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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弱势群体社会保护必要性与政策原则

收藏本文 2024-03-17 点赞:21738 浏览:9605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基于人权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和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的现实,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在近年成为了社会的重要任务,而当务之急是完善与坚定“三个公平”和有差别的政策制定原则。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保护;必要性;政策原则
1001-828X(2013)11-0-0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有其定义的相对性,可以细分动态性和例外性。动态性表现为这一人群的不确定性。齐延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1],它指的已不仅仅是传统作用上的老弱病残,还指在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全球化浪潮中随时陷于失业、孤立、边缘化状态中的人群。弱势群体就是所有弱者的集合,它不仅指一些通常被认为是弱者的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还包括由于生理、心理等理由被社会歧视,被社会和制度边缘化的非特殊群体中的弱者。弱势群体中每个个体的生活状况和社会状态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体,他们中的有些家庭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状况和社会状态逐渐达到正常人的标准,就要把他们及时排除出弱势群体的范围;而有些从前可能生活状况和社会状态都属于甚至高于正常标准的人群,由于自然或社会的突发理由,造成生活贫困和权利无法得到正常保障,也要及时地把这部分人纳入弱势群体的范围。例外性则主要表现在这一人群的不确指性。弱势群体不能被简单地确指为“贫困群体”,如有些刑满释放人员、残疾人,即使生活相对富裕,但如果其维权能力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甚至被社会某些领域所抛弃,他们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同时,弱势群体也不能被简单定性为某些“特殊群体”,像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中也有好多人非富即贵。如将这部分人也纳入弱势群体,势必造成弱势群体范围的无限扩大。
那么,严格作用上的弱势群体具有一定的绝对性,即共同性,他们由于受自然或社会的剥夺等各种理由,经济收入和政治权利被量化后,与普通人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甚至于其存活权受到了较大的威胁,可能失去追求权利的权利(一种生而为人就与生俱来的权利),即使努力也没有可能转变窘迫的存活状态,甚至可能每况愈下,因此非常需要社会各界予以特殊关注和保护。

二、弱势群体社会保护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后很多人的生活得到了真真切切的提高与改善,但不是所有人都被改革开放的好处惠及到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就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刺眼现实,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势在必行。

(一)基于人权保障的视角

温家宝同志曾在一次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更有尊严”一是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二是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三是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可见,人权保障完全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而人权保障中最重要就是国民的存活权,作为弱势群体,存活权都受到了较大的威胁,自由、幸福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又怎么能得到保障。我国人权保障存在缺失和不均衡,弱势群体的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二)基于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

当下有相当数量的弱势人群,并且有增长的趋势,对我国的改革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仇富”心理的增强、件的增加。目前,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表明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处境的人口加总,再扣除重叠部分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估计出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弱势群体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严重威胁,迫切需要重视和研究。

(三)基于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的现实

当前,我国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已经具备了加强对弱势群体财政支持的条件。正如一位领导同志在谈到扶贫理由时所说,现在的扶贫不是资金理由,如果说今天还有人吃不饱,穿不暖,那不是因为缺钱,而是因为我们的工作不到位。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位居世界第2位。在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国家财政收入也大幅增加,2012年全国财政收入为10.37万亿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综合国力有了大幅提高,因此,现阶段给予弱势群体关心和支持,推动社会全面、均衡发展,已经有了现实可能性。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工作有必要也有可能提高。

三、弱势群体社会保护的公共政策制定原则

我国是一个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改革开放的社会,理应更加在乎公平正义的实现。政府掌握管理着极大的社会、自然资源,更应该担当起扶助弱势群体的重任,且必须最大程度的强调与突出其主导性与主体性,因为民间力量实在有限,无法期望既得利益者会在“不得利益者”处境的改观上作出足够的让步,锄“强”扶弱的使命只能由政府承担。政府掌握的所有资源的使用都关系到相关公共政策如何制定,即关系到政府的法律、法规、决策和行动如何展开与落实。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必须慎之又慎,而政策制定的原则是重中之重。

(一)“三个公平”的原则

在十八大报告有关公平的最新解读中,从权利、机会、规则三个方面着重论述了公平正义的权利、机会、规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首先,权利公平会给予民众制度上的刚性保障,从政策法规到更具权威与普遍适用性的法律的制定及执行,都应回归公民本位的理念,尤其是执行,更应有体制内外的监督手段,从而保障民众对权利的享有和诉求都有合法可行的途径,不能因为民众在出身、财富的占有以及弱势群体社会保护的必要性及政策原则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职业等的不同而被区别对待。其次,机会公平应给予民众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公平,附着在城市户口上的种种便利应该逐步对非城市户口开放,国家不应该坐视这由改革开放前的差别性政策导致更多其他的民众只能徒叹奈何的不公平对待,不能坐视城乡差距的拉大,另外在区域差距、行业差距、性别差距等方面都应该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结合机会公平的举措逐渐予以力所能及的缩小,尤其是影响更为深远的受教育机会公平。再次,权利和机会的公平只是给了民众一个追求个人发展、享受成果的平台和门票,但是当游戏开始,不公平的规则将瓦解和抵消前期所有的努力。因此,针对当下社会导致弱势群体的处境无法改善甚至加重的种种潜规则、特权,甚至是一些堂而皇之的歧视性规则,都应该在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基础上予以打破和重订,可以想见规则公平的遵守更为繁琐,因为这不仅触及可以人为制定的政策法规,还牵涉到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价值观,因而重塑价值以求得规则公平任重道远。如果“三个公平”的原则得以遵守,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工作无疑就有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差别原则

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劣势处境,公共政策就应当本着“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三个公平的原则对他们作出差别性的对待方式。
在当下的正义理论中,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最突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第一个原则为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个体应具有平等的自由发展的机会;第二个原则指制度的安排不能完全消除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差别,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对于差别制度的安排与处理应当考虑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并且于这种差别利益相关的职位应当平等的向每个人开放。第二个原则是在第一个原则得以遵守的前提下实现的。弱势群体在经济、心理等方面处于社会普遍生活水准之下,不应以与普通人绝对一致的要求对待他们,如你不应该要求老年人生活完全自理,也不应该要求下岗职工交出以往相同数量的税。在差别原则的论证当中,弱势群体的获利和相对处境较好的群体的获利在某种作用上应该是同时的,处境较好者相对容易获得利益的方式应不碍于相对较差者的获利,甚至应有助于他们的获利。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背景当中孕育产生的,资本主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是难以容忍近乎苛求严厉的差别性原则的落实的,但是我们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自古“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根本体制使得政府对于资源的平等分配具有西方社会无法企及的调度能力。
四、结语
我们期望弱势群体能够在富饶文明的国度内得到应有的关怀,达至“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境况,虽然难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但是这样的理想定有实现的希望。
参考文献:
[1]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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