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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策略

收藏本文 2024-02-03 点赞:25965 浏览:11896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发展农业生态经济,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善、可行性强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系统。结合国情和地区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切实筑牢法律制度这个“防火墙”,是确保沧州市的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为未来美好生活营造干净、舒适的环境的必要之路。
关键词 农村环境污染 防治 法律策略 河北沧州
作者简介:樊丽、刘秀宏,沧州师范学院。
1009-0592(2013)11-213-02
河北省沧州市东临渤海,北靠京津,与山东半岛及辽东半岛隔海相望,交通便利,经济发展的区位优势明显。沧州市现辖18个县市区,总面积1.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710万,其中农业人口570万,现有耕地1241.4万亩,是河北省粮、棉、油集中产区之一,全国著名的“鸭梨之乡”和“金丝小枣”之乡,京津无公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策略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害蔬菜主要供应基地,被誉为“京津菜篮子”。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美丽的地方,却因为今年初的“红水”事件,把原本安静的城市打破平静,也让人们不得不反思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理由。今天本文拟就这方面的法律策略进行一个初步探讨。

一、沧州市农村环境污染目前状况理由分析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发展农业生态经济,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李克强总理在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我们的调研中发现广大农村地区正在面对着环境污染致命的伤害。沧州地区也不例外。沧州的农村环境污染从污染来源上大致可分为:生产污染和生活污染。其中生产污染又包括工业污染、种植业污染和农副产业污染。近年来,各乡镇尤其是各工业园区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基于优先发展经济的考虑等理由引进了一些污染企业,其中只有部分企业能做到达标排放,相当一部分企业或明或暗的排放污水、废气,工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日趋增加,造成农村环境质量下降,是不争的事实。最近备受媒体关注的沧县张官屯乡小朱庄的“红色井水”理由,区内的建新化工厂便是污染的黑手,因严重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使当地村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这是典型的工业污染农村环境案例。由于科技进步,在农村种植业中,农药、化肥等农业用化学制剂和农膜等农用辅助消耗品都参与到农业生产过程中来,这些耗材为环境带来巨大的危害。比如农用膜作为一种参与农业生产的主要耗材,由于其在使用后无法实现有效降解,直接造成白色环境污染;农副业生产污染,主要集中在禽畜养殖业产生的粪便废物方面。沧州地区牛、羊等养殖较多。其集中养殖所产生的大量粪便等废物难以有效降解融入环境,如果交由环境自身对其加以处理,其降解速度远不能满足目前的期望。这些农副业肥料很容易对水体和空气产生影响,并且最为严重的是,这些肥料会直接滋生细菌,进一步危害环境。农村生活污染方面,沧州地区水源属于高氟水,虽然经过科研攻关努力,沧州饮用水质越来越好,但是在农村地区还是随处可见因为饮用高氟水造成的氟斑牙,有的村民严重到造成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等理由。水污染不仅仅严重影响农民的身体健康,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它可以导致农作物减产、含有毒物质等一系列的理由。此外,农村“柴草乱堆、污水乱流、粪土乱丢、垃圾乱倒、杂物乱放、畜禽散养”等理由普遍存在,不仅影响乡容村貌,还对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一定的污染。上述这些有形或无形的污染正侵蚀着沧州农村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加重了农村环境污染,逐步地破坏着农民赖以存活的物质基础,并已成为沧州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障碍。

二、我国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缺失分析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其自身作为一个综合性、社会性课题,解决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但是在当下我国大力推行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倡导“依法治国”,其不可避开的成为法律界的一大焦点。但纵观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规章制度,却很难觅得有关于以“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为立法目的的专门法律。由此可见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农”方面首先在法律制度上存在严重缺失,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方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缺失

以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为目标的法律几乎空白。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共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3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和34项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部门也出台了90多项全国性环境保护规章和1020多件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都是以城市环境保护的规定或特定自然资源的保护,鲜有以“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或“土壤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为中心的法律法规。

(二)执法方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存在缺陷

一方面,由于上述立法方面的理由,进而造成环境监管机关在处理具体农村环境污染案件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环境保护立法以“城市”为中心的影响,造成人们对环境保护理解的偏差,以及农村环境保护执法机构设置的欠缺,进而导致了在部分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执法遭遇“有法不依”的结果;由此,现行农村环境保护执法难以达到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高标准执法”目标,进而屡屡给农村环境违法者和环境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今年沧州的“红水”事件即为一例。

(三)守法方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意识缺乏

一则,人民群众对农村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农民由于群体自身文化和认识事物的局限,导致对农村环境污染及其危害后果认识偏差。他们中的大多数认为工厂、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才叫“对农村环境污染”,而自身“污水乱倒、垃圾乱放、粪土乱堆”以及化肥、农膜的滥用、乱丢等行为则不称为“对农村环境污染”;二则,“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重要理由。“当前对排污企业采取单次处罚,一事不再罚的规定,这相当于企业缴纳一次罚款便拥有了‘排污权’;而在罚款上,一般最高金额就到100万元,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效果。”像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故,对涉事企业最终只罚款100万元,而治理污染却需投入100多亿元。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策略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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