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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和变迁逻辑

收藏本文 2024-03-05 点赞:19457 浏览:8477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所有者与交易者的同一性、对资本酬劳的限制及管理方式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体现。与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安排与治理机制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将股金额度与交易额度相联系;其次,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可以交易;再次,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部治理方面已不再坚持纯粹的“一人一票”,许多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与变迁逻辑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制度安排。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及市场环境的转变,合作经济组织在许多方面承受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在治理结构方面产生变迁。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变迁
[]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10-0067-04
一、引言
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30多年以来,小农户经济发展演进的动态逻辑可以归纳为:农户兼业化和农村劳动力专业化一农业产业化一农户经济组织化(仝志辉、温铁军,201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农村最具有活力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及城镇化的推进,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显著。研究其产生机理及变迁趋势,对于把握解决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理由的基本思路具有重要现实作用。因此,合作社视角下的农业现代化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研究的主流研究范式,和学界都把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视为攸关农户组织化和农业经营方式变革的关键要素。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
周立群、曹利群(2001)从农业产业化的角度指出,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也是农村经济组织演变和创新的进程。苑鹏(2003)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角度提出,农业企业化即农业生产采取规模化的企业化经营方式,是农业现代化绕不过去的发展过程,它是中国农村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必定趋势,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企业化的有效载体。张晓山(2003)也认为,合作社的存在有助于完善市场秩序和规则。已经达成的共识是,当前中国“三农”理由的解决方向和农村改革的核心在于,农业经营的组织化变革和推进农户组织化。黄祖辉(2008)认为,新型农民号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开启小规模农业走向现代化之门的一把钥匙”。
当前在合作社制度演进中存在着不同的制度逻辑:一个是弱势群体的逻辑与市场竞争的逻辑相冲突,使合作社存活能力有限;另一个是现代农业的逻辑与福利农业的现实形成反差,难以支撑合作社“成长”(樊红敏,2011)。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大致可以归结为两条:自我怎么写作和制约,其它则是一些派生规定性。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演进,特别是伴随着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和逐步完善,人们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底层劳动者的存活境遇有了很大提升,从而经典合作社的这一本质性的组织宗旨也就不再鲜明。相应地,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也正经历着深刻的挑战和嬗变(徐旭初、邵科,2009)。
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探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分析在经济、技术等因素变化的环境下其产权安排发生变迁的逻辑。本文首先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在此基础上结合技术条件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研究其变迁的内在逻辑与趋势。

二、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

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安排特征,需要追溯至1844年成立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一般认为,在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后,才有了一般作用上的合作社原则。这一原则至今仍然是国际合作社联盟遵守的思想基础。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于1844年成立时制定以下原则(即罗虚戴尔原则):(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一人一票;(3)交易,不赊购赊销;(4)货真价实,足斤准尺;(5)按市价销货;(6)按惠顾量分配盈余;(7)重视社员教育;(8)在政治和宗教上保持中立。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正式通过决议,将合作社原则归纳为以下十项:(1)入社自由;(2)管理(一人一票);(3)按交易额分配盈余;(4)股本利息应受到限制;(5)政治和宗教信仰中立;(6)实现交易;(7)推动社员教育:(8)只对社员交易;(9)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10)按照实价或市价交易。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原则修订为以下六条。(1)人社自由。(2)管理。合作社是的组织,其事务应由社员所认同的方式加以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单位合作社的社员在及参与合作决策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一人一票)。其它层次的合作应在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管理。(3)资本酬劳适度。股金一般只能分红。如果支付股金利息,其利率应严格限制,不能超过市面通行的普通利率。(4)合作社经营盈余或剩余为合作社社员所有,其用途可由社员决定。或用于合作社发展业务;或用于合作社举办公共事业;或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5)合作社教育。应对其社员、管理人员、职工进行教育,使其理解合作社的原理和活动方式。(6)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了更好地为社员及社区的利益怎么写作,各种合作社组织应加强合作(刘惠、苑鹏,2003)。
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于英国曼彻斯特作出新的规定: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拥有和制约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指出合作社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徐旭初,2005)。(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2)社员制约。(3)社员的经济参与。社员平等入股并制约合作社的资金;至少有一部分资金是合作社的公共财产;社员对其入股股金,如合作社有盈余,一般只接受有限补偿。盈余可用来建立积累基金(其中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按社员与合作社成交量返利及从事社员同意的其它活动。(4)自治和独立。合作社是社员管理的自治、自助经济组织。如果合作社与其它组织发生关系,则必须确保社员对合作社的管理并维护合作社的自治。虽然在不同时期国际合作社联盟所规定的组织原则都有六七条之多,但是笔者认为,最能体现该组织本质性规定的有以下三点。(1)所有者与交易者的同一性。应该说这是各类合作组织的最基本特性,没有这一点便不能称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交易者着重指的是非资本提供者,若将资本提供者这一类角色也包括进去的话,那么一般所谓的资本主义企业也应算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2)对资本酬劳的限制及根据交易额分配盈利。这一点同第一点本质上是一个理由的两个方面,为了保证上述的所有者与交易成员的同一性,就必须限制凭借资本所获取的剩余,主要根据成员的交易量来确定剩余的分配。如果把所有者与交易者的同一性视为日的,那么对资本酬劳加以限制及根据交易额分配盈利可以被看作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必须借助的手段。(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方式(一人一票或按交易额确定权)。要真正实现所有者与交易者的同一性,仅仅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仍是不够的。若没有相应的治理机制作保障,以上规定都可能落不到实处。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采用与分配方式相匹配的治理机制,以保证其根本特性。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股份制企业比较分析

为了更清楚地凸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需要对它与股份制企业加以比较分析。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及制约权的基础是资本份额,所有权与经营权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分离,也就是说企业的股东不一定是股份制企业的生产者或直接经营管理者。在股权结构方面,股份制企业对股权结构并没有特别的规定,此其允许股权结构的高度集中;而合作制企业一般对每个成员可以拥有的股金数量进行限制(徐旭初、邵科,2009)。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演变,逐渐出现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制约权及所有权同其成员的交易额挂钩,而交易额又同股金拥有量相对应,从而导致管理与限制资本收益这两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股份制企业相区别的主要特征日益淡化。
从以上分析可见,股份制企业与新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所有者与其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归属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者就是其交易对象,二者是相应的归属关系;而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者与其交易对象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所有者同其交易对象某种程度上的同一性,有利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协调成本及监督成本,这一点在成员同质性高、组织规模小及工作标准化程度低的情况下作用尤其明显。同时,这个特征也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并实现风险的合理配置的能力。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对资本及人才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时,其弊端亦愈加明显。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股份有一定限制。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个别成员制约整个组织,而股份制企业却在股权分布结构上没有特别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限制其股权在成员间分布的非均衡程度,有利于提高成员之间的同质性,减少利益的协调成本。但是,这种规定限制了不同成员之间可能存在的互利交易,从而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并且,这种制度安排在组织规模较大、成员利益多元化时,其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变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性也在发生着变化,出现了一些在制度安排上不完全符合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典定义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郑适、王志刚,2009)。与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这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安排与治理机制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将股金额度与交易额度相联系。其成员必须承购与交易量相对应的股份,并且股金的数额与传统的合作社股金相比一般都较大。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然根据交易额的大小分配剩余,但由于其采用让成员拥有的交易额度与其承购股金比例相对应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根据交易量分配盈余与根据资本量分配盈余的冲突。笔者注意到,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用这种制度安排解决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利益矛盾,很难确定地辨明此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按成员交易量分配盈余,还是按照资本金股份分配盈余。这表明,采用此种制度安排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大大弱化了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有特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安排与已经松动的管理原则相结合,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孔祥智、郭艳芹,2006)。
其次,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可以交易(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与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成员可以自由退社相比,这种制度安排的优势在于既保证了成员的自由退出权,又保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本稳定性,有利于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与外部交往时所具备的信用基础。另外,剩余索取权的可交易性在某种程度上为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绩效建立了一种评价机制,为其内部治理提供了相应的信息与制约手段。与此同时,剩余索取权的可交易性为风险在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必要条件,使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行为主体通过股份交易改善效用水平成为可能。但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制度安排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那就是要存在一个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
再次,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部治理方面已不再坚持纯粹的“一人一票”,许多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资本要素提供者利益的保障程度得到增强。
最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成员角色也发生着某种变化,即由成员亲自管理向专家管理过渡,而专家不一定是其社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逻辑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使我们面对这样一个理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机制变迁?要同答这个理由,需要审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环境变化。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为了获取合作剩余,转变单个成员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利地位,实现规模经济,应对市场不确定性,主要以劳动联合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可以说,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剩余主要来自劳动的合作与分工,所有权及制约权分别建立在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成交量的大小及一人一票制基础之上是有其合理性的,并且也与效率原则相符合。但是,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及市场环境的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许多方面承受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
首先,由于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并没有真正量化到个人层面上,公共产权的存在使得个人成本与收益存在不对称性,从而导致搭便车现象。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面向社会开放时,此类理由便显得尤为突出,因为新成员有可能以极低的成本分享本属于老成员的利润,从而导致代际冲突。而且,当投资回报期超过成员的资格期限时,这类代际冲突将会影响到成员对有利可图的长期投资机会的选择。
其次,由于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剩余收益权缺乏可交易性,从而一方面导致成员不能有效实现风险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造成在内部治理上不能充分利用股份交易市场所产生的信息。随着市场化程度及市场风险的加大,这类弊端日益突出。
第三,随着外部环境的发展和变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流动性增强,交易的封闭性、重复性、关联性减弱,社区性弱化造成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原有的治理机制效率降低。同时,成员之间的利益及价值取向差异变大,成员的异质性日益显著。这些变化使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固有的产权理由变得更加突出。
第四,由于技术的进步,任何一种经济组织要想具备相应的竞争力,就必须加大技术投入,采用更先进的生产工具,并由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于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需要社员投入更多的资金。这必定导致资本要素的所有者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具有越来越多的发言权,其利益诉求要在所有权及制约权等各方面得到满足。为了一方面满足劳动要素提供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满足越来越重要的资本要素所有者的利益,将股份同交易额度联系起来就成了一种可行选择。
最后,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需要拓展交易对象,但若将这些新的交易对象都给予所有者资格,势必会损害已有成员的利益(徐志刚、张森、邓衡山、黄季煜,2011)。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有的共同资产都是老社员所投入或创造的,仅仅根据交易额的大小确定剩余的分配将会削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具有的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与变迁逻辑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值,从而降低组织成员进行投资的动力,通过将股金额度与交易额度相联系及允许股份交易,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维护已有成员利益与尽可能利用相应各种外部资源之间的兼顾。
[责任编辑:唐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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