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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论表达自由法律界限

收藏本文 2024-03-02 点赞:4313 浏览:1433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传播知识、交流信息、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能力得到极大提高,公民行使的权利得到了显著改善。但与此同时,网络表达也屡屡出现一些因表达自由而产生的理由——过去被排拒在媒体之外的小道消息、八卦,如今可堂而皇之的公开传播,网络谣言无论从复制的速度和规模来看,谣言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峰值,其杀伤力也更为强大。
【关键词】表达自由;网络谣言;冲突;法律界限

一、表达自由的概念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
表达自由对公民的社会和政治生活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国家往往视其为第一类的或首要的权利。表达自由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被称为第一权利。没有表达自由,就不能维持政治,表达自由在反映民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有了表达自由,人民才能参与决策、才能真正地监督权力。

二、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

(一)网络传谣人身份的匿名性。由于网络中人们的真实身份被隐藏,使得行为因失去有效监督而走向反社会化,在极度膨胀的恶欲指引下在网上做出与正常人格背道而驰的行为。既能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达到自己的种种目的,而又不用担心承但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谣言又怎能不像野草一样蓬勃生长呢?
(二)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快捷性。在微博时代的今天,利用微博的转发功能可以在以分秒计算的时间里使成千上万的网民获悉一条消息。在口头传播时代,谣言虽快,总还要经过由一个人到两个人,两个人到多个人这样的物理时间阻隔;网络时代,这样的物理阻碍不复存在,谣言一上网,就以几何倍速向外传播,在极短的时间里到达分布在全国乃至整个地球上的数亿网民。
(三)网络信息内容的夸张性和片面性。网络信息争夺“眼球”当前已经演变变成了一场异常激烈的竞争。谁能得到网民的注意力或点击率,谁就能得到名和利。这样,很多人就放弃了应有的准则,或者捏造,或者发布半真半检测,或者抽取部分事实而不顾。针对网民的求新求奇心理,很多人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造成信息的失真和谣言的兴盛。
(四)网络信息监管的间接性和滞后性。网上发布信息,很难进行事前审查过滤,人们在获取信息时也很难辨别真伪。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给谣言的存活和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和时间。从谣言发布到发展到最后被揭穿和消亡有相当的时间人们无从辨别真相,人们在被谣言包围而又得不到足够的信息验证真伪时就往往会信检测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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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网络谣言的现实危害看与表达自由有关的冲突

首先,公民行使表达自由对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损害。体现为引发全社会的恐慌、对社会道德的腐蚀等。如“3·11”日本地政后由网络谣言掀起的抢盐风波,又如网络等对社会所公认的道德标准和道德信仰造成剧烈腐蚀。
其次,公民行使表达自由对国家利益可能造成损害。体现为因行使表达自由而泄露国家机密、煽动政变或者叛变,威胁国家政权。如2009年新疆“7·5”事件前网络谣言对广东“6·26”的事件的虚检测炒作,又如前不久发生的“3·19”网络谣言案。
再次,表达自由与公民其它基本权利之间也会存在冲突。主要体现为表达自由侵犯公民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基本人生权利。如前几年发生的“王菲”事件、“铜须门”事件,又如现在已经难以制约的网络“人肉搜索”。

四、美国关于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

美国宪法虽然在第一修正案中明确规定,“联邦议会不得制定……对和出版自由或对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诉求冤情救济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然而实际上也存在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情形,美国在实践中确立了一套有关表达自由限制的违宪审查标准,主要由以下四个原则构成:“禁止事前抑制”原则,即认为对表达行为在其发生之前不能予以制约或禁止的原则;“显在且现在的危险”标准,即要求对某种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可以判断该表达行为所可能引发的重大危险具有明显性和紧迫性;“明确性原则”,即要求对表达自由的规范必须采用明确的基准,不至于导致权利享有主体在做出表达行为之前产生自制或警戒的心理效果;“较低限制性手段”的标准,要求法律对某种表达自由的限制手段在达致其立法目的上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特征,一旦存在其他限制性程度更低却也能实现其立法目的的限制手段,那么该法律就可能构成违宪。

五、公民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

公民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应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其活动与利益就不能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适当、合理的限制。否则,各行其是,为所欲为,社会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最终任何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如果一个人表达自由的行使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这一权利就得受到适当限制。
(二)合法原则。表达自由的行使应当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不能因为个人的表达自由而违反法的精神,挑战法的权威。另一方面,对表达自由权的限制也只能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而不能以领导的认识和相关组织的主观臆断为依据。表达自由取决于宪法、法律等的保障而绝非仅仅或主要建立在领导者的作风之上。
(三)避开最大伤害原则。此原则主要用于解决同一位阶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后,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的权利相互性理由。当表达自由权与其它基本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某项权利的主张者要对表达自由权进行限制时,不仅要提出其受到或可能受到伤害的证据,并且要证明:表达自由者主观上有法律上认可的过错,包括过失、故意的伤害;这种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实质性伤害;这种请求的限制不会造成被诉表达自由者和其它类似表达自由者未来的表达自由权受到重大限制,是基于长期的效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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