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化”是个理论性与操作性兼备的范畴,应用在循环经济推动法中就是要促使其成为一个有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系统。根据生态化的观点,循环经济推动法的生态化构建路径由一条系统原则、若干主控部件和缺陷零件改善体系组成。
[关键词]生态化;循环经济推动法;“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作者简介]蒋冬梅,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经济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303
[]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8—0097-04
“生态化”是在可持续发展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原意是“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之中,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观点去深思理由,根据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从字面上看,“生态化”是由“生态”加“化”组成的合成词。而其中的“化”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主要是指一种趋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运动和变化的特点。“生态化”不仅是一种原则、观念、思维方式,更是一种社会实践;它是生态学原理全面渗透和广泛应用所引发的社会革命与经济转型。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生态化理念可以将经济立法系统构建成为有活力与可持续的系统,是个理论性和操作性兼备的范畴。
责与效统领权与利,权与利的分配与运转受责与效的影响。效是责、权、利的出发点也是根本目的,而权与利在一定程度上为责与效怎么写作。四者的相互联系应该为正相关的比例关系。四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组成了浑然一体的统一过程,且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当今社会上,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犯罪现象就好比权、利与责、效的拉锯赛,当事者往往只见权与利,将驾驭于责、效之上,就严重违背“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从中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的历程来看,经济体制是逐渐走向自由与开放。社会是日益繁华和昌盛,但市场经济的缺点已经暴露:发育不良的市场与混乱的管理体制。唯利是图之风日涨,社会责任感失落,诸多社会不公浮出水面。在这种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之下,“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就显得尤其重要。第一,责和效统领权与利,以责定权,以责定利。通过在纵横法律关系中强化责任与义务,切实推广其权利与权力的正确运用,优化激励机制,必能大力扭转目前状况。第二,以效为本,以效立法。没良好成效、没义务责任就无须动员人力物力;要把精力用到刀刃上,真正落实“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第三,“责权利效相统一”不但是第一原则。更是策略最优,一针见血。目前状况之乱就在于“责权利效”没做到真正的同步,如能同步或协调一致,必将能化解矛盾。
作为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基本法的《循环经济推动法》于2009年施行,然而从目前来看,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还在继续,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理由仍然层出不穷,《循环经济推动法》的实施情况令人堪忧。对于公民而言,这是安居乐业、繁衍生息的重大事件;对于政府,这与持续发展、国富民强息息相关;对于法律而言,这更是一次深刻的检讨,理由在于哪里?立法的滞后、执法的不严还是司法救济不到位?只有构建循环经济推动法的生态化路径。才是改善之道。
1.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包括对相关规划主体、程序、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能耗指标等事项做出规定。只有完善规划,才能充当好联结循环经济发展目标与具体法律制度的重要载体。
2.循环经济标识制度。循环经济标识包括产品能效、再生产品、节能建筑等标识和节能、节水和环保标志等,是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活动的基础。也是政府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依据和手段。
3.鼓励、限制、禁止名录制度。名录制度既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又是政府扶持、限制市场准入的有效依据,更是建立市场准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的法律保障。
4.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一种旨在降低产品环境影响的制度,它令生产者的责任从单纯的生产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环节。
5.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为有效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转变各地重经济增长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做法,就应该以科学的指标体系为依据建立起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与考核制度,修正过去以GDP为基本指标作为考核地方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
6.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建筑等行业年综合能耗、物耗或者废物产生总量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重点企业,实行循环经济定额管理制度。抓住了这些重点企业。就等于抓住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
7.循环经济的激励制度。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主要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税收优惠、国家投资倾斜、押金返还、表彰奖励等。
在《循环经济推动法》中,有关公民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条只有第10条,并且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设置任何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可见,现行的《循环经济推动法》对公民参与环节的立法是相对薄弱的,应该明晰公众参与的具体条件、方式、程序和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有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理由时,就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参与权,捍卫自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权利。
《循环经济推动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倡议”。表明政府有对公民公开信息的义务,但现实的信息公开却不尽如人意。随着公民整体素质的提升、对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与此同时,监管体制却依然缺位、信息不对称、政府公信力下降,一些社会矛盾因此不断加剧,甚至升级为社会大事件。笔者认为,知情权是行使公民参与权的前提,短短一句“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倡议”是远远不够的。没有明确的信息公开时间和阶段,公众是难以及时了解循环经济信息的,公民也往往被置于弱势地位。
[关键词]生态化;循环经济推动法;“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作者简介]蒋冬梅,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经济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303
[]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8—0097-04
“生态化”是在可持续发展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原意是“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之中,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观点去深思理由,根据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从字面上看,“生态化”是由“生态”加“化”组成的合成词。而其中的“化”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主要是指一种趋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运动和变化的特点。“生态化”不仅是一种原则、观念、思维方式,更是一种社会实践;它是生态学原理全面渗透和广泛应用所引发的社会革命与经济转型。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生态化理念可以将经济立法系统构建成为有活力与可持续的系统,是个理论性和操作性兼备的范畴。
一、循环经济推动法的系统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中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基本原则从主体特性的角度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对经济法的制定、执行和发展适用起统率作用。它既是经济法本质的规则,更是处理经济法理由的核心准则,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契合点、连接点。刘文华教授认为,应该“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效”是中心,全面统筹与制约责、权、利的运转。责、权、利、效必须结合,必须统一。笔者将该原则用以下图表的形式来加以进一步阐释:责与效统领权与利,权与利的分配与运转受责与效的影响。效是责、权、利的出发点也是根本目的,而权与利在一定程度上为责与效怎么写作。四者的相互联系应该为正相关的比例关系。四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组成了浑然一体的统一过程,且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当今社会上,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犯罪现象就好比权、利与责、效的拉锯赛,当事者往往只见权与利,将驾驭于责、效之上,就严重违背“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从中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的历程来看,经济体制是逐渐走向自由与开放。社会是日益繁华和昌盛,但市场经济的缺点已经暴露:发育不良的市场与混乱的管理体制。唯利是图之风日涨,社会责任感失落,诸多社会不公浮出水面。在这种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之下,“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就显得尤其重要。第一,责和效统领权与利,以责定权,以责定利。通过在纵横法律关系中强化责任与义务,切实推广其权利与权力的正确运用,优化激励机制,必能大力扭转目前状况。第二,以效为本,以效立法。没良好成效、没义务责任就无须动员人力物力;要把精力用到刀刃上,真正落实“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第三,“责权利效相统一”不但是第一原则。更是策略最优,一针见血。目前状况之乱就在于“责权利效”没做到真正的同步,如能同步或协调一致,必将能化解矛盾。
作为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基本法的《循环经济推动法》于2009年施行,然而从目前来看,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还在继续,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理由仍然层出不穷,《循环经济推动法》的实施情况令人堪忧。对于公民而言,这是安居乐业、繁衍生息的重大事件;对于政府,这与持续发展、国富民强息息相关;对于法律而言,这更是一次深刻的检讨,理由在于哪里?立法的滞后、执法的不严还是司法救济不到位?只有构建循环经济推动法的生态化路径。才是改善之道。
二、循环经济推动法的系统主控部件
(一)深刻的立法理念
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通过减轻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以寻求经济增长的模式,追求的是可持续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循环经济推动法》,第一条立法目就表明,循环经济推动法一方面是推动循环经济的立法,更是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追求人与自然共存的整体利益,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立法;循环经济推动法另一方面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法,但并不局限于简单地将资源回收和再利用,而是在“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内,通过模仿生态系统的新陈代谢机制,从而实现正向循环,获得蓬勃的系统活力的立法。从这个作用上来说,循环经济推动法不单是一场集生产、经营和消费模式于一体的绿色立法变革,更是推动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绿色变革,蕴含着深刻的立法理念。(二)清晰的立法框架与突出的重点方向
最能体现循环经济本质特征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大主要内容作为循环经济推动法的主要框架,并以此为主线和顺序,从而着力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所面对的突出理由。减量化是“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大主要内容中需要突出的重点方向。之所以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就是要下决心从根本上扭转与转变当前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现在我国正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减量化的潜力巨大,因此就应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程度高。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要根据国情的不同,调整侧重点,寻求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道路。(三)点线面结合推动大循环
以往的《清洁生产推动法》只强调单个企业的污染预防,属于较低层次的微观领域的小循环;而循环经济则不但包括企业内部的小循环。更重要的是强调企业之间、全社会范围内的中循环和大循环,属于综合性循环,处于更为宏观的层面,所形成的合力效应较强。因此,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应该注重发循环经济推动法的生态化路径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民间组织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把点、线和面三个层次结合起来,有效地进行部署,以点线面的充分结合来推动更高层次的大循环。(四)制度安排注重齐全
制度维持着《循环经济推动法》的具体有效实施和执行,是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主要制度内容应包括:1.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包括对相关规划主体、程序、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能耗指标等事项做出规定。只有完善规划,才能充当好联结循环经济发展目标与具体法律制度的重要载体。
2.循环经济标识制度。循环经济标识包括产品能效、再生产品、节能建筑等标识和节能、节水和环保标志等,是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活动的基础。也是政府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依据和手段。
3.鼓励、限制、禁止名录制度。名录制度既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又是政府扶持、限制市场准入的有效依据,更是建立市场准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的法律保障。
4.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一种旨在降低产品环境影响的制度,它令生产者的责任从单纯的生产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环节。
5.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为有效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转变各地重经济增长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做法,就应该以科学的指标体系为依据建立起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与考核制度,修正过去以GDP为基本指标作为考核地方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
6.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建筑等行业年综合能耗、物耗或者废物产生总量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重点企业,实行循环经济定额管理制度。抓住了这些重点企业。就等于抓住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
7.循环经济的激励制度。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主要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税收优惠、国家投资倾斜、押金返还、表彰奖励等。
三、循环经济推动法的系统缺陷与改善
(一)公民参与环节薄弱。有待加强
1.系统内“权”——公民权利的缺失
循环经济推动法系统内存在两大理由:一是公民权利没有具体的可操作制度——参与权缺失;二是信息公开程度低——知情权缺失。在《循环经济推动法》中,有关公民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条只有第10条,并且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设置任何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可见,现行的《循环经济推动法》对公民参与环节的立法是相对薄弱的,应该明晰公众参与的具体条件、方式、程序和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有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理由时,就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参与权,捍卫自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权利。
《循环经济推动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倡议”。表明政府有对公民公开信息的义务,但现实的信息公开却不尽如人意。随着公民整体素质的提升、对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与此同时,监管体制却依然缺位、信息不对称、政府公信力下降,一些社会矛盾因此不断加剧,甚至升级为社会大事件。笔者认为,知情权是行使公民参与权的前提,短短一句“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倡议”是远远不够的。没有明确的信息公开时间和阶段,公众是难以及时了解循环经济信息的,公民也往往被置于弱势地位。