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社会学 >> 品德与社会 >简述熟人社会更难做到司法公平一点

简述熟人社会更难做到司法公平一点

收藏本文 2024-02-23 点赞:6024 浏览:2018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作为法社会学课程的必读书目之一,讨论了有关法律的社会知识对法律本身的作用,法律进入了一个社会学时代。本文将讨论自己印象最深的是布莱克对案件社会结构的巧妙分析及其的法律后果的影响,引发了是否熟人社会更难做到司法公正的深思。
关键词 案件社会结构 亲密关系 熟人社会 陌生人社会
1009-0592(2013)11-252-02

一、亲密关系对司法公平影响大

社会距离指当事人之间、或与法官之间社会关系的亲密程度,例如,纠纷发生前当事人双方是否是家庭成员、朋友、同事、邻居、还是陌生人,纠纷结束后是否希望关系持续,法官介入前与当事人是否相识等。关系距离影响到纠纷是否发生、是诉诸法律还是寻求私人解决。
对手效应中,控告与被控告双方的亲密程度能决定法律量的变化,布莱克用其“关系距离原理”来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总靠法律来解决,比法律更有效用的往往是人情。在任何时代,“亲密关系都为免除法律的惩罚提供了条件”。所以亲密关系中的犯罪往往会得到相对较轻的判决,亲密关系对于诉诸法律有抑制作用。
律师效应中,律师还可能显著地转变案件的关系结构。律师之间有共同的联结纽带,当爆发冲突时,律师们一般会缩小陌生人以及其他在社会上敌对的人之间的社会距离,增加了谈判和解的可能性。然而当对立双方社会地位接近时,亲密度较高时,如家庭关系中,律师甚至可能会积极地扩大关亲密者之间的矛盾。
第三方效应中,谁作为第三方参与冲突;这些参与者的社会距离有多大等等。参与者的亲密程度,相互介入生活的程度,交往的范围、频率、时间长短,彼此联系的性质和数量即是衡量社会距离的尺度。以上要素构成案件的社会结构并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件可能吸引的法律的量、司法注意的种类(刑事的、补偿的、治疗的或抚慰的)、法律的权威程度以及法律所涉及的责任范围(相对的、严格的或绝对的)。

二、熟人社会更难做到司法公平

(一)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比较

费孝通先生力求以质朴的语言赋予“熟人社会”大胆朴素的文学化构:“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只有生于斯、长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豍熟人社会中,人们因熟悉而自然地获得信任,获得对行为规矩的身体无意识式遵守。从“熟悉”到“信任”、“规矩”,其背后是“亲密”。豎微观权力关系网维系熟人社会秩序生产,经由“人情”,熟人社会被整合成“亲密社群”,“亲密人情”其中一层含义即与法理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类似,在关系作用上关注“情分”、“情义”以及人情的“给予”和“亏欠”;正因此,熟人社会构成了一个“自己人”的社会,即“亲密社群”。没有这种“亏欠”,作为亲密社群的熟人社会也就不复存在。由于人情关系中存在“给予”与“亏欠”结构,一方就可以在特定事项、范围和领域内支配对方;由于人情中的这种“给予”与“亏欠”是相互的,因此双方互相享有支配力;由于人情的“亏欠”无法获得彻底清算,因此双方的这种支配力是持久的;由于熟人社会中每个人与其他人都有人情关系,因此人与人之间存在长久的权力关系。豏所以熟人社会其实就是一张微观权力关系网,甚至可以说,是一张没有主体的微观权力之网。其间权力高度弥散,每个人都不过是权力的作用点而已,这张微观权力关系网维系着熟人社会的秩序生产。
相反,陌生人社会是现代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紧张工作和生活导致都市里较近生活圈的人们之间互不关心。与传统社会的“熟人社会”概念相对。
相比之下,陌生人社会有契约意识,对事不对人,做事做人是讲理的。即使发展到无论甚么程度,也是有底线坚守的,是按着道理做事。陌生人社会因为在事上用力,把做事漂亮当作追求的对象,它很难对熟人社会的掌权者施加自己的影响(利益不同,虽然这种影响大多是好的、正面的、普适的、可以提到桌面上的)。

(二)熟人社会更难司法公正的一点推想

首先,熟人社会意味着各个成员最起码对彼此有基本的了解,甚至一些关系近点的都是知根知底的,社会信息量越大越容易产生法律歧视。这表明在熟人社会中,控辩双方及其代表律师都对对方的社会地位、所拥有的支持者和彼此的社会距离、贫富差别以及与社区的联系紧密程度有充分的了解,使其在诉讼中会更有策略性,而且法庭陈述上律师更会运用那些社会学特征对客户有利的信息,从而更易误导第三方(法官和陪审团)。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与控辩双方有关,还与第三方有关,尤其是各个对手与第三方的关系。第三方的社会地位越高,其行为越容易表现出更大的权威性。因此,第三方即法官、陪审员在案件中不同的倾向也造就了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权威性低的法官较权威性高的法官更宽容,且一般不会做出完全有利于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判决,这极大的影响了司法公正。双方中某一方的社会阶层、价值取向或是种族倾向与第三方越一致,也就是彼此之间的社会距离越小,法律上的歧视越不容易,但是对另一方就越容易产生歧视,造成司法不公。又或是另一种情况:第三方先前已经对控熟人社会更难做到司法公平的一点深思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辩双方中一方或其代表律师有了一定印象,形成首因效应,可能造成两种情况下的司法不公平:一个是第三方凭借先前的看法,做出“情感断案”的举动,还有一个是有关系的律师会重新选择第三方,以期待对自己方有利。
其次,上文提到过熟人社会做人的颜色是灰色的,不是黑白分明的,那么,团结当然比原则重要、人缘比做事重要、一团和气比是非分明重要;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感情投资有回报和社会关系网络牺牲司法公平。于是,在权力和利益面前,在不平等、有等级差别的熟人文化里,本来平等作用的团结便降为下级对上级的献媚、妥协、让步,变为不敢坚持真理和实事求是;变为上级对下级的不屑、不在乎和粗暴干涉。所谓的司法公正只存在完美作用上的完成,用批字条和“讲讲情”就这么混过去了。依据陆学艺等社会学家关于当今中国社会的分层理论,目前中国社会的十个阶层,从处于阶层较高级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和经理人员阶层到最低层次的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社会阶层的不同影响着每一案件其所包含的社会关系,从而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最终走向,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这也是对机械的法律条文主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反讽和背离。这印证了书中提到的——上行的案件(原告地位低于被告)与法律量呈负相关关系,下行的案件(原告地位高于被告)与法律量呈正相关关系。而且在熟人社会中充斥着各种亲密关系,亲密关系又容易造成偏见,导致司法不公平。很多案件最终因为人情关系也就认为疑罪轻判甚至不了了之,如书中所写,在亲密程度上,熟人之间的案件与法律量呈负相关关系,陌生人之间的案件与法律量呈正相关关系。再者,所谓的微权力关系网更多的是体现在审判前或者中期的时候,控告双方会找自己的熟人进行所谓的“通融”,一旦相关第三方答应了,不仅造成了这次的司法不公平,还隐埋了下一次的司法不公,因为讲情的这个人因这次“情分”的亏欠使得他下次要帮忙这个第三方,如此循环往复,毫无止境。正如《青瓷》这部电视剧中,丛林法官甚至都不愿意为了自己最好的朋友张仲平去牵线另一位清正的法官,因为他深知一旦线搭上了,网也就不远了,法院的司法公正就会受到严重损害;虽然,这是一部电视剧但也鲜明的体现了这一点。
最后,是熟人社会因其传统儒家思想影响,存在自身的许多习俗,法律在向习惯妥协的时候,会损害自身的公正。如第三方的讲话方式上,对待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策略,有了人情味的加入,存在了言语上的强势,可能产生司法不公。还有一种情况,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实际上是公平的,但在形式上是不公平的。正如上课提到的“通奸”案件一样,熟人社会更难做到司法公平的一点深思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被通奸男罪不至进监狱,确进了监狱并罚了款,他乐呵呵的接受并认为极公平,可是法条上没有一条规定通奸要进监狱。这就体现了熟人社会与完全法治的格格不入。
三、结论
总的看来,熟人社会因其自身的性质易导致司法不公。我们所能做的不是盲目抱怨熟人社会的一无是处,而是应该理性地看待并从中发掘出一些有利的因素。从某种作用上来看,法律史整个人类社会的工具,它存在的目的不过是要解决人们行为交叉部分的纠纷,从而维系人类社会的秩序,那么,熟人社会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果以适当的形式规范化,必定可以发挥出其本身的优势。当然,如果要始见于当下社会,这定将是一项艰巨而又繁复的工程。在笔者看来,在我看来,对于逐渐淡化的熟人社会,我们应该从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以及纠纷解决高校、低成本这两个方面来借鉴并发挥其优势,构建相应的法律和社会制度。
注释: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1]陈伟.浅析法律在社会因素影响下的多样运转——读《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2011(12).
[2]李颖法社会学构想下的乌托邦——《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书评.法制与社会.2009(22).
[3]李瑜青张善根论在社会结构中的司法与超越——兼评布莱克的《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7月
[4]刘昌强.《应重视法律的社会学维度——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读后感言.人民检察.2011(11).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