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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4-10 点赞:4860 浏览:1754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立, 凸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的思想,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为离婚自由和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 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指导思想。经济补偿途径是否能够切实保障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是否能够在我国的制度背景和文化背景上得以切实施行,在制度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去改善与创新,这些理由亟待我们探讨。
[关键词]离婚 家务劳动 经济帮助
[]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0-0011-01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关于离婚的经济补偿制度,其存在的现实性应该说是毋庸置疑的,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关于此项救济制度的讨论与研究也非常多,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基础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务劳动分工的存在

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及家庭观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很多家庭分工也并不是很明显,但是由于家务劳动的重要性,一方对于家务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总是存在的,即使在城市中普遍的双薪家庭中,双方对家务的投入也不可能完全对等,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及经济落后的地区,夫妻一方外出打工获得家庭收入,而另一方将全部或大部分时间投入于家事劳动的家庭分工模式普遍存在。

(二)家务劳动价值需要认可

首先,家务劳动是每个家庭都必不可少的,虽然家务劳动不能直接产生市场化的商品价值,但是并不能否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属性。其次,家务劳动如果由一方全部或者大部分承担,可以为另一方制造条件以尽可能多的为家庭创造财富,该方必定不需要多分心家务劳动而创造的相对财富亦可以视为包含了承担家务劳动义务方的贡献与付出,是其劳动价值的体现。

(三)公平原则于婚姻中的体现

结婚系男女为将来永久共同生活所订立的契约,其因结婚而生的关系称为婚姻。婚姻系男女间精神与心灵的结合。对外体现于共同生活。如上所说,在一个婚姻关系中,双方对将来很久的共同生活是有一个期待性的,彼此间的信赖是婚姻关系得以存续的根本,基于此夫妻双方才会对这个家庭付出义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理论创新

(一)离婚经济补偿之婚姻利益论

婚姻利益,是指夫妻双方基于其配偶身份,而享有的配偶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之总和。其中,配偶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配偶财产利益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物质利益。婚姻利益除缔结婚姻后通过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责任与承诺可享有的现实利益外,还蕴含着丰富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他们共同构成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劳动价值论

婚姻双方为家庭成员提供物质和精神怎么写作,满足家庭成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因此创造了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性别不平等、分工不同、家务劳动分配严重不平均的情形下,家务劳动亦具有交换价值和经济价值。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是指家务劳动价值与职业劳动价值的交换价值;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是指付出家务劳动配偶一方对配偶他方从事职业劳动,创造经济效益的一种间接贡献,即经济价值。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的理由

在我国,大多数家庭采取的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这个前提下,似乎婚姻法的相关条文并不可以被直接援引,那么实际中发生的一方对家事劳动付出义务较多的情况下,该方是否仍然可以以此作出请求并得到补偿呢?以此为引,关于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理由,并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如何认定一方对家务付出义务较多

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大难点便是事实的认定,夫妻间的矛盾纠纷毕竟是双方的家事,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许多情况是无法找到直接证据给以证明的,比如夫妻间的感情破裂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当然也包括对一方付出家务较多的认定。家务劳动作为家庭活动的一部分,其具体情况只有家庭成员最为清楚,在法院认定的过程中,我们认为,因为家庭活动是需要一定的开支的,同时家事劳动一般来说总是配偶一方或双方亲力亲为的,故在评价双方对家务劳动负担义务多少时,应当从物质投入及精神投入两方面对比考察。在经济投入方面,应当考察双方的投入在家庭支出中所占比例是否明显较多,其次,应当考虑对家庭的经济投入占投入人收入的比例,投入人是否将收入主要投入了家庭活动。

(二)如何确定补偿数额

夫妻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尽较多义务的一种价值化体现,因此,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适用的标准只能是付出义务的多少,家务劳动的付出,由付出家务劳动的时间和家务劳动的复杂程度决定,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应与家务劳动的劳动量成正比。
由此,在确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时,一方面可以将家务劳动的劳动量价值化,比如转化为从事相同时长,相同类别的劳动在市场应获取的价值,同时加上相对方因少付出义务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一个数额。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家庭付出的不仅仅是体力上的支出,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付出,由于精神上的付出无法估计价值,该部分的数额可以根据双方具体的财产状况及经济能力,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与劳动保障标准,酌情确定。
四、结语
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在有其现实基础及理论作用,但同时,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化,司法实践中的目前状况也暴露了不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则是家庭的起点,在当今离婚诉讼率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如果能使经济补偿制度发挥特有的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来说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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