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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能源发展转型法律路径: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

收藏本文 2024-01-06 点赞:30496 浏览:1359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能源发展转型首先是资源发展转型,从资源优势到竞争优势是能源发展转型成功的必由之路。法律转型必须顺应并推动能源发展转型,从垄断中解放市场则是法律推动能源发展转型的路径依赖。在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的过程中,无论是将煤、油、核作为主要矿种还是特定矿种,资源法及能源法都应当为矿业或能源业建构竞争性市场制度;无论是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清洁能源还是低碳能源,可再生能源法都必须走向产业振兴法。如果法律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基点从资源权属扩张与限制,转向资源与投资产权公平分配、交易、保护以及竞争性产业组织与工业创新能力培养,就会在最大程度上释放制度能力与制度优势,从而有效推动能源发展转型。
关键词:能源发展转型;竞争优势;资源法;能源法
1003—0751(2013)11—0044—07
带着政府配置资源的优势与“硬伤”,我国能源产业发展已经走过了60年历程。期间虽有向市场经济渐进的方面,但资源权属构筑的垄断篱笆一直未能打破。从资源出发,能流无论在哪个阶段或环节,其结构与绩效都受困于资源权属配置的初始安排。①能源发展转型如果是市场转型,首先就要突破资源权属的垄断篱笆,否则不仅会影响能源转型的质量与速度,而且会拖累经济转型目标的实现。能源发展转型是制度转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转型是能源发展制度转型,因此,如何从垄断中解放市场尤其是培养竞争性市场,就成为提升能源发展制度转型绩效的关键所在。

一、从资源富足到资源陷阱

(一)资源从财富蜕变成陷阱

作为财富,资源以其价值巨大、位置固定、投资规模,而最早成为民法中的物。从罗马法开始,民法上有关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规定就是围绕资源展开的。拥有资源就是拥有财富,资源富足成为比较优势、率先发展和国家博弈的物质基础与国家实力的象征。因为资源和增长是相互依赖的,“一个国家的资源多少十分明确地对它的发展程度和类型都有所限制。尽管这不是唯一的限制,或者,甚至不是主要的限制”②。罗托斯更强调资源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他认为自然资源通过提供国内市场和投资资金,推动了一个国家的工业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实现从欠发达向工业化的“起飞”。③显然,对于一国或一个地区而言,资源优势通常是竞争优势的起点。实际上,在影响经济增长的诸因素中,资源是直接影响经济总量生产函数的根本性因素。在15世纪以前,资源优势在经济发展中就具有明显的决定性地位。
从农业革命到工业革命,特别是经过西方经济近400年的繁荣,作为资本原始积累和市场经济发
展的物质渊源,在财富积聚中扮演主角的资源竟然逐渐远离了财富。资源存量与财富增加非但没有成为正比,反而成了反比。资源富足国大多沦落为财富贫穷国。从理论上讲,资源富足能带来较快的经济增长,资源优势“有助于解释初始差异和经济成果的某些变化”④。基辛格甚至认为,“如果你制约了石油,你就制约了所有国家”⑤。然而,沉重的资源包袱及其带来的“荷兰病”⑥效应,以及资源寻租性腐败、轻视人力资本投资与自由贸易、内生性增长能力衰退等现象,使得资源富足国缺乏后天发展优势。奥蒂研究表明,1960—1990年间自然资源贫乏国家人均GDP的增长率为3.5%,自然资源富足国家人均GDP的增长率为1.3%,资源贫乏国家的发展比资源富足国家快2—3倍。资源富足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负相关性具有很高的稳健性。⑦资源富足国家大多难逃“资源诅咒”⑧(resource curse)带来的厄运。“资源诅咒”虽引发了争议,却是普遍存在的现实,即使到今天资源富足国家的这种状况也没有发生质的转变。

(二)技术替代资源成为生产力

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或生产力的效用在递减。随着工业能力与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在一国资本总量中,人造资本、无形资本等资本呈递增趋势,而创造人造资本、无形资本等资本的资源却呈递减趋势。技术与科学的结合使得技术从影响经济增长的诸多因素中异军突起,创造出庞大的生产力,以至于技术进步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工业化的过程,无论是“技术替代劳动力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要素”,还是“利用机器设备推动工厂生产”⑨,都表明:自工业革命伊始,工业化在造就英国“第一个典型的工业化国家”的同时,就将工业技术推向了欧洲甚至全世界,进而加快了社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工业技术推动了知识存量增加,扩大了市场规模,导致专业分工细化,推动了国内外自由贸易。“某个地区、某个领域的技术进步可以把财富扩散到整个国家”⑩,因此,技术进步能够促使资源基础为技术基础所取代,“真正的金矿是制造业”的观念成为共识。美国、俄罗斯等国的发展实践表明,能源资源富足国要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就必须借助于其先进的工业制造能力。单纯的能源富足国非但不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反而连国际义务都恐怕难以履行。关于这一点,一个很好的例证是:当德国、日本等工业制造能力强国为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而进行博弈时,石油资源大国沙特阿拉伯却拒绝担当联合国非常任理事国之任。
必须承认,资源与资本、技术、劳动等都是影响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因素,当技术进步率与全要素能源发展转型的法律路径: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生产率直接等同、生产力成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源泉后,资源的生产力价值会进一步被淡化。当然,无论人们是否承认资源的价值,资源在生产与消费中都能直接构成价值或带来价值。但是,如果在会计账簿上资源与其他要素无法相折算,那就必定在客观上降低其生产力地位。

(三)资源转化为资本的障碍

技术,无论是知识资本还是工业资本,其都构成资本。从这个作用上讲,技术进步率与全要素生产率都是资本效率。实际上,全要素生产率所包容的劳动增长率和资本增长率也都是资本效率。资源被排斥在全要素生产率之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其价值不可计算。与资本有价相反,资源无价,在经济增长与发展中资源产品低价已成为现实。从形式上看,一国的资源定价机制是制约资源成为资本的直接理由,而更为基础的理由则是激励制度的缺失,即缺乏使付出与酬劳成正比的制度。实际上,资源优势可以成为竞争优势,在同样的制度激励下,资源优势者必定会取得竞争主动权。正如刘易斯所言:“在人所作努力既定的条件下,同样的努力在资源丰富的国家比在资源贫乏的国家会带来更迅速的增长。”但如果激励制度缺失,资源优势便无从借力。再加上政治经济理由(如竞争制度不给力,无法形成竞争性市场),资源便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而成为利益集团的盛宴佳肴。资源是否成为资本取决于制度设计。“检测定一国资源是既定的,它的增长率就取决于人的行为和制度,诸如人的能力、对待物质财富的态度、储蓄和生产性投资的愿望以及制度上的自由程度和灵活性这类因素。自然资源决定了发展过程和方向,并构成一种挑战,而人们可能接受这个挑战,也可能不接受这个挑战。”制度设计的绩效直接关系到人们对资源的生产性投资的态度,当制度符合人们的利益要求、有利于人们的选择时,资源就会成为资本,成为全要素生产率的组成部分;反之,其就会成为成本。能源发展转型的法律路径: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

(三)从资源优势到竞争优势

资源只是能够带来比较优势的一种要素,其并不是全部要素,甚至已经不是主要因素。现代财富大国中没有一个国家是因资源富足而发展起来的。工业能力及其竞争力是国家竞争优势的基本保障。即使资源充分转化成资本,自然资本也仍然无法与人造资本中的金融资本、技术资本等相竞争。在我国,人造资本作为金融制度与工具远比刚刚起步的资源资本要强大得多,因此,制度设计与安排不能总是围绕资源能源发展转型的法律路径: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权属及其支配、维护展开,更不能围绕维护目前的资源垄断局面而展开。
在能源资源开发的惠益分享已经全球化,国家间的合作博弈几成定局的情况下,用所有制或所有权限制资源交易实际上已经没有太大作用。如此既不会为国家带来财富,也不会提升国家的竞争力。基于国家主权博弈从地缘政治走向地缘经济的趋势以及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石油进口国,特别是我国企业“走出去”获取资源的现实,对我国国企特别是央企进行产业组织能力再造,重构其资本结构,增强其工业资本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更为重要的选择。在垄断中解放市场,就必须进行制度转型,即使制度从维护垄断转型至推动竞争。至少,“政府可以通过推动竞争来停止保护垄断权利”。
实际上,限制交易的直接后果是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等权钱交易现象的大量涌现,正因为此,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交易最先成为能源业中被中纪委挂牌监察的重点领域。从一定作用上讲,我国政府、国企特别是央企已经深深坠入资源优势的制度性陷阱。要走出资源优势陷阱,就必须切断政府、国企特别是央企在资源优势方面的利益链,使竞争、博弈成为国企特别是央企的选择与抉择。在政治、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实现产权、竞争、投资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市场化转型可能是我国从制度劣势走向制度优势的契机。

三、我国能源法的制度抉择

(一)从资源市场启动制度转型

由于固守利用资源优势的发展模式,我国已经错失了许多发展良机。从资源优势转向竞争优势必须进行制度转型。要让制度集聚资本力量而不是分散资本力量,这是提升国家能力的关键。以资源的市场化转型启动法律制度向实现竞争优势转型,是包括资源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创新过程。以能源结构转型、能源消费强度与消费总量“双控”、提高能源效率与能源清洁利用率等为内容的能源发展转型的绩效,归根到底取决于资源的市场化转型。我国“十二五”规划、党的十八大报告、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明确提出,要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建设竞争性市场、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已经成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抉择,为此,首先必须打破垄断,还原资源消费的竞争性,从垄断中解放资源市场。从产业上游切断利益链,就能为产业中下游提供市场竞争的物质基础和制度环境。如果继续以维护资源所有制和所有权为坐标,而不触动垄断的根基,恐怕就很难从垄断中解放市场。因此,能源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不应是基于“资源创造的财富与福利在国家之间、利益集团和社会集团之间、个人之间的分配”来建构“社会组织、法制和行政结构以及政治体制”,即制度设计不应围绕资源权属进行,而应当向提升“破坏性创新”能力和再造工业制造能力转型。要通过竞争来分配资源、资本、劳动等生产力要素。

(二)制度设计肇始于切割利益链

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的核心是用制度创新推动技术创新。在我国当前,国企特别是央企对保证能源供给与能源安全方面的技术创新、提高能源效率等有积极表现,但其本质上并不愿意放弃现行制度带来的红利。国企特别是央企包括其下属的科研院所都对能源研发进行了大规模投资,但却没有实现“破坏性创新”,一个关键理由是国企特别是央企没有企业家精神,并不愿从垄断中解放市场。实际上,从垄断中解放市场恰恰是激活国有资本能力的关键。要使国有资本彰显资本属性,就必须创造激励而不是权利激励的制度环境。尽管民营资本组团参股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可以有效转变企业资本构成,从而提升企业活力,但能够真正带来国企特别是央企行为方式转变的,是其组织结构与管理结构的转变。
我国国企改革已历经30余年,能源领域的国企特别是央企改革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究其理由,投资产权的改革还有许多可以突破的地方,但更为基础的改革——资源权属的改革亟待推进。我国目前的资源权属制度是造成能源领域被国企特别是央企垄断的根本性因素,这一制度弱化了国企特别是央企的财产约束,维系着产权主体不明、权利边界模糊的公共产权结构,成为国企特别是央企垄断能源行业的政治经济基础。要切断国企特别是央企在能源领域的利益链,就必须对资源权属制度进行改革。另外,投资产权制度与资源权属制度的转型必须配套,否则资源产业转型就会落空。如果“基础产业的垄断弊端,已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产生了日益明显的负面影响,大力度推进基础行业改革就刻不容缓”。
如果我国已被固化60余年的集体资源权属制度能够转型成功,那么,同时被固化的政府与国企特别是央企资源权属制度的转型就也是可能的。新的资源权属制度如何设计是需要政治智慧的,但无论作何设计,从民族利益出发、改革固化的利益格局都最为关键。从各方面透出的改革信息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会用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改革”。践行社会转型的时间表或路线图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而资源权属制度转型却是必须尽快采取、尽速完成的行动。

(三)法律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从制度优势到法律优势是我国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路径依赖。现行资源权属制度是现行法律所设计、安排的,法律制度转型因此成为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契机。资源权属制度创新必须推进资源产权的公平分配与交易,推动投资项目的竞争性取得和工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矿产资源法》要向《矿业法》转型,以矿业的市场化转型作为制度创新的目标,除了临界资源与国家战略储备资源,其他资源储量大多可推向市场。未来《矿业法》应明确规定各类矿业主体平等享有资源、平等分享其惠益,废除现行制度中基于资源权属的垄断规则及对民营资本投资的歧视性规则,重构矿业产业组织;应对部分矿业垄断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资源型企业向竞争型企业转型,提升矿业经营各环节中工业技术在资本构成中的比重,全面提升矿业竞争水平。未来《矿业法》可以矿业权交易为制度轴心,设计矿业权交易标的、交易规则及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制度。该法对矿业定位的立足点不应当放在资源属性上而满足于税费减免与其他改革,而应当着力于矿业转型,扩大矿业资源资本市场。我国现行《煤炭法》以及正在制定的《石油天然气法》和《原子能法》等能源资源特别法,都要向能源产业法转型,以便将从资源权属改革中释放出来的产权力量转化为工业产业竞争力。相关制度设计要立足于煤、油、核等能源产业的类型与组织结构的“破坏性创新”,明确能源主体平等使用各类能源资源的具体要求,提出破除各类(油气管网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垄断的相应措施,明确煤、油、核工业知识产权的特别保护与奖励措施,加大煤、油、核等产业的重大设备与关键设备的研发投入力度,推动技术创新。能源产业法要建立能源产业发展的专业与技术管制机构,明确其安全、社保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当然,鉴于煤、油、核产业属性各异,其市场规模与成熟度存在差别,相关管制制度的侧重点、管制的程度与范围也应有所不同。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应向《可再生能源产业法》转型。未来《可再生能源产业法》应设计各种可再生能源的产权交易与投资规则,通过改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组织规模与工业结构,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及技术创新体系;应建立民营资本投资保护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与规模、市场份额制约以及电站建设与并网怎么写作、土地利用等方面建立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同时,未来《可再生能源产业法》应明确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产品检测论证及项目招投标程序、相关信息公开与地方责任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财税补贴制度,逐步实现从财政激励走向激励。未来《可再生能源产业法》还应建立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制度结构,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与可持续发展。
我国应尽快出台《能源法》。该法以实现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建构能源大部制及国家能源创新体系为中心,围绕推动能源产业竞争、打破能源产业垄断与管制进行制度设计。推动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化,表现在能源领域就是反垄断,这正是未来《能源法》的使命。相较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从垄断中解放市场会受到更多的制度羁绊,变革现行资源权属制度、构建新的能源资源投资产权和竞争性制度也会受制于更多的经济、政治因素。从这个作用上讲,未来《能源法》的制度设计或制度创新会面对很大困难。我国电监会并入国家能源局的直接结果是扩大了能源管制的边际,这为《能源法》建构管制制度提出了新的理由。实际上,能源管制边际扩大的前提是能源市场的形成并扩大,在能源市场尚未形成并扩大时就强化能源管制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重走工业管理的老路。建立健全能源管制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形成并扩大能源市场,未来《能源法》必须在这方面有所作为。未来《能源法》还应当在推动政府与市场间互动、能源资源与投资产权交易、能源竞争、能源研发与技术创新、能源金融改革、能源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如此才能使竞争优势在能源领域中表现出来。
当前在我国,能源资源权属的国家垄断地位是《宪法》和《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打破这一垄断必定涉及相关法律制度创新。法律转型是一种强制性转型,无论是立法理念转型还是立法程序转型,都因涉及较多政治因素而与其他转型不同。上海自由贸易区转型的实践表明,国家推动法律转型的决心是明显的。笔者倡议,我国应暂停适用或修改、废止《宪法》和《物权法》中有碍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制度,建立能够推动自由贸易的资源权属制度。从《财富》杂志公布的“2013年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大陆企业占85席(剔除香港上市4席),其中国企占78席的显赫席位来看,国企与央企在国内外市场上根本不必借助于“政府之手”进行竞争。《反垄断法》不应成为国企与央企的“护身符”,而应当通过反向激励措施,使国企与央企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实际上,立足国内、走向世界是资源型企业的发展方向,国企特别是央企必须甩开“政府之手”,寻求在市场中自立自强之道。
民营资本规模化进入能源领域是能源发展转型成功的根本性标志。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说,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成功不仅在于经济迅速增长,而且在于创造了一个充满活力的非国有企业部门”。2013年上半年我国民营资本投资占全国总投资的63.75%,其在能源总投资中仅占2.5%。出现这种格局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我国关于民营资本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法保障其投资权利行使及获得相应的回报。未来《能源法》及相关投资法律必须设计有效的制度,使这种局面有所改观。
四、结论
市场经济是制度经济。要使能源发展转型富有绩效,就必须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实现从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的转型。理性决写作度选择。能源发展转型是制度博弈,更是理性博弈、思想博弈。“如今的中国经济面对着一个重要理由,即缺乏思想市场,这是中国经济发展中诸多弊端和险象丛生的根源。”只有随着人们经济价值观念的更新、提升,制度才能发生富有绩效的转型。突破资源权属垄断篱笆,在制度理性与制度设计上实现转型,这涉及从宪法思想到民法及与资源能源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转型,这些转型取决于政府顶层设计,必须由政府予以推动。全面深化改革,这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被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可以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相提并论并被寄予厚望的一个重要因素。告别传统,重拾竞争优势,在垄断中解放市场,在有效率的体制内实现资源能源获取和公平惠益分享,这有赖于制度转型,也有赖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探索。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转型实践来看,法律转型必须适应正在发生的政治与经济转型。为此,政治家需要努力,法律人也需要努力!
注释
①斯密德的SSP范式理论认为,制度结构决定或直接影响着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决定或直接影响着制度绩效。从这一理论出发,煤、油、电、核都是能源资源或其衍生品,即使将来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得到了规模化发展,也同样存在能源资源一统天下的局面。②[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2页。③[美]W.W.罗托斯:《经济增长的阶段:非宣言》,郭熙保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8页。④世界银行:《2009年世界发展报告:重塑世界经济地理》,胡光宇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6、312页。⑤转引自[德]威廉·恩道尔:《石油战争》,赵刚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2、21、“序言”第Ⅰ页。⑥“荷兰病”,是指一国特别是中小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某一初级产品部门异常繁荣而导致其他部门衰落的现象。“荷兰病”在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表现是,最终使得制造业衰落、怎么写作业繁荣。⑦[英]R.奥蒂:《资源富足与经济发展》,张效廉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2—33页。⑧“资源诅咒”是一个经济学上的用语,多指与矿业资源相关的经济社会理由,如丰富的自然资源可能是经济发展的诅咒而不是祝福,大多数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比那些资源稀缺的国家经济增长更慢。⑨[美]史蒂文·瓦戈:《社会变迁》,王晓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3—92页。⑩[美]埃里克·S.赖纳特:《富国为什么富穷国为什么穷》,杨虎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9、66、59页。我国许多学者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认为资源是自然物,并没有价值。而资源经济学家认为资源有价值,如兰德尔认为“自然是人发现的有用途和有价值的物质”(参见[美]阿兰·兰德尔:《自然资源经济学——从经济角度对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的探讨》,施以正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2页)。[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梁小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59页。世界银行:《国民财富在哪里:绿色财富核算的理论策略政策》,蒋洪强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3—26页。参见[美]赫尔曼·E.戴利:《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诸大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第109—113页。参见[美]M.M.波斯坦等:《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六卷:工业革命及其以后的经济发展:收入人口及技术变迁》,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29页。[英]罗伯特·艾伦:《近代英国工业革命揭秘:放眼全球的深度》,毛立坤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1—210页。参见[美]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上册,李明轩等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4页。谢继文:《“资源诅咒”国外研究综述》,《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年第9期。有人采用A策略计算我国35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认为总体上技术进步在能源效率提高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国家应当鼓励通过加大技术投入来提高能源效率,尤其是鼓励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技术水平,通过提高技术效率来提高能源效率。对于资源性、垄断性行业而言,还应当鼓励通过提高规模效率来提高能源效率。(参见段文斌等:《全要素生产率有利于提升我国能源效率吗?——基于35个行业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产业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册,张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页。[美]斯蒂芬·L·帕伦特:《通向富有的屏障》,苏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5页。[英]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4—15页。熊彼特认为,企业家是创新的主体,创新则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其作用在于创造性地破坏市场的均衡。(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4—105页。)2013年10月,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提出:“要认真研究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政策措施,根据放宽市场准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要求,推动企业在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等方面,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参见《国资委:国企改革方案争取三中全会后尽快出台》,中国新闻网,http:///gn/2013/1031/5450014.shtml.)其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国企投资产权改革,但迄今为止,任务仍很艰巨。参见中国新闻网2013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发展中心课题组撰写的《新一轮改革的战略和路径》,该方案被称为“383改革方案”。国务院发展中心课题组提出的“383改革方案”的8项改革重点中,土地改革、集体土地入市交易位列第3位。在2013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世界经济论坛新领军者年会上,能源发展转型的法律路径: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我们会用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改革,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根据2013年10月编办印发的《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已经从电力扩展到了油气管网、电价等领域。张维迎认为,“改革必须从一个整体的顶层设计来解决理由,这是不现实的”,“改革首先要做起来,做起来有理由再去解决理由,在解决理由中不断前进”,“要有所行动,行动才能产生方向感,产生信心”。(参见《张维迎:改革无需等待“顶层设计”》,《凤凰周刊》2013年第29期。)[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发展与发展政策》,纪沫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第268页。魏志强:《科斯忠告:中国经济面对缺乏思想市场》,《中国新时代》2013年第1期。[美]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美]罗纳德·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251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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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5.

[3]徐康宁,邵军.自然禀赋与经济增长:对“资源诅咒”命题的再检验[J].世界经济,2006,(11).
责任编辑: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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