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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死刑以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进展完善

收藏本文 2024-03-23 点赞:25040 浏览:11025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本文从死刑的起源、现状、发展趋势等入手,来分析我国死刑制度,认为我国死刑制度只有转变司法理念,严格公开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对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制度加以完善,并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
关键词 死刑 存废 限制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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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死刑的废除与否,人权的保护与否,一切围绕着死刑展开。废除死刑与限制死刑虽然成为当今各国立法的趋势,但也并非一帆风顺。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死刑制度的发展和面临挑战

(一)死刑的起源和废除死刑的端倪。

死刑是人类应用最久的刑罚。这种刑罚方法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与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或者转化的东西,这些现象,便成为死刑的直接渊源。 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有活人祭祀和战争等多种说法。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社会的刑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以过人的勇气提出了死刑废除论。

(二)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已经运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
死刑存置论代表性人物有黑格尔,康德和加罗法洛。他们认为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此外死刑是正义的必然要求。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死刑比长期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死刑废除论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边沁和菲利。他们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适用死刑则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死刑还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死刑具有不可反悔的特性,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不利于赔偿被害者家属。但是死刑的适用在另一方面却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引发新的犯罪。
从上面两方面的争论来看,死刑的废除与否,人权的保护与否,一切围绕着死刑展开。在无数次来来回回的学术争论中,正反两派意见可谓旗帜鲜明,态度坚决。

二、世界死刑政策以及发展趋势

(一)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表并不是单纯地存与废,而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完全废除死刑;部分废除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治文明的进步和人权问题的国际化,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采纳并有扩大的趋势。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据统计,截至2005年2月,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和战时犯罪除外),还有38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只有相对少数的国家和地区仍然保留死刑,但是即使是这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都采取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二)世界死刑存废的发展趋势。

废除死刑与限制死刑虽然成为当今各国立法的趋势,但也并非一帆风顺。例如意大利1889年废除死刑,1926年恢复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宣告废除死刑。尤其是对贩毒等几种特殊的国际性的犯罪,许多国家都增加了死刑规定。但这只是短暂一瞬间的反复,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哪一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而不会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发扬光大。 死刑的大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废除或限制死刑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
一些国际组织也在积极谋求严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1997年4月3日的1997/12号决议敦请所有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完全废除死刑着眼,考虑暂停处决,并号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有签约国考虑加入或批准该公约的志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大赦国际”也是致力与废除死刑的重要国际组织。

三、我国死刑制度之现状分析

(一)我国死刑制度现状之背景。

我国最终将废除死刑,但当前不宜废除死刑。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的废止不应限于抽象性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情。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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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不能脱离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阶段。

(二)当前我国死刑制度之现状。

我国是至今仍然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对死刑作了相应的调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死刑制度的改革主要有五点:一是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二是提高了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三是增加了限制减刑和特殊累犯规定。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列为特殊累犯,是此次修正案的新规定。四是延长被判处死缓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实际服刑期。五是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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