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经济 >> 金融 >> 金融管理 >简论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建立必要性

简论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建立必要性

收藏本文 2024-01-29 点赞:4704 浏览:1243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通过对中原经济区5个省份司法活动的调查分析,发现中原经济区内的司法合作和司法配合的状况不是很理想,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十分有建立的必要性。首先,统一的司法制度无法满足中原经济区发展要求。其次,建立区域司法机关不具有现实性。再次,建立司法协调机制是中原经济区的必定选择。最后,建立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是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必定结果。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
1673-291X(2013)29-0272-02

一、中原经济区司法活动目前状况

为了解中原经济区的司法活动目前状况,笔者精心设计了调查问卷,到中原经济区的5个省份进行了调查。调查问卷的数据显示,中原经济区内的司法合作和司法配合的状况不是很理想。
理由一:你到中原经济区异地进行调查取证时,当地司法机关的态度如何?8%选择很配合;64%选择一般;有时配合;有时不配合;25%选择很不配合;3%选择不好说。
理由二:你委托中原经济区异地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文书的送达时,他们表现如何?12%选择很配合;74%选择一般,有时配合,有时不配合;9%选择很不配合;5%选择不好说。
理由三:你到中原经济区异地去执行司法文书,执行起来如何?15%选择很困难;58%选择困难;21%选择一般;6%选择容易。
理由四:对于跨区域的案件,你认为中原经济区内地方保护主义存在吗?14%选择很严重;72%选择严重;11%选择一般;3%选择不存在。
理由五:对于中原经济区内异地的典型案件,本地司法机关了解吗?45%选择不了解;42%选择知道一些;7%选择大部分知道;6%选择都知道。
理由六:对于中原经济区内异地的典型案件,你是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到的?8%选择报纸;13%选择电视;72%选择网络;7%选择其他途径。
理由七:你认为在中原经济区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转办制度,可行吗?47%选择可行;9%选择没有可操作性;41%选择可行;但会遇到困难;3%选择不好说。
理由八:你认为在中原经济区内统一证据公开的标准,可行吗?51%选择可行;6%选择没有可操作性;39%选择可行;但会遇到困难;4%选择不好说。
理由九:你认为在中原经济区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合作,可行吗?52%选择可行;9%选择没有可操作性;36%选择可行;但会遇到困难;3%选择不好说。
理由十:你认为在中原经济区建立一个统一的区域司法机关,可行吗?11%选择可行;78%选择没有可操作性;6%选择可行;但会遇到困难;5%选择不好说。
从统计的结果来看,大部分人认为中原经济区内司法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异地进行调查取证、司法文书的送达和执行司法文书比较困难,对于中原经济区内的异地的典型案件知道的不是很多,在中原经济区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区域司法机关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在中原经济区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合作是切实可行的,中原经济区内应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转办制度和统一证据公开的标准。

二、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一)统一的司法制度无法满足中原经济区的发展要求

统一的司法制度为中原经济区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司法保障,但这些制度无法满足中原经济区发展要求。第一,统一的司法制度满足不了特定区域发展的需要。国家统一的司法制度,是维护统一的国内的市场秩序的保障。它立足于全国,既考虑东南沿海开放城市的发展,又要考虑中西部地区的振兴。它不是为某个特定区域而设置的。中原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有更加优越的法制环境。这个更为优越的法制平台不能依靠国家制定统一的区域经济合作法来提供,只能由地方的司法制度来创造。第二,统一的司法制度满足不了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国家为维护市场秩序所建立的司法制度,具有事后追究性,表现为对违法者的惩罚。中原区域经济一体化却要求建立一种加强紧密合作的司法制度,一种具有实现协调和安排功能的法制。国家根本没有专门为中原经济区提供这样的司法制度,只能由地方司法机关来营造。

(二)建立区域司法机关不具有现实性

中原区域经济一体化,行政区域和利益主体不能转变,国家统一的司法制度满足不了中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但是又必须有司法制度的保障。这样,司法制度建设的任务也就只能由各独立的行政区域国家司法机关来分别完成。但是,任何一个行政区域的司法制度都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地方所进行的司法制度建设都有区域边界,而不能作用于其他行政区域。因此,这种分别存在的司法制度就不可能是一个统一的司法制度,而是多个司法制度。除了司法机关之外,在它们之上没有一个统一进行司法活动的国家司法机关。在它们中间,也没有一个国家司法机关可以在其他国家司法机关之上来进行司法活动。因此,统一的司法活动的开展也是分别进行的。总的来说,实施地方司法活动的主体是多个而不是一个,建立一个统一的区域司法机关不具有现实性。对于多区域、多主体的司法活动,要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只能靠协调。

(三)建立司法协调机制是中原经济区的必定选择

对于多区域、多主体的司法活动,要实现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必须予以协调。建立司法协调机制是中原经济区的必定选择。共同体的利益与每个成员的利益是不同的,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行为虽然符合法律却不符合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只能通过协调的方式加以避开。一体化和合作,对于每个成员来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建立的必要性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说都是一种约束。中原经济区这个共同体的利益应该优先于每个地区的自我利益。中原经济一体化构成了对行政独立性的一定限制。对于各个地区的限制必须基于自愿而不能出于强制,如何进行限制也必须有一种制度安排,也需要司法制度的协调。合作意味着互相提供帮助和支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各个国家之间进行配合和协商。与此相同,中原经济区区域经济一体化,也需要有一种安排好的司法制度。在当前行政体制稳定的情况下,受限于法的滞后性,谋求区域内各个领域实现法制统一不太现实,法制协调也就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就中部地区实现经济一体化而言,逐步建立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机制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协调的方面很多,从产业布局到环境保护,从人力资源到基础设施,从工商管理到行政管理,如果仅仅以以往的会议协调、合作声明等非制度化的方式显然不是长久之计,唯有以法制协调的方式作为区域协调的基础,才能将以往非制度化的协调转向制度化的协调,从而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总之,为了适应中原经济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地方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只能依靠协调。

(四)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借鉴的必定结果

建立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也是对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借鉴的必定结果。根据国外经验,通过法律机制促成协调的先例很多。如美国的阿巴拉契亚区,该区包括13个州,为了经济协调发展,该区域于1965年专门制定了《阿巴拉契亚开发法案》;同样是美国,在田纳西河流域开发上制定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案》,这部隶属于美国宪法的法案为该流域的协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美国州际协定的经验表明,除了联邦的法制统一工作外,各州通过合作或协调也可以在原有的法治的框架下实现立法、执法的和谐有序和行政上的合作与协调,而不必转变各自的版图。而美国行政协议的盛行则是其最新的发展趋势。从实践来看,涉及州际关系的重要程度决定了各州到底采用州际协定、正式的行政协议,还是非正式的行政协议。对于涉及重大政治理由的,刚性的州际协定机制是不错的选择;对于涉及简易的行政理由或紧急理由的,柔性的行政协议机制似乎更有用武之地。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区域法制协调机制,不必转变行政区划,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程宝山,陈谦.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制协调探析[J].公民与法:法学版,2009,(2).
[2] 王丽娜.中部地区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机制研究[J].行政与法,2009,(11).
[3] 张素伦.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机制研究——以中部崛起为视角[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4] 周菊.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制协调机制浅析[J].政法学刊,2010,(5).
[5] 何渊.美国的区域法制协调——从州际协定到行政协议的制度变迁[J].环球法律评论,2009,(6).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judicial coordination mechani of central China Economic Zone
WANG Peng
(Huang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Zhengzhou 450063,China)
Abstract:t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5 provinces judicial activities on the area of Central Plains economy analysis,found the Central Plains Economic Zone of the judicial cooperation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situation is not very ideal,the Central Plains Economic Area judicial coordination mechani is necessary to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建立的必要性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establish the. First of all,the uniform judicial system can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entral Plains Economic area. Secondly,the establishment of regional judicial organ is not realistic. Again,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coordination mechani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of the central economic zone. Finally,to build the Central Plains Economic Area judicial coordination mechani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Key words:Central Plains Economic Area;justice;coordination mechani
[责任编辑 李 可]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