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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单件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

收藏本文 2024-02-15 点赞:14499 浏览:6040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法制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政府行为,具有它的法律责任。所涉及行为主体,主要有建设、勘察、图纸设计、施工、材料采购、构配件及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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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法制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政府行为,具有它的法律责任。所涉及行为主体,主要有建设、勘察、图纸设计、施工、材料采购、构配件及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本文仅就施工企业单件工程质量管理理由谈谈其法律责任。

一、领导者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按《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精神、施工企业的法人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负全责,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承担质量责任。不管是总承包或分包,都必须坚持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因此,工程立项后作为施工企业,特别是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管理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合同全部施工任务,达到验收标准。同时,做好动态制约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目标的全面落实。依据勘察设计和技术规范标准严格施工并接受有关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管理安垒。对在建的工程质量、材料采购、配件的供应、竣工验收及后期保修等主要建筑施工企业单件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关键,严格制约把好工程目标管理关、工程质量关,认真执行报检和验收评写作度,做到高标准严要求。
另外,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制度,落实阶段性质量管理责任制、人人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加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计量、监督及检测等管理。抓好职工培训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提高广太职工的管理素质并广泛运用科学的、系统的观点和策略,按既定的质量要求、规定时间、投资总额进行有效的决策,计划、协调、制约等科学管理活动,以低成本、高质量完成建筑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适应新技术,彻底解决工程质量疑点难点,以利保证质量的法律责任。

二、执行规范标准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的法人和项目经理是施工生产的组织者、指挥者,按图纸施工是施工企业领导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同时,也是施工企业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预算成本、制定成本制约的措施依据。
在施工生产中,应按相关规范标准施工生产和验收。施工企业的法人、项目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因为它是工程竣工后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资料。如施工遇到无法预见的自然障碍和条件,要求需要变更设计图纸时,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同原设计单位协商,并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方可施工 如施工单位不经有关单位部门批准自行更改原设计方案,不管出现或不出现理由,都要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有关部门的经济或法律处罚。

三、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施工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不仅关系到建设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确保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政府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检查的重点,还是施工单位质量监控的关键。对施工期间或使用期间出现重太质量事故,除追究施工单位法人和项目经理、技术法人承担质量管理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经济责任。因此,要求边施工边检查,发现理由及时解决,严禁质量通病发生。
强调施工企业的法人、项目经理等主要成员在思想上、管理上重视质量,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认真遵守施工程序和操作规范,坚持质量标准,做到严格检查,层层把关,防止并杜绝质量通病、多发病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
另外,采购材料供应关也是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因素。对进场的材料及设备,应按合同规定,依据设计标准要求组织验收。其策略是:一是按验收。材料进场时,根据材料计划、送料凭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进行验收。二是按标准验收。主要按质量验收规范和计量检测规定验收。三是按内容验收是指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验收。四是验收手续。验收时做好记录并验收手续。五是不合格拒收。凡不符合计划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的拒收,杜绝检测冒伪劣材料流入场地。同时,材料进场后的保管、领发、回收、周转等都要认真加强管理,防止外流和损失。

四、竣工工程坚持按标准验收的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施工企业完成施工全过程的最终产品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单位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量投资效益、检测设计、施工质量、保证后期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竣工的工程验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求遵循。一般土建工程、管道工程、给排水、电气等工程都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按要求规定,室内外全部施工完毕,建筑物周围场地平整,障阻物清除,达到给排水通、电通、道路通,并有完整工程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后期的保修书。这是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法律依据。
一般施工企业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有关资料。作为验收时参改资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分工责任名单;施工期间变更图纸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前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施工期间出现伤、亡事故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施工期间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或其他有关;各种试验、检验报告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全套的施工图纸;施工期间各阶段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五、竣工后保修和群众监督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这是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和范围,按国家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精神,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为二年;供暖、供冷工程为二十采暖期,供冷期。在保修期间.对出现各种质量理由.要认真调查、分析、论证保修的责任。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是: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的误差较大而造成质量的缺陷,由设计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

3.困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低劣,造成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施工单位自采自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属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因使用单位和用户使用不当,随意更改主体建筑结构造成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或用户自己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5.因地震、洪水和台风等不可抗拒的理由造成的损失,施工、建设、设计等单位都不负任何责任。竣工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或用户要爱惜建筑物,实行群众监督,保护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完善质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筑质量缺陷、个人随意更改主体结构而影响主体安全等理由,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调查处理,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整体建筑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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