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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劵市场投资者教育符合模式架构设计和试点框架

收藏本文 2024-01-30 点赞:7073 浏览:2066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深度剖析了投资者教育的内涵和概念,分析了投资者教育的五个要素,梳理反思了目前投资者教育面临困难的原因,提出了培育第三方的专项教育机构,运用“普及教育”加上“专项教育”复合模式的改革建议,提出了尽快启动该复合模式试点的思路,在第三方专项教育机构的盈利模式、标准化课程设置、师资和竞争定位等九个方面提出了一整套完整的试点框架方案。
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第三方;专项教育机构;复合模式;标准化;试点方案
JEL分类号:122 1006—1428(2012)06—0034—04

一、投资

摘自:毕业论文提纲www.udooo.com

者教育要素分析

1、由谁来实施投资者教育?

目前承担实施投资者教育全部具体职责的是卖方金融机构(如各证券营业部),笔者以为很是不妥:
(1)营业部的绝大部分收益直接来源于投资者的交易佣金,卖方金融机构作为利益直接相关方,担当这个教育职责的资格和其教育的内容和导向是需要斟酌的:正是由于这个潜在利益冲突的原因,境外的投资性适当性制度才逐步建立完善。
(2)按照现有《证券法》等法规制度,证券从业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交易,那么由这些没有投资经验或者曾经有过投资经验的人士,来教育那些直接在一线交易投资的人士该如何规避风险和获利,无疑是存在着明显悖论的。
另外,实施投资者教育人员的相关要求标准目前也是空白。
从目前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主要的经纪和投资咨询业务关系看,两类法律主体的关系是委托写作技巧的关系。从逻辑、法理和实践效果层面看,对卖方金融机构具体实施投资者教育的方式,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应由第三方教育机构加入补充,来更好地构建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匹配的投资者教育制度。

2、谁是投资者和被教育者?

笔者认为,真正意义的投资者,至少包含三个主要特征:
(1)对于受钱的对象有一定的了解;
(2)对于产品市场规律和操作技巧有一定的了解;
(3)对于风险能够自我评估和适当控制。
对于投资者的准确界定不是本文目的,为便于行文,下文依然还是以一般认为的投钱者作为投资者,以展开相关剖析。对于任何投资者,都至少可以从参与时间、投资金额和投资盈亏三个角度来分析:
(1)参与时间。
从目前实践看,投资者教育的对象,主要指那些新开户或者进入市场1-2年的群体,要教给他们基本的规则和投资技巧,让他们基本入门。事实上,一个基本成熟合格的投资者,要至少经历过1-2轮牛熊演变,5-10年的切身体验,长期的主动和被动教育,才能够在市场上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
而投资者的参与时间还有自然时间和有效时间之别。比如某投资者2005年进入市场后,参与了2年,之后便放弃操作了,该投资者到2012年号称有7年的投资时间,但这个时间属于自然时间,显然应该采用有效时间来计算更合适。
(2)投资金额。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公开发布的如下有关A股账户统计数据:
可以看到,根据账户持有股票市值金额看,超过80%的账户市值连续3年低于10万元,超过95%的账户市值连续3年低于50万元。
(3)投资盈亏。
从资本市场上公认的长期历史经验数据看,七亏二平一赢!根据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2012年发布的《2011年中国证券投资者综合调查报告》,抽样调查中2011年度7

7.94%投资者亏损。

通过以上对投资者的三个角度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对具体的投资者进行大致分类分析。笔者认为,不同的投资者应该接受不同的教育。在投资者首次进入市场或者投资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之前,应该逐步设法给予一定的确实有效的准入测试或一些权限制约。
对于拿着影响家庭幸福的财产,进入到一个风险很大以至于需要反复告知风险的市场里去获取低胜率盈利的投资者,让其随意进入这个需要专业化且博弈竞争激烈的市场,可能是不妥的,这也是境外机构采用适当性制度的主要原因。当然最关键的在于如何对投资者进行合适分类,欧盟和日本都将投资者分类作为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前提,针对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的情况,也有若干文献提出了一些投资者分类建议。

3、教育什么?

从目前来看,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工作在于:
(1)告知和揭示风险;
(2)传授一些政策法规和投资技术;
(3)投资咨询顾问和提供保护权益的一些知识。
笔者认为,有一些工作不可避免地由于能力和利益的关系,效果一般,比如对于投资风险中系统性风硷的告知,目前实施教育的主体如果全力解释系统性风险,就等于告诉投资者不要进入这个市场,这违背了卖方金融机构的经营目的。比如以2007年下半年上证指数达到6124.04之前,在系统性风险开始释放和爆发的前夜,从实际情况看,没有券商营业部坚决地向投资者提醒系统性风险。帮助投资者规避这将带来巨大损失的系统性风险,如果存在的话,就不存在投资者普遍的群体性亏损。而以“写者自负”来免去证券营业部尽力告知并说透全部风险的责任义务,是不合适的。笔者以为,在投资者教育制度安排上面,如果存在着风险评估后拒绝投资者进入的安排,这样的制度和运作是合适有效的。

4、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教育的内容!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条文: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作为管理方,这样的界定还是比较合适的,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参与这个市场是自愿的经济行为,他们的目的就是能够获取赢利!,可以看到,投资者的目的和管理方的最终目的存在着不同,虽然管理方的目的有助于投资者达到其目的。

摘自:写论文www.udo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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