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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被测设施工况核查

收藏本文 2024-04-17 点赞:6612 浏览:1777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考核,也是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措施)的防污、治污"能力"的全面考核,在监测中对被测设施的工况的要求尤为重要,工况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直接关系到监测时段是否能够如实的反映企业的实际排污状况,只有科学细致的了解项目特征熟悉工艺合理的遵照规范要求把握工况,才能够是的监测数据能够真实的反映项目的排污情况。
关键词:项目竣工 环保验收监测 工况 核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相继竣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成为了监测站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而在这项工作中监测人员不但要严格执行监测方案和按照相关的质量控制(QC)、质量保证(QA)措施实施监测工作外,对被测的监测对象工况的准确考核也是保证其数据有效性较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工况的核定是验收监测过程中较难于把握的环节,所以在监测前监测人员应查阅有关的政策、规范、技术文件等资料,在监测中,监测人员应深入了解生产环节的各个工艺流程、生产装置、生产规律及排污规律,核实个装置的生产能力和各产品的生产周期,这样才会对被测设施的工况的考核了如指掌,才不至于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过失。由于部分企业会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致使生产负荷忽高忽低,更有甚时是只低不高,以此来降低排污量,致使数据失真偏低。另外,有一些监测人员在对工况调查时,只注重监测期间最终产品产量,而对生产全过程的工况控制把握不准,未全面控制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则很可能由于中间过程的生产负荷未达到工况要求而不能得到准确的监测结果。这就需要监测人员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要求的工况要求安排生产,通过技术手段来确定其生产符合是否满足要求。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的实际,并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验收监测时的工况的要求来谈谈不同建设项目监测期间工况的核查的感受。

一、火电厂项目验收监测工况的考核

依据HJ/T255-200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对工况的要求中:“5.6.1 监测期间工况监督验收监测数据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75%以上(含7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有效。监测期间监控各生产环节的生产负荷,火电厂实际生产负荷以发电量衡量,热电厂实际生产负荷以蒸发量衡量。若生产负荷小于75%,通知监测人员停止监测。”从上面的规定来看也似乎好掌握,火电厂只要其发电负荷满足要求不低于其发电负荷的75%即可。可是当我们验收的是热电联产的电厂时会发现在标准中要求对其工况考核的指标是以蒸发量来衡量的,可现在新建的热电厂其锅炉的出力并非以前的“额定蒸发量”,而是“连续最大蒸发量”这两个量实际是有区别的。蒸汽锅炉在额定蒸汽参数、额定给水温度、使用设计燃料并保证热效率时所规定的蒸发量,称为额定蒸发量。而连续最大蒸发量是蒸汽锅炉在额定蒸汽参数、额定给水温度和使用设计燃料,长期连续运行时所能达到的最大蒸发量。这个问题常常会使得监测人员有些迷惑,但在笔者看来在验收监测时我们还是该以“额定蒸发量”来衡量其运行工况的。因为 “连续最大蒸发量”是设计者为了考虑到若干年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汽轮机效率会有所降低,这样的话发电量亦会达不到设计能力,基于这个考虑设计者会给锅炉打出一定的余量,以满足发电量的要求。据笔者调查通常“连续最大蒸发量”较“额定蒸发量”要高出5~10%。所以笔者认为在监测时应以锅炉的“额定蒸发量”来衡量其生产工况。

二、水泥项目验收监测工况的考核

众所周知水泥厂验收监测的工况要为;HJ/T 256-200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泥制造》要求“验收监测数据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80%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有效。监测期间监控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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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的生产负荷,若被测设施生产负荷小于80%,通知监测人员停止监测。”较大多数行业的工况要求负荷大于75%有所不同。加之水泥厂出尘器较多且由于其功用的不同导致了各自工况考核的特殊性,但笔者认为主要也就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连续运行的(如窑头、窑尾等)设施,另一类为间歇运行的(如煤磨、水渣烘干、砂岩破碎等)设施。对于连续运行的设施我们可以借鉴水泥生产产品产量反推核算的方法来衡量其监测期间工况是否满足要求。对于间歇运行的设施我们在监测前应详细查看设计以及环评核实其年工作时数,再来确定其监测期间需要的工况条件。

三、水利、水电项目验收监测工况的考核

对于水利、水电项目验收监测的工况考核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其主体工程稳定运行但生产能力在短期内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场监测人员应按照HJ464-200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4.2中的要求“4.2.1建设项目运行生产能力达到其生产能力的75%以上并稳定运行,相应环保设施已投入运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无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稳定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4.2.2对于没有工况负荷的建设项目,如: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河流景观建设工程等,以工程完工运用且相应保设施及措施完成并投入运行后进行。4.2.3对于灌溉工程项目,以构筑物完建,灌溉引水量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来对照执行。这就要求我们的现场监测人员熟悉标准灵活应用。

四、生态影响类项目验收监测工况的考核

对于交通运输、矿山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含输管线)、输变电工程、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由于这类项目涉及面广,不同行业各有其特殊性,如矿山的开采其达产并非建成即可,而是有个相当长的阶段,所以在HJ/T394-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对这类项目的运行工况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港口)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也就是说对于上述项目即使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但其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项目也可以也可以监测。而对于输变电工程、油气开发、矿山选采项目只要是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即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而无需考虑其负荷大小。

五、焦化项目验收监测工况的考核

焦化项目验收监测工况的要求应遵循HJ/T404-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在焦化项目的验收监测时焦炉的工况会影响到后续的相应的各个工段的工矿(如:脱硫、洗苯、脱苯、硫胺等等),若焦炉的工况低于其设计产量的75%;则后续工段的工况很难做到大于或等于设计工况的75%,这也就是为何在焦化验收监测中规范要求;“派专人在现场监视生产工矿”的原因。尽管如此有些企业由于某些原因在监测期间会尽量降低负荷以此来减少排污量,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过有企业将煤气上升管压力表零点调低,使得工况监视人员在查工况时看到上升管压力正常,但实际的上升管压力却要比视值低,也就是实际工况要低于正常的要求工况,鉴于这种情况工况监视人员应注意焦炉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可用U型压力计对焦炉的上升管压力进行实地测试,以确保测试工况的准确。

六、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验收监测的工况考核

前边在HJ/T394-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中曾规定了轨道交通项目验收时工况的要求,但在HJ/T40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中对于城市轨道交通验收监测时的要求却与前者有所不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轨道交通运行时沿线的噪声、振动的验收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不包括节检测日)进行,昼间、夜间各选在代表其列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小时监测,如遇突发情况导致列车班次和行车密度发生变化,应停止监测。若监测时列车流量及编组达不到设计目标时,应根据监测值对原设计目标值进行核算。”前者没有对监测日期的要求,较低负荷时只要注明实际负荷即可,而后者对监测的日期存在要求(节检测日、公休日不得监测),对不满足负荷的是需要核算的。鉴于这种情况在我们此类项目之前应先对于项目先行界定准确才能更好的完成验收监测工作。
以上几个行业竣工验收监测中工况问题是笔者工作中所实际遇到的,在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感受和看法以供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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