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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驻外办事处法律性质和民事责任承担

收藏本文 2024-02-24 点赞:5241 浏览:1525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文章从一起政府驻外办事民事纠纷说起,揭示政府驻外办事处由于法律性质不明确,容易引起民事责任承担存争议的情况,并提出了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等解决思路和倡议。
【关键词】政府驻外办事处;法律形式;民事责任
1006-0278(2013)08-145-01

一、屡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引起办事处的性质争议

我们这里所说的政府驻外办指的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设在各省会、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其他境内城市的办事处,通常称为某某某市人民政府驻某办事处。
现实中人们往往因这类办事处与政府关系密切且貌似承担部分政府职能而被认为属于政府机关序列,但办事处又需到驻地有关部门有关的事业法人登记,而又被认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所以,办事处属于政府机构,还是行政性事业单位,还是经营性事业单位;它所出台的文件是行政文件,还是内部规定;它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系违反党政机关禁办企业的规定,这就牵涉到驻外办的性质及法律定位。
有一个这样的案例,1993年,被告s市人民政府驻某市办事处与原告某企业签订了房屋写卖合同壹份,约定被告购写原告价值300万元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但被告交付房屋面积缩水,因原告催讨余款未果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所签合同有效,支持了原告请求;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审又判决合同无效,判决被告以赔偿方式给付原告尚欠款项,被告上诉后二审又发回重审;一审又认定合同无效,不支持原告其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对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了不同意见,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办事处是否党政机关,所签合同是否违反国务院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主张合同有效者的理由是:办事处不是党政机关,且办事处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且明确了相应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特征,更说明它不是党政机关。反对者认为:虽然办事处机构代码证登记为非法人事业单位,经营及业务范围为接待怎么写作,并有经营期限,但办事处的怎么写作主要提供的是为政府的怎么写作,属党政机关序列机构,具有政府派出性质,类似于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办事处对外可代表设立该办事处的政府,所以其签订承包合同系违反党政机关不得经商办企业规定,合同当然无效。

二、办事处法律性质不明确是类似争议的症结所在

暂不谈事业单位所签合同的效力理由,也不谈什么样的事业单位可否经商办企业,这里首先要谈的是政事不分的理由。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政府驻外办事处法律性质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市场、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技术推广、法律怎么写作、公证、认证、信息咨询、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怎么写作等活动的社会怎么写作组织。事业单位法人证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唯一合法凭证。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政府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至今政、事不分的理由在政府管理层面仍未解决,从规定上看事业单位的设置有公益的,非公益的,还有经营性质的;人员管理上有按公务员管理的,有按非公务员管理的,而这些人员的管理都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公益性的事业单位里,领导干部又是按干部人事制度管理。这样就造成一个单位有占行政编制的,有不占行政编制的,单位性质是按登记备案性质区分,还是按职能区分,还是按人员隶属关系区分,在遇到具体理由处理时无所适从。

三、事业单位全方位改革需推进步伐

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事业单位所涉领域非常广泛,除教、科、文、卫四大领域外,经济领域的相似度检测机构,协调机构及有部分生产机构也按事业单位的体制进行管理,还有一些享有行政执法的准行政机构,如道路运管、质量监督检验、资格认证机构也是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但经费存在多种形式,像办事处这类的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有占行政编制的,有占事业编制的、企业编制的、聘任制等。业务上既有接待政府会议、传递各类政府信息、代行部分公事、又有经营酒店、餐饮等属企业经营范围的经营业务,这些业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混在一起很难区分此事业单位是行政性事业单位、准行政机关,还是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遇到对外纠纷时,不论以前者还是以后者定论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所以,事业单位改革要解决下述理由。

(一)尽快解决政、事不分,以事代政,事权混淆

我国事业单位多由政府主办,行政事务有时延伸到事业单位,导致政事职责不分,职能交叉,公众很难判断其性质。一遇到理由解决不好则影响政府形象。而解决这些理由的根本是,将政府行政性的事务与非政府行政性事务区分开来,凡属政府行政性事务的一律归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及行使职权,除此之外的非行政性事务与市场联系密切的公益性事务一律按企业模式管理。

(二)加强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还缺少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专门法规,事业单位从设立到终止虽然出台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一部分规章,由于缺乏事业单位相关高效力层次的立法,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债权债务的承担,职责范围的制定等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对从事营业性活动的驻外办等,以非营利组织之名义进行营利活动也无法从法律层面予以遏止,给借机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机会。其次,因事业单位界定范围不明,使关系人在社会活动及经济活动中无法判断它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民事权利容易受到侵犯,进而影响各类交易安全,更危机当下社会诚信制度的培养及建立,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使我国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为使各方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法律制度、出台“事业单位法”等系列法律事在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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