定性。⑨
在如何避开法律沦为恶法而确保法之良善方面,自然法学派认为,必须以道德影响法律的运转,否则,法律就有沦为恶法的危险;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从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出发,从根本上否认道德影响法律的必要性。两派给予我们的启迪在于,必须确认并积极追求道德对于法律创制以及运转的重要功能,从而以合理的道德价值体系规制法之运转过程。
法律与道德之间纠结的关系,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争论,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实现法治的法律制度前提:唯有内容良善、且具备法律形式的法律,才能成为法治的制度前提,才能成为人民福祉的有效制度保障。
单独强调实在法的规范效力,以及过分看重法律的道德价值,无疑都不能有助于法律的运转和发挥作用。道德的功能并不是无限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实现,而这一范围由法律的维度决定。从一般作用上讲,法律可分为价值和规范维度。在价值层面,法律应服从得到道德评判和评价,但在规范这一维度,法律和道德不可混淆或替代。
或许正如庞德所言:"法律既不能远离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⑩
注释:
①前引1,庞德书,第33页。
②参见张乃根:《西策略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策略》,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④[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⑤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⑥前引8,博登海默书,第127页。
⑦法治的八大原则是指: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不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行为必须与已公布的规则一致。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策略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2页。
⑧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载《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177页。
⑨刘云林:《自然法法律与道德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理启迪》,《学研究》2012年第1期。
⑩前引1,庞德书,第162页。
作者简介:黄炳荣(1990.1-),男,广东梅州人,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一年级,法律硕士(法学)。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