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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废除死刑

收藏本文 2024-04-07 点赞:19799 浏览:9201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在我国,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的最高刑罚为死刑。在如今全世界废除死刑呼声高涨的今天,国内刑法学界对于此类以公共财产为侵犯对象的犯罪,死刑是否正当,是废除还是存臵已受到质疑。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除
死刑,也称生命刑,刑罚中古老而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有刑罚之极刑。中国古代又称极刑,英文中CAPITAL PUNISHMENT亦取最大、最重之意思。生死的最重刑罚,死刑历受重视。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罚学者贝卡里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呼吁废除死刑以来的200余年间,死刑的存废理由就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笔者不是一个完全的死刑废除论者,笔者赞同保留对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在没有更好的策略予以有效遏制之前,对其中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仍应施以极刑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的存废理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极少数国家之一,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理由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理由,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效果并未达到立法学家的期望,同时也剥夺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国经济犯罪死刑是否应该废止,这个理由还有待商榷。

1 经济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始于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该决定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术语 ,且很快得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认可。但是,在这个法规中经济犯罪被称为“经济领域中的犯罪”。 我国刑法立法并没有将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经济犯罪这一概念是刑法学者为研究的便利而提出的,目前理论界对经济犯罪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分别是“最广义”、“广义”、“狭义”。“最广义”的经济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章以及第八章规定的犯罪。“广义”的经济型犯罪,即一切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表现为侵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关系,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狭义”的经济型犯罪,即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具体而言,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各类犯罪行为,这一定义把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和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犯罪均排除在外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2 经济犯罪的特征

(1)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从法律作用的角度上来讲,经济犯罪的行为人应是积极主动地寻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从主观上应属故意也就是说犯罪人是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任何事情都存在意外情况,例如,我国的刑法第3章有明确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相似度检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就只能由过失构成。
(2)发生在商品经济活动中。顾名思义,其犯罪行为是发生在消费、分配、交换和生产的领域以及和此相关的经济管理活动。
(3)国家的经济活动和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是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只要是经济犯罪肯定是会给国家的经济秩序造成影响或不同程度的损害。比如金融犯罪势必会给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市场规律带来不同程度的破坏,在此时如果有检测冒伪劣产品的出现,那么对正常的生产秩序的影响是必定的。
(4)经济犯罪违反了经济法规 ,对此最好的阐述就是任何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都是经济犯罪。就如同就违反了海关监管的法规,金融诈骗就违反了金融管理的法规等等。

3 经济犯罪死刑理由目前状况

死刑为世界上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之一,相比较自由刑或财产刑,严惩罪犯、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效果更为显著,因此,我国刑法条例中对经济犯罪制定了大量的死刑刑法。1997年完善了刑法典的相关条文和规定,在第三章集中规定了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1997年刑法典进行修订,整合了1979年刑法典的相关条文和规定,在第三章集中规定了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1997年刑法典进行修订,刑法分则在原来刑法典分则的基础上,将单行刑法加以整合,经济犯罪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上只是略作调整,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从整体上看,刑法典中规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共68个,经济犯罪的死刑数量为20个。比刑法典修订前略有下降,但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较,上升幅度明显。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数字可供估算中国实际以死刑处罚经济犯罪的数量和程度,我们现在只能根据国家新闻的报道和相关的非统计可知目前我国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还是较为突出的。

4 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理由及评析

4.1 经济犯罪死刑与人权理念的发展不符

对于任何一种生物,生命都是极其宝贵的,都应该珍惜。无论是自然因素的发展还是社会因素的组成等所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有生命个体存在的基础上。我们人类也当让好不例外。所以我们个体的生命权是第一权利,无需证明本体存在的,所以保护第一权利的发展和延续事关重大。一个人要想更好的享受本身的健康权、自由权以及社会经济权利,最基本的就是维护好个人生命权,完整的生命才可以使人的其他权利得以存在的价值。相对的,生命一旦终止,依附于生命的所有权利也将毫无作用。
近几十年中,随着人权观念越发的深入人心,社会法治化建设越发的完善以及人道主义的提倡,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死刑是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策略,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最的惩罚策略。对于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地作用,但是对于罪犯来说就没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随着人们对死刑的深入认识,了解以及对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已成为国际人权运动中不可逆转的潮流。

4.2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与生命权理念相违背

生命权是生命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神圣不可侵犯。生命权及时人的最重要的权利,又是人的所有权利的载体与存在的前提。法律的价值在于秩序,公平与自由。而生命的享有正是这三大精神得以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了生命权,那么自由平等也就成了无源之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的残酷暴行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各国人民都越发的注重对生命权的保护,废除死刑的国家越发的增加,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死刑是对生命权的严重侵犯,要求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呼声更是日渐高涨。经济犯罪虽然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不同于暴力犯罪危害他人的生命,和暴力犯罪相比,经济犯罪的危害还是相对较小的,所以用死刑最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显然是严而且,死刑“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而经济犯罪废除死刑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且,死刑“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对生命权规定最为完善和系统的是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6条第1、2款明文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何谓“最严重的罪行”,对此,负责监督实施公约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含义必须严格限定”,它意味着“死刑应当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措施”。[2]

5 经济犯罪废止的配套措施

5.1 延长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于数罪并罚的犯罪人可以处以最高25年有期徒刑,经过这次修订,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刑等差别逐渐变小,这样对一些情节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还是有些轻微,缺乏威慑力。所以可以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期限来严惩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行,并通过长期的教育和改革使他们再次回归社会中降低再次犯罪的危害。

5.2 扩大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策略,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3]无期徒刑同死刑相比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终身的自由,既不涉及对犯罪分子生命的剥夺也不会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因而更具有人道性。且给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突出了对生命权的保障,淡化了刑罚的报应色彩,能够达到惩戒和威慑的目的。无期徒刑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终生自由,而不是犯罪分子的生命,一旦发现错案,无期徒刑还有挽回的余地,而且无限期犯罪人的无期徒刑对犯人的身体和心理的摧残并不亚于死刑。这是它区别于死刑的最大优点。

5.3 加大对犯罪处罚的赔偿金额

经济犯罪份子的主要动机是非法获得利益酬劳,一般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财产刑是针对经济犯罪的必要刑罚,既可以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一点好处,又可以预防再次犯罪,所以要充分发挥财产刑的威慑功能,打消企图实施经济犯罪的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加大赔偿金额,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重警告并且也是对其造成的各种社会危害的赔偿。
6 结语
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越发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和维护,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逆转的潮流。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与教育而不是对其生命的剥夺,应更多的用文明的策略来教育世人,一味的依靠残酷,严重的刑罚来警示世人达不到其预防犯罪的后果。在当今社会文明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融合其他刑罚的处罚办法也是一种顺应时代潮流的办法。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赵长青.经济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
[2]刘国柱.论盗窃罪的认定及其处罚[D].苏州大学法学院,2004.
[3]陈兴良.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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