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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法律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2-19 点赞:30040 浏览:14251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隐名股东理由的研究,完善我国隐名投资的法律制度,为隐名投资提供有效的保障。根据我国的立法目前状况,提出对于这些理由的相关法律完善措施。最后初步引入股权信托制度加以改善现今隐名投资的法律纠纷理由。
关键词 隐名股东 实际投资人 显名股东 立法目前状况 股权信托制度
作者简介:张彤,北京建筑大学,研究方向:公司法。
1009-0592(2013)12-097-02
隐名投资作为现代经济中保护实际投资人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其发展带来了相应的法律纠纷。其形式多样性,辨别复杂性以及主体广泛性使得我国的法律对于隐名股东的规制显得尤为紧迫,为了保持社会利益的平衡、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笔者在此篇文章将重点研究隐名股东制度的相关法律理由。

一、隐名股东的概述及成因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是指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理由,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豍一般情况下,对公司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不具有实质股东的外观要件,却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在公司登记中,其他股东成为具有对外公示效益的名义股东。隐名投资人可能是出于某些投资策略需要,也可能为了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身份的限制,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讨论实际投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二)现实成因

我国隐名股东的大量出现,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大量涌现而产生的。出于为国家利益和经济的安全考虑,我国现行的或已经作废的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隐名股东的不同投资目的,现实成因组要为为规避法律法规的隐名投资。
一是规避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投资主体的限制:现实中,由于公职或专业领域人员掌握具体权力,社会关系广泛,此类职位的特殊性给投资带来了很多优势:大量的信息和发展政策由他们掌握,他们可以预知政策的形势发展,甚至利用职权将利益中饱私囊。他们来投资经营活动往往能够取得可观的收益,促使部分相关人员为谋求私利,隐名设立公司或持有股份。此种现象较普遍地存在于煤矿等能源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其他社会经济领域也屡见不鲜。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定和禁止了此类特殊群体不得以他人名义私自投资设立公司、私自谋取非法利益,但仍然不能避开一些借用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隐名持有上市股份的违法行为。
二是规避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投资领域的限制。我国法律在一些关系到国民生计理由和基础产业等领域对外商投资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我国基础产业的独立发展。在农、林、牧、渔业,采掘业,以及大部分加工制造业领域,我国法律均对外商投资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而在交通运输及有点行业、金融保险业中的公司甚至是禁止外商投资的。许多外国投资人为了规避我国的法律,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

二、我国隐名股东的立法目前状况

(一)对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最高院颁布的《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到二十九条对于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法律纠纷做出了规定,法律中仅承认隐名股东享有依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权益,在其转为实名股东之前是否享有股东表决权、知情权、查阅股东名册等股东权,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然而,现实中却大量存在着这一现象。隐名投资行为不仅满足了投资者隐名的投资需求,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吸收闲散资金的理由,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关于此类纠纷的解决,目前也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理论依据,所以我国立法上应对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

(二)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规定不明确

当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同时主张债权时,优先保护哪个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缺。同时,善意第三人与公司发生债权纠纷时,由于存在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身份资格认定、股权纠纷等因素导致了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不明确,使第三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也应该在立法中进一步得到完善。

(三)对于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隐名投资行为没有惩罚措施

在前面章节中讨论了隐名投资的成因分为规避法律和非规避法律两种。规避法律限制的隐名投资包括对投资主体、投资领域、股东人数和投资比例进行规避等多种情形。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制裁,导致此类非法投资行为日益猖獗。如果对这些违背国家强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加以否认的话,会助长以权谋私的腐败之风。比如:公务员的隐名投资行为、证券内幕交易。所以在立法方面,应对隐名投资中关于违反法律禁止行为的情况做出具体的惩罚办法。

三、完善我国隐名股东制度的立法倡议

(一)确立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权利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虽已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实名股东、第三人之间的出资或股权处分等纠纷如何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隐名股东成为实名股东之前,是否享有公司法上的股东身份则未作明确规定。
我国立法上应明确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的法律理由刍议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且进一步规定显名股东超越写作技巧权限时,应当向隐名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持股协议对授权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司法机关应当考察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根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判。在隐名投资人成为实名股东之前,其在公司中的股东诉讼与表决权、知情权、查阅公司帐目等一般股东权利也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第三人纠纷的制度完善

1.优先保护向显名股东追偿的善意第三人

当同时有多个善意第三人分别向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主张权利时,为了维护商事行为的秩序和交易安全,根据公示、外观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具备形式要件的显名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第三人在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况下,仍与显名股东进行股权交易的话,则不受此项制度保护。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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