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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对农民政治认同影响分析

收藏本文 2024-04-06 点赞:11416 浏览:4635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新农村建设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文章阐述了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政治认同的基本内涵,分析了新农村建设对农民政治认同的若干影响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政治认同之路径。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民 政治认同
作为农业以及农业人口大国的中国,若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执行好新农村建设任务,必须将农民对当局的政治认同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提升农民对当局的政治认同水平遭遇农民生存状况区域化恶化,村民自治组织涣散始现端倪,农村基层党组织缺乏活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认识这些阻碍因素,剖析导致这些问题的基本原因,当前制约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各种负面因素,是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之义。

一、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政治认同的基本内涵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政治认同是指新农村建设中的广大基层农民在自身心理活动驱动下,寻找自身在当前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情感依托和意识形态的归属,从而确定自己在一定社会关系下的自身政治身份定位,并自觉的以被认知组织的组织规范来规范自身政治行为的政治活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政治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特定条件下的一种主观能动性的政治活动,它有着不同的认知层面和发展水平。首先,基础性政治认同是指农民从本能的角度出发,对我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和各种组织活动有着天然的、下意识的归属感。这种政治认同的来源特别朴实,可能来自于对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农民对于我党的某一特定地方领导者的血缘的、种族的或地域的认同等。但是这种政治认同的民心基础较为坚实。是我党开展农村基层工作时要重点考虑的一种政治认同形式。其次,情感层面的政治认同是指新农村建设中普通农民在长期同我党地方政治组织的交往中,为我党的奉公守法,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具体的亲民、爱民行动所感化,由此产生的一种发自肺腑的信任和热爱、追随和亲近。这种政治认同感有着深厚的政治情感融入其中,是我党开展群众工作的最为重要的政治执行力的依托之一。第三,知性层面的政治认同是指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基于唯物辩证逻辑方法论指导下的一定的理性思考后,产生的在理性和知性层面的对于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知性层面的信任与认同是村民们在对于当前的复杂局面的理性思考和对当前自然及社会关系的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与党和国家所产生的认同。知性的认同度可以表现为对于共产主义理想的炙热追求,并将自身的生产和生活紧密的同党和政府的伟大事业联系在一起,将自身的命运与新农村伟大事业的成败联系到一起。

二、新农村建设对农民政治认同的若干影响因素分析

党一贯重视三农问题及其衍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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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政治认同对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价值所在。但是,由于历史沿革及现实制度的多方因素的制约,严重影响基层农民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对于当局的政治认同。

1.农民生存现状影响农民的政治认同

农民的政治认同以农村经济是否稳健的发展为基础。当前,我党以维护农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为基点推行各种惠民政策,试图将社会保障全面落实到广大农村地区,彻底改变其自生自灭的传统生存环境。但是当前农民的相对艰苦的生存状态未有彻底的改变。主要表现如下:其一,财政收入政策与支出政策严重向城市倾斜、向发达地区倾斜,导致农村地区日益贫困。当前这种具有“劫贫济富”色彩的财政模式,导致富者越富,穷则越穷的恶性循环。其二,当前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大量农民土地流失,严重影响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更为残酷的是,失地农民也不被城市所公平的彻底接纳。在当前新农村建设时期,随着当前城市化进程日益深化,维护农民土地利益越来越凸显其对于地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其三,起始于建国以来的工农业收入剪刀差导致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差距未有根本性的改观,反而日益增大。分配不公的问题不仅在城乡之间日益严重,而且在农村地区也日益显露。坚持共同富裕,革新社会分配体系,是中国巩固执政地位,建设和谐社会的支持性力量。其四,农民的法制保障状况令人担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群体在行政救济中面临诸多困境。构筑“为农维权”的全方位救济体系,积极地为民分忧解难,成为提高农村政治认同感的重要途径。为此,“新农村建设不应当是经济搞上去、精神降下来、法制人治化,而应当是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统一。真正解决农民的行政救济困境, 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应有之义。”[3]

2.村民自治制度影响农民的政治认同

在我国,无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居民自治都已初步形成,它包括了国家、地方和社区等层面的法制体系,这为推进基层政治建设奠定了法制基础。以村委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农民政治认同产生深刻影响。“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来自1982年《宪法》,其中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的实质是指农村地区的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自我管理村民村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怎么写作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即选举、决策、管理、监督。[4]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选举、村级决策、村级管理和村级监督。当前建设新农村进程中,需要再次强调以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地位。涉及到新农村建设的任何经济问题、政治问题,都需要取得代表多数农民意见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与此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农民的基层权利,将村民自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5]

3.农村党组织建设影响农民的政治认同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现状不容乐观,严重影响农民的政治认同。由于很多农民认为由全体村民普选出来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比少数党代表选举出来的村党委支部书记要更有权威,由此威胁了农村的党组织建设[6]。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村民委员会与村党委组织的权力冲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组织是依据中国章程开展工作的,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与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相关的事宜。村民委员会可以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一规定导致如下困局: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党组织领导是金字塔式的垂直领导体系,权力赋予主体来自上级党组织的任命。而村民自治委员会的权利来自于普通村民直选,即权力赋予主体来自下层普通公民。由于权力的来源不同而围绕村民村务引发了各种冲突,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村党支部认为村委会挟持直选的名威,踢开党委的领导单独干,严重制约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村务中的贯彻和执行,从而影响了村党委在村民中的威信[7]。而村委则认为村务属于村内事务,在自认为村党委与自身权力交叉的时候,会陷入与村党委的相互权力争斗困局,甚至挑战村党委自认为的领导权威,从而被村党委认为搞“脱离党领导”的路线错误。总之,村民自治委员会和村党委之间的权力交叉问题若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不仅导致农村地区的领导集体间的力量内耗,而且如果进一步发展,有可能威胁新农村建设事业大局的成败。

三、强化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政治认同的途径

新农村建设是关系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大局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强化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感,必须强化党在农村、农民中的合法基础。

1.强化党对新农村建设政治思想领导力的认同

当前的我党法定的农村地区的权力组织方式为集中制,但在具体实践中表现为高度的权力集中有余而不足的现状。若要重塑我党在农村地区的民望和权威,首先要坚持回归到我党的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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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的一贯优良传统,将具体的行政权交付给村委完成,党组织则主要狠抓政治工作、思想工作和党组织工作的领导权[8]。通过有效的权力分工,各司其职,从而明确村党支部和村民自治委员会之间的责权利分割,以便有功可以行赏,有过有人承担。在有效推行党政分工的过程中,要严防死守新农村建设中的权力过分集中于村党支部或村民自治委员会中的任何一方。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倾向于滥用权力,若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有效界定权力界限,使权力之间相互钳制。通过强调村党组织和村行政组织的权力分野,还可以摆脱新农村建设中基层农民与地方官员矛盾尖锐的现状,使得我党在处理基层矛盾中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在调和官民矛盾中更为得心应手,从而赢得更为广泛的民心和政治认同度。

2.强化党在农村执政权获得途径的政治认同

村党支部的建设要重视强化村党委成员的权力来源的村民代表性。农民对于村民自治委员会的认同来自于普通村民皆可参与的方式获得,所以容易获取村民的政治认同。而对于村党支部委员的权力获取,普通村民缺乏发言权,因此导致村民在认同村党委的具体决定时存在各式障碍。当前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让村民分享村党委的权力,而在于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权力认可制度,从而确保党支部的权力接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从而使村党委党组成员的权力能够从村民选举中获得普遍认可的合法性。当前的村党委成员的选拔机制要改向有利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党的权威在农村地区的重塑,必须积极学习和引进竞争性选举机制,实施差额选举,赋予农民党员或农民对乡村干部的选择权。依据西方政党制度理论而言,由于政党内部选举是党内事务,故无需开放式选举。但我党是永远、直接掌控国家公器的政党,其内涵远大于西方一般意义上的政党,因此农村的村党委选举事实上等同于行政长官的选举,故需要获取等同于村级的领导人选举所应当获取的普遍民意支持。上述选举模式已在山西河曲县首创的“两票制”选举村党支部的具体实践中获得有效验证,并在江西、湖南、山东等多省展开进一步试点工作。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党的一贯政策,认真贯彻这一基本理念,落实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党委选举也应当成为新农村建设时期的我党党建工作的重心所在。
参考文献
肖富群,钟瑞添.专业合作经营与新农村建设——基于广西贵港市农村的调查[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13-117.
梁芷铭.农民在行政救济中的困境与对策[J].河北农业科学,2011,(1):125-126.
[3]梁芷铭. 论农村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困境与路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5):87-90.
[4]向佐谊,曾明星,杨宗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同动力衰退机理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76-80.
[5]张剑华.村民自治管理工作亟待加强[J].新农村,2000,(7):2.
[6]李长健,邵江婷.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倾斜性权利配置研究——以利益和利益机制为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119-125.
[7]肖湘雄.村民本位观:村级社会管理理念创新——基于湖南省的调查和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08-112.
[8]林国安,禹明华.新农村高职经贸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49-152.
作者简介:梁芷铭(1981-),男(汉族),广西玉林人。钦州学院商学院讲师,管理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政府行为与公共政策分析、区域发展与行政法治、物流经济与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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